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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to (rto)》之铭言: : 在网路上看到约法国际法律事务所在徵实习律师的消息 : 所长是陈明正律师 : 想请问一下评价如何@@? 律师职前训练规则第九条   学习律师应於申请参加律师职前训练之前,自行择定指导律师。但受委任(托) 办理本训练之法训所或全联会得推荐学习律师予执行职务之律师接受实务训练。    学习律师自行择定指导律师有困难者,得请求受委任(托)办理本训练之法训 所或全联会予以协助。 前二项指导律师以执行职务五年以上或具有律师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二 款、第四款资格,而未曾受申诫或停止执行职务之惩戒处分者为限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15/ch03/type5 /gov22/num2/Eg.htm http://tinyurl.com/4cwo8pf 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决议书 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五号 被付惩戒人 陈明正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证统一编号:(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付惩戒人因违反律师法送付惩戒事件,对於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中华民国九 十九年六月四日决议(九十八年度律惩字第一四号)请求覆审,本会决议如下:   主 文 原决议应予维持。   事 实 被付惩戒人陈明正系执业律师,为台北律师公会会员,经营约法国际法律事务所( 下称约法事务所),民国九十七年四月间结合无照业者刘犹祺所经营之众信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众信公司)营业,又於同年六月间接办民众李佩谕之更生事件, 竟未善尽职责为其办理更生或清算,而於与众信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後,复未处理後 续委任事宜,显有怠忽律师之职责情事。又被付惩戒人於移送单位台北律师公会调 查时,未遵守律师伦理规范第十条之规定,就关於伦理风纪事项之查询应据实答覆。 嗣台北律师公会移送惩戒,并经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被付惩戒人有违反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律师伦理规范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而依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原决议书漏未记载法条),决议予以停止执行职 务六个月。被付惩戒人请求覆审,由原惩戒委员会函送到会。   理 由 一、被付惩戒人请求覆审之理由略以:被付惩戒人并无将事务所、章证或标识提供 与众信公司使用,而系刘猷祺未经被付惩戒人同意,擅自使用其招牌,虽被付 惩戒人偶有应邀出席众信公司之会议,但系以来宾身分参与,仅代发相关之律 师函,收取适当之公费而已,并无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及三十二条第二项、律师伦理规范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及 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之情事等语。 二、按律师有违背律师伦理规范之行为,情节重大者,应受惩戒,律师法第三十九 条第三款定有明文。又律师非亲自执行职务,而将事务所、章证或标识提供与 未取得律师资格之人使用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 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律师不得以合夥或其他任何方式协助无中华民国律师资格 者执行律师业务。分别为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律师伦理规范第十七条第一项前 段所明定。本件被付惩戒人虽否认上开情事,惟查於众信公司内,挂有被付惩 戒人之律师执照及约法事务所之招牌,并由众信公司大量印制法律顾问证书与 前来委任债务清理事件之当事人,以及李佩谕确有被付惩戒人之代理委任状, 却从未与被付惩戒人见面,而系众信公司之负责人刘猷祺自称陈律师与之接洽, 於办理债务清理过程,被付惩戒人只发律师函等情,有被付惩戒人参与众信公 司之内部会议纪录、案件合约书、委任状、法律顾问证书及刘猷祺在移送单位 之陈述在卷可稽,足认被付惩戒人确有协助众信公司内部人员执行律师业务, 且将律师证书(影本)、标识(事务所招牌)提供众信公司使用。又依被付惩 戒人之申辩补充书自陈:其实际上系经营两家事务所,众信公司之地址位於其 所经营之南京东路之事务所内,该事务所自然有权使用其律师之证书及标识。 