作者didadi (林林总总拎拎走)
看板Lawyer
标题Re: [诉讼] 刑事时效进行的问题
时间Sun May 22 20:41:30 2011
※ 引述《VALLON (UP)》之铭言:
: 标题: [诉讼] 刑事时效进行的问题
: 时间: Sun May 22 19:37:4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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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目前有个刑事案件在地检署侦办当中,
: 因为我近期才蒐集到部份证据,所以比较晚提起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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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案件已经快届满刑法第80条锁定
: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 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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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检署已经侦办快两个月了,而目前时效届满仅剩不到不到10天
: 打电话去问,地检署发函说还再请警察局调查部分证据,
: 等调查完毕会再移回地检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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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还不打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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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如果检察官来不及起诉,而让时效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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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该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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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1.242.12.40
: 推 didadi:你可能搞混了修正前後第80条的规定哦 05/22 19:38
: 推 didadi:若犯罪时间上可适用对被告有利的修正前规定 是否早就期满? 05/22 19:43
: 推 ROCKMANX6:推,看叙述似乎是楼上讲的这样。 05/22 19:45
: → didadi:先弄清楚 1.犯罪日期 2.开始发动侦查的日期 不然已是做白工 05/22 19:45
: → VALLON:嗯 我告的是刑302妨害自由 修正前是10年 最近才提告诉 05/22 19:57
: → VALLON:地检署说还再请当地警局调查部分证据,十年时效下个星期就到 05/22 19:58
: → VALLON:我是两个月前向地检署提告诉状 05/22 19:59
: → VALLON:原文我是没有说清楚 直接以现行法令的时效提出问题 05/22 20:00
你还是搞混了耶,而且这次我确定你搞混了 XD
刑法第302条第1项的最重本刑是有期徒刑5年
由你的文意判断,被告的犯罪时间应在95年7月1日前
也就是说,适用追诉权时效相关规定时
必须比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条条文,采用对被告最有利者
依修正前刑法第80条规定,本案追诉权时效为10年
但修正前是以发动侦查开始即停止进行
板检既已受理告诉,日後何时起诉就追诉权时效而言便无关紧要了
依修正後刑法第80条规定,本案追诉权时效为20年
修正後固然改以起诉为停止进行之时点
不过从你的文意可知,犯罪迄今不过将满10年而已,距离20年时效届满日还久得很
最好不要以追诉权时效为由去催板检
不然容易让人看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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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4.188.33
1F:→ didadi:对了 我不知道怎麽搞看成板检 其实原文未叙及是哪个地检署 05/22 20:43
2F:推 filawyer:原PO糗了 05/23 02:30
3F:→ VALLON:没糗不糗的 我非专业 没看到板规就问法律问题 文章也删除了 05/23 11:13
4F:推 amurorei:没甚麽糗不糗的,遇过一个检察官以修正前追诉权时效对被 05/23 16:13
5F:→ amurorei:告有利为由,又适用修正後以起诉为追诉权时效停止进行之 05/23 16:14
6F:→ amurorei:规定,作成不起诉处分。当然最後再议发回续侦了 05/23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