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想请问律师业务的一些问题
时间Tue Jan 25 19:10:15 2011
※ 引述《escTW (escTW)》之铭言:
: 有没有间接产生对世效
: 有很多文章讨论过
: 台一的网站有放了一篇
: 不过我想井底之蛙除了打嘴泡外 应该是不会看
: 应该连台一是干嘛的都不知道吧
对世效就是
直接对所有人都发生效力
还有什麽间接不间接的
如果不能直接对所有人发生效力
那还称什麽对世效?
不过既然您提到台一
那刚好,我之前引的文就是台一的
看看人家怎麽说的
你可别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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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aie.com.tw/big5/publication.asp?ID=2193&page=3
谈民事诉讼中专利有效性之抗辩
二、法院就专利有效性判断之效力:
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前项情形,法院认有撤销、废止之原因时,智慧财产
权人於该民事诉讼中不得对於他造主张权利。」此规定之立法说明略为:「我国法院对
於行政权之行使,仅得为适法性之监督,而不能越俎代庖,就行政行为自为行使。故审
理智慧财产事件之
民事法院纵依其判断认智慧财产权确有应撤销或废止之原因,
除智慧财产专责机关原为核准之行政处分系属当然无效之情形外,即无权就该智
慧财产权迳行予以撤销或废止。惟为贯彻本条第一项容许民事法院於诉讼中就权利
有效性之争执,一并判断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二项明定民事法院於认定智慧财产
权确有应予撤销或废止之原因时,纵智慧财产权人之权利尚未经智慧财产专责机关予
以撤销或废止,就该诉讼仍不得主张权利,法院即得据以驳回权利人之诉,或为权利
侵害所生请求权不存在之确认判决。该判决就权利有效性之判断,仅於该诉讼发生拘
束力,智慧财产权人对於其他第三人之权利行使,仍非该诉讼之判决效力所及。」
因而
法院依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所为专利有效性之判断,仅具个案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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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跟您说的刚好相反呢?
: 另外
: 台北地院97智7 认专利无效 这是个案效力
: 旋即智慧财产局也做出处分 以相同理由撤销专利权
: (98)智专三(一)02054字第09820758890号
: 这类案子随便找找就有了
你举的案例不过是行政机关刚好切合法院之判断
但可没任何法律或判决支持您
行政机关一定得遵守智财法院的判决
否则也不会有
司法院 98 年智慧财产法律座谈会提案及研讨结果民事诉讼类 第 10 号研讨结论
甲说:肯定说。
按为判决基础之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
,依其後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得以再审之诉对於确定
终局判决声明不服,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定有
明文。又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
者,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 1 项亦有
明文。甲公司之新型专利有效为本件民事确定判决之判决基础,
惟
该新型专利既经其後之行政争讼予以撤销,自使该民事确定判决基
础发生动摇,本件当有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
定之再审事由。
甲说:肯定说。
甲公司之新型专利既经
其後之行政争讼程序撤销,乃自始当然无效
,不因举发之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相同,或举发之事实及
证据是否与民事诉讼相同而有所差异;且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亦未予以区分,依照问题(一)甲说之说明,该
民事确定判决自仍有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
之再审事由。
证明现行司法实务根本就不采您的说法
而台一的文章更打了您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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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举发与专利效无效抗辩
由於专利权系行政机关所赋与,司法机关无权就专利权应否撤销为论断,法院依据
审理法第十六条所为专利权有效性之判断,仅具有个案之拘束力,只於该诉讼发生拘
束力,专利权人仍可对於其他第三人为专利权之主张,若对专利之存在与否尚有争议
,仍应循专利举发之行政争讼程序解决,不得单独就专利权是否撤销提起独立之诉讼
、并求对於他造确认该法律关系之判决或提起反诉。依审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法院
依第十六条为专利有效之判断,於必要时,得以裁定命智慧财产专责机关参加诉讼。
而目前实务上原则不会裁定命智慧财产局参加诉讼。又於民事诉讼系属中,
另有专利举发程序在进行时,而专利权人已向智慧财产专责机关申请更正,则专利权
是否有效或侵权物是否落入申请专利范围,其前提系智慧财产局是否核准专利更正之
申请,由於审理法并无授权法院可就「专利更正之申请」,可自为判断之法律权源,
因而在实务上,法院仍会等智慧财产局就是否准予「更正」之审定後,才能审理。专
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更正专利说明书或图式者,专利
专责机关应通知举发人。」又依专利审查基准所载:「举发案审查中,不论系依申请
或依职权通知更正,应先审查是否准予更正。若不准更正,应於举发审定书
中叙明不准更正之事实,不另行通知举发人表示意见;若准予更正,则应通知系属审
查中各举发案之举发人,限期就更正内容表示意见,举发人届期未表示意见者,得依
更正本迳行审查。上述通知举发人限期就更正本表示意见系践行专利法第71
条第3项(新型第108条及新式样第129条第1项准用)「更正专利说明书或图式者,
专利专责机关应通知举发人」之程序,非属更正审查之处分。若举发人就更正本补充
举发理由、证据者,应再请专利权人补充答辩。」
是以在专利诉讼,当事人有提出专
利无效之抗辩,而另有专利举发程序在进行,该专利举发又伴随有专利更正之情形时,
专利诉讼程序将会有所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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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智财法院判决根本没有拘束行政机关的效力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可接受也不可接受
如果接受而撤销专利许可
那也是行政机关自己所下的行政处分的效力
跟法院判决有什麽关系?
至於间接的说法那可笑了
争点效就说争点效,何必假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术语来混淆视听
您还要骗谁?
: 不过讲了这麽多
: 请问P大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无效到底能不能打赢?
: 扯这麽多到底想证明什麽 证明台积电联发科的诉讼不是靠这打赢的吗
噗ㄘ
原来阁下扯了半天不知道台积电和中蕊是在美国提诉
後来和解的吗?
还一直拿本国的专利无效诉讼虎烂?
结论:
下次要骂人井底之蛙前,请先把参考资料蒐集齐全
免得自打嘴巴,还搬石头砸自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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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100.226 (01/25 19:55)
1F:→ tort:你是律师吗? 要战去别板战吧 01/25 20:26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100.226 (01/25 22:49)
2F:嘘 bbs198105:很烦,考上执照再来说嘴好吗? 01/25 23:18
3F:→ nel624:请下楼左转LAW版 那边似乎比较适合P大发挥 呵 01/25 23:38
4F:推 ps5566:大家多讨论 是好事阿 但...他们应该写争点整理状才是 01/26 00:16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100.226 (01/26 07:08)
5F:→ mirandaliu:这系列我直接跳过了 哈哈 01/26 11:51
6F:推 ivory072:间接产生对世效...我想到反射利益... 01/26 13:39
7F:→ ivory072:讨厌噗ㄘ+1 01/26 13:40
8F:→ nel624:讨厌噗ㄘ+1 难不成P大是二十几岁?? 01/2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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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推 FantasyNova:虽然噗ㄘ很讨厌 但不是律师的都不能发表法学思想 哭哭 01/2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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