而刘猷祺及王瑞卿系在其事务所内,执行申辩人受理客户债务清理事项之委任 事宜,申辩人并无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律师伦理规范第十七条第一项前段 等规定等语(九十八年度律惩字第一四号卷第六四页),惟核与被付惩戒人之 第一份申辩书之内容,被付惩戒人否认与众信公司间有任何关系,并否认有将 其律师之证书及标识交与或授权与众信公司使用情事(同上卷第三六页),前 後陈述显不相合,难以采信,其有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律师伦理规范第十 七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之行为甚明。次按,律师对於所属律师公会关於违反伦理 风纪事项之查询,应据实答覆,为律师伦理规范第十条所明定。然依被付惩戒 人於台北律师公会调查时,提出刘猷祺及王瑞卿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书具之切 结书,称「立书人陈明正(以下简称甲方),刘猷祺(以下简称乙方)、王瑞 卿(以下简称丙方),因甲方未授权乙方及丙方使用约法国际法律事务所及陈 明正律师之名称对外招揽业务,乙方及丙方同意即日起不再使用约法国际法律 事务所之名称并立即拆除任何与约法国际法律事务所及陈明正律师有关之招牌 或文宣」,但该二人嗣後均否认上开内容,并称该切结书系用以应付移送单位 之查询,并参酌被付惩戒人之上开行为,足认被付惩戒人,就伦理风纪事项之 查询,未为据实答覆,应有违反律师伦理规范第十条之行为。被付惩戒人徒以 陈词,以其已据实答覆台北律师公会就伦理风纪事项之查询,不足为采。另原 惩戒委员会审议结果,已认定被付惩戒人并无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 二条第二项、律师伦理规范第二十六条之情事,被付惩戒人之覆审理由,仍执 前词,指摘其不当,乃属误会。原决议认被付惩戒人有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之应付惩戒事由,依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六 个月,核无不当,应予维持,爰为决议如主文。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 委员长 陈俊卿 委员 黄正兴 委员 林大洋 委员 吕丹玉 委员 魏大喨 委员 杨世智 委员 朱文彬 委员 刘志鹏 委员 陈郑权 委员 林益辉 委员 蔡鸿杰 委员 姜世明 委员 黄国昌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林如恩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http://211.72.49.173/aboutus02.jsp 这是该所网址,似乎只有一位律师。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htm 而且该律师目前正在停权中,查不到(输入其律师证号5695可查到,但点进去 会显示「找不到符合条件的律师」)。 况且他已经不再具备指导律师的资格,又无其他律师可以指导,所以根本没办 法在那边实习。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0.23.29
1F:推 bbs198105:找别人签就好了,这不困难吧。 02/11 22:51
2F:→ ROCKMANX6:找别人签,那就去别人那边啊! 02/11 22:57
3F:推 bbs198105:别人不见得有缺,代签只是帮个忙而已吧。 02/11 23:10
4F:→ ROCKMANX6:你有实习过吗?你知道实习结束要附劳保或存摺影本吗? 02/11 23:48
5F:推 zoonead:啊...要附吗? 02/12 00:00
6F:推 greenteas:R大总是专业又热心~~ 02/12 00:29
7F:推 Kobe5566X:应该是以下三者择一:劳保证明或存摺影本或指导律师函 02/12 01:04
8F:→ ROCKMANX6:光是指导律师函不够,会叫你另外附一份。 02/12 01:33
9F:推 nel624:会要求附劳保证明 02/12 02:55
10F:推 bbs198105:四楼,你不知道可以附书状拟稿吗? 02/12 10:09
11F:推 littlesing:律训所现在最新的明确要求是指导律师函+(劳保,存摺,三 02/12 10:10
12F:→ bbs198105:就算是加劳保所费也不高吧,这种技术性的东西你也在这大 02/12 10:10
13F:→ bbs198105:惊小怪,想必你应该还没一窥律师界的实务奥妙噜。 02/12 10:11
14F:→ littlesing:份书状等三种方式择一证明确实在职实习) 02/12 10:12
15F:→ ROCKMANX6:连实个习都要作假,这种律师不当也罢。 02/12 10:22
16F:→ ROCKMANX6:难道是有什麽黑底吗?不然为什麽会找不到实习? 02/12 10:22
17F:→ littlerong:找不到实习?转行算了!= = 02/12 10:59
18F:→ AKIYAMA:代签实习算啥实务的奥妙?这也能拿来说嘴? 02/12 23:04
19F:→ ROCKMANX6:就由小见大罗! 02/13 01:59
20F:→ POPSTAR5566:30岁了 你还在这里做什麽? 02/13 20:51
21F:推 AREOUL:以前念书时的同学,现在在当法官,实习就是拜托当律师的 02/14 13:15
22F:→ AREOUL:学长姐代签,还满让人不齿的。律师版可以交流、讨论实务界 02/14 13:15
23F:→ AREOUL:的各种不堪或光怪陆离,但不代表可以公然传授鸡鸣狗盗、 02/14 13:16
24F:→ AREOUL:指导钻营违法的途径。1F的言论,版主不打算介入吗?? 02/14 13:17
