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想请问律师业务的一些问题
时间Tue Jan 25 11:24:27 2011
※ 引述《escTW (escTW)》之铭言:
: : → Eventis:那条在审查手册的标准没那麽严格,这最後只取决於"铁口直断 01/19 20:34
: : → absolution:恕小弟资质驽钝,其实我不太确定「打claim」是什麽意思 01/19 21:05
: : → powerslide:噗ㄘ,最好是如台积电/联发科一类的公司可以靠您说的打 01/22 00:01
: : → powerslide:赢官司就好了~门外汉就说一声,不要野人献曝好吗?看看台 01/22 00:03
: : → powerslide:积电与中芯亲权案件在打些什麽争点好吗?不要那些小CASE 01/22 00:03
: : → powerslide:来笑掉人大牙好吗? 01/22 00:04
: 我想P大可能是专利门外汉
: 在所有能理解的案件只有这一件吧
: 要打侵权诉讼 无可避免的就是专利无效诉讼
: 要专利有效才有办法进到侵权诉讼
: 很多在前阶段就被无效掉 哪来的侵权诉讼
: 去年原相才打过一件充分揭露的案子 还上了新闻
: 我是给P大建议 有空可以到专利版走走看看
: 老窝在自己的世界 真的是会宅心人後
: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 第 二 章 民事诉讼
: 第 16 条 当事人主张或抗辩智慧财产权有应撤销、废止之原因者,法院应就其主张
: 或抗辩有无理由自为判断,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专
: 利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其他法律有关停止诉讼程序之规定。
: 前项情形,法院认有撤销、废止之原因时,智慧财产权人於该民事诉讼中
: 不得对於他造主张权利。
: 不知野人献曝的P大看的懂「应就」的意思吗
: 没打过专利诉讼的门外汉 要加油了 ^____^
: 专利版加到最爱是没用的 要多进去看看多补充常识
: 对了 提醒P大一下 现在有智慧财产法院哦
: 不是只有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
※ 引述《osman70 (OSMAN70)》之铭言:
: 其实我蛮同意专利诉讼实际上就是在打claim这句话
: 其他案件包括年费没缴或欠缺新颖性什麽的
: 是很枝节的技术性手段
作者 escTW (escTW) 看板 Lawyer
标题 Re: [问题] 想请问律师业务的一些问题
时间 Wed Jan 19 13:19:35 2011
专利诉讼实际上就是在打claim这句话真的是误解
要打claim 是下下策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前条之说明书,应载明发明名称、发明说明、摘要及申请专利范围。
发明说明应明确且充分揭露,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
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
申请专利范围应明确记载申请专利之发明,各请求项应以简洁之方式记载,
且必须为发明说明及图式所支持。
发明说明、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细则定之。
光第2项跟第4项就很好玩了
包括智慧局的审查意见 最近也很爱玩这招
另外 拟制丧失新颖性的同一申请人 也还蛮有趣的
很多东西可以玩 要只靠打claim要打赢专利诉讼 其实有些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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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还真喜欢自打嘴巴
前面讲行政机关的审查再审查程序
後面扯智慧财产法院的无效抗辩?
到底谁没常识?
