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bakarini (一叶知秋~~)
看板Lawyer
标题[问题] 非讼事件可以"变更追加声请事项"吗?
时间Tue Mar 15 19:06:48 2011
请教各位前辈,
因最近处理一件家事案子碰到了点问题,
对造(声请人)原声请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视权,
後又具状”变更追加”改定亲权行使负担由声请人任之,
(两造离婚协议原约定由相对人即我方当事人负担)
并且以”先、备位声请事项”(类如预备合并)的方式表明,
即略如(1)先位:改定亲权行使负担由声请人任之。
相对人得与未成年子女之会面交往
(2)备位:请准声请人得如附表所示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
并且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第七款(不甚碍被告防御及诉讼终结)。
惟我记得上开事件应属非讼事件法中职权事件,
在这类事件中,有所谓”变更追加”及”预备合并”这种东西吗?
非讼事件中好像也没看到准用民诉255之规定?
请教各位,实务上真得有这种东西吗?
另外,虽然我知道这类职权事件得由法院职权开启、终结,
并且不受当事人声明之拘束,
不过,如果想为当事人主张,直接从程序上请求法院驳回其”追加”,
应怎麽答辩比较好?
因为好像也不能直接用应对民诉255条的方式去处理?
还是因为是职权事件,所以不用处理,只能酌表不同意的意见,
而直接进行实体答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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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0.74.153
1F:推 dakkk:非讼大概就127条比较适用 因为两条都是必要事项所以准用吧 03/15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