25F:推 bbs198105:我的意思是某所所长虽无指导实习律师之权能< 02/14 14:33
26F:→ bbs198105:但仍能招聘实习律师,由该所其他律师签指导律师签名,或 02/14 14:34
27F:→ bbs198105:拜托其他律师签指导律师名,而该实习律师仍在该所实习。 02/14 14:35
28F:→ bbs198105:实在不了解这样的说法有什麽传授鸡鸣狗盗或钻营违法 02/14 14:36
29F:→ bbs198105:至於开文者要否去系争所实习,实非我所能控制的,以上。 02/14 14:36
30F:→ bbs198105:况且点破某些所无具指导律师身分者,仍能招募实习律师, 02/14 14:38
31F:→ bbs198105:难道不是就实务界的各种不堪或光怪陆离作讨论吗? 02/14 14:38
32F:→ bbs198105:从头到尾我都没有建议开文者不要找实习了,直接找学长姐 02/14 14:39
33F:→ bbs198105:签名之类的说词,A大断章取义、扣人高帽又该作如何是? 02/14 14:40
34F:→ bbs198105:如果是我的表达能力有问题,我道歉; 但如果是某些版友断 02/14 14:41
35F:→ bbs198105:章取义、见猎心喜,我认为就有澄清之必要。 02/14 14:41
36F:推 POPSTAR5566:楼上少来了 原PO有写说该所网站上显示只有1个律师 02/14 19:57
37F:→ POPSTAR5566:硬拗很难看的 02/14 19:58
38F:推 bbs198105:楼上,R大不是原PO,另外他仅从网站上的资料也不知道究 02/14 21:00
39F:→ bbs198105:竟该所有几位律师,另外我的意思是即便该所只有一位律师 02/14 21:00
40F:→ bbs198105:,有可能在该所实习,签名者却是其他人,这也是我所谓代 02/14 21:00
41F:→ bbs198105:签的意思。P大希望你不要断章取义,看清楚别人说些什麽 02/14 21:01
42F:推 rto:谢谢各位前辈的提醒喔不过请不要伤了和气^^: 02/14 21:02
43F:推 POPSTAR5566:上面A大就是在说代签很可耻 不知道你在宣导这种投机取 02/14 22:19
44F:→ POPSTAR5566:巧的概念还自鸣得意什麽 02/14 22:19
45F:→ POPSTAR5566:网站上既然写1位律师 大家就是基於这个前提在讨论的 02/14 22:20
46F:→ POPSTAR5566:你到底在急什麽 难不成你就是那个被停权的陈律师? 02/14 22:20
47F:推 bbs198105:P大我不想跟你吵,从哪一句话你得出我自鸣得意的意思? 02/14 22:20
48F:→ POPSTAR5566:"想必你应该还没一窥律师界的实务奥妙噜"不是得意是啥 02/14 22:21
49F:→ POPSTAR5566:30岁了 成熟点吧 02/14 22:21
50F:→ bbs198105:而且我推文跟急什麽有何关系? 你又为何要扣我帽子说我 02/14 22:21
51F:→ bbs198105:是那名律师? 我有强烈推荐开文者去该所吗? 02/14 22:21
52F:→ bbs198105:我30岁不能来律师版? 那请问你几岁? 还是来这个版的限 02/14 22:22
53F:→ POPSTAR5566:网站上写1名律师 你质疑不只1位 那表示你有其他资讯 02/14 22:22
54F:→ POPSTAR5566:而且又鼓吹代签 认为这是一项"实务奥妙" 02/14 22:22
55F:→ bbs198105:定30岁以下? 你除了人身攻击之外,能回到议题上作讨论吗 02/14 22:23
56F:→ POPSTAR5566:就是以前这种代签歪风 现在律训所才会审核越来越严格 02/14 22:23
57F:→ bbs198105:好! 我为"实务奥妙"那一句失言道歉,但也请你就你诸多 02/14 22:23
58F:→ bbs198105:跟本系列文无关的人身攻击交代一下大律师的言词吧。 02/14 22:23
59F:→ POPSTAR5566:跟我道歉干嘛 应该跟R大那个"不懂实务奥妙"的律师道歉 02/14 22:24
60F:→ bbs198105:谁跟你道歉了,无聊! 另外我说"代签"只是回应虽然没有 02/14 22:25
61F:→ bbs198105:指导律师的资格,但确有可能收实习律师的可能性,请问你 02/14 22:25
62F:→ bbs198105:从哪一句话看到我"鼓吹"代签的风气呢? 02/14 22:26
63F:→ POPSTAR5566:没有指导律师资格收实习律师被律训所发现不是没有前例 02/14 22:26
64F:→ POPSTAR5566:前两年还有实习一半指导律师被惩戒 安排转事务所的 02/14 22:26
65F:推 bbs198105:我再重申一次,我的意思不是鼓励开文者毋庸找实习缺,而 02/14 22:29
66F:→ bbs198105:拜托学长姊代签;我的意思是这间事务所所长即便无指导律 02/14 22:30
67F:→ bbs198105:师的资格,还是有"某些方法"可以收实习律师并完成实习阶 02/14 22:30
68F:→ bbs198105:段,比方"所长"找其他人"代签"之类的。 02/14 22:31
69F:推 bbs198105:P大你误解我意思没关系,但扯到什麽年纪之类的我就觉得 02/14 22:35
70F:→ bbs198105:没意义了,也跟本系列文的讨论无任何干系。 02/14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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