还有法条不要只看一半啊
第十六条(撤销、废止原因之判断)
当事人主张或抗辩智慧财产权有应撤销、废止之原因者,法院应就其主张或抗辩有
无理由自为判断,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专利法、植物品种及
种苗法或其他法律有关
停止诉讼程序之规定。
前项情形,法院认有撤销、废止之原因时,智慧财产权人於该
民事诉讼中
不得对於他造主张权利。
第三十一条(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之行政诉讼事件)
下列
行政诉讼事件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
一、因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光碟管理条例、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
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关智慧财产权所生之第一审行政诉讼事件及强
制执行事件。
二、其他依法律规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之行政诉讼事件。
其他行政诉讼与前项各款诉讼合并起诉或为诉之追加时,应向智慧财产法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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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36.128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1:25)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1:30)
1F:嘘 escTW:其实你真的很没常识 01/25 11:28
2F:→ escTW:专利法只有智慧财产局可以主张 被告不能主张? 01/25 11:29
3F:→ escTW: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还看不懂吗 01/25 11:29
4F:→ escTW:所有得撤销的理由 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通可以提出 01/25 11:30
扑疵
第十六条(撤销、废止原因之判断)
当事人主张或抗辩智慧财产权有应撤销、废止之原因者,法院应就其主张或抗辩有
无理由自为判断,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专利法、植物品种及
种苗法或其他法律有关
停止诉讼程序之规定。
前项情形,法院认有撤销、废止之原因时,智慧财产权人於该
民事诉讼中
不得对於他造主张权利。
第三十一条(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之行政诉讼事件)
下列
行政诉讼事件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
一、因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光碟管理条例、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
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关智慧财产权所生之第一审行政诉讼事件及强
制执行事件。
二、其他依法律规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之行政诉讼事件。
其他行政诉讼与前项各款诉讼合并起诉或为诉之追加时,应向智慧财产法院为之。
第三十二条(上诉或抗告於终审行政法院)
对於智慧财产法院之裁判,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上诉或抗告於
终审行政法院。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1:41)
5F:→ lukehong:法条重复贴 然後加上个铺疵 是哪招? 01/25 11:41
还看不懂吗?
智慧财产法院只是管辖权集中
并没改变专利无效诉讼的行政诉讼性质!!!!!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1:42)
6F:嘘 escTW:删嘘文最可耻 01/25 11:43
7F:推 lukehong:没有改变性质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还是要自为判断 01/25 11:44
8F:→ lukehong:不过e大原文中用了 无效"诉讼" 是有些问题的没错 01/25 11:47
9F:→ lukehong:不过 只用舖疵 然後无限法条复制贴上很没招就是了 01/25 11:48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3:11)
10F:→ escTW:用诉讼两字是有问题 不过实务上很多是这样用就是了 01/25 13:27
请问您是念法律的吗?
抗辩/诉讼分不清?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3:28)
11F:嘘 escTW:一看就知道是专利门外汉 01/25 16:59
12F:→ escTW:先问问做专利的人实务上指的专利无效诉讼是什麽 01/25 16:59
噗ㄘ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
第 4 条 智慧财产行政诉讼事件,依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其诉讼标的以专利法、商标法、着
作权法、光碟管理条例、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
公平交易法有关智慧财产权之规定为内容,其范围为:
.....
二、对於专责机关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及品种权之
撤销或废止行政处分,所提起之行政诉讼事件。
三、对於专责机关有关智慧财产申请权之行政处分,或其他智慧财产权利
登记申请之行政处分,所提起之行政诉讼事件。
...............
八、本法所定其他公法上法律关系所生之撤销诉讼、给付诉讼或确认诉讼
事件。
二、法院就专利有效性判断之效力:
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前项情形,法院认有撤销、废止之原因时,智慧财产
权人於该民事诉讼中不得对於他造主张权利。」此规定之立法说明略为:「我国法院对
於行政权之行使,仅得为适法性之监督,而不能越俎代庖,就行政行为自为行使。故审
理智慧财产事件之民事法院纵依其判断认智慧财产权确有应撤销或废止之原因,除智慧
财产专责机关原为核准之行政处分系属当然无效之情形外,
即无权就该智慧财产权迳行
予以撤销或废止。惟为贯彻本条第一项容许民事法院於诉讼中就权利有效性之争执,一
并判断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二项明定民事法院於认定智慧财产
权确有应予撤销或废止之原因时,纵智慧财产权人之权利尚未经智慧财产专责机关予
以撤销或废止,就该诉讼仍不得主张权利,法院即得据以驳回权利人之诉,或为权利
侵害所生请求权不存在之确认判决。
该判决就权利有效性之判断,仅於该诉讼发生拘
束力,智慧财产权人对於其他第三人之权利行使,仍非该诉讼之判决效力所及。」因
而法院依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所为专利有效性之判断,仅具个案拘束力。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