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ora (小鸣)
看板Lawyer
标题[新闻]法院判贪污定谳 前检察官出庭辩护後遭拘提
时间Wed Mar 3 10:14:05 2010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5&nid=79002.00
一名曾担任检察官的律师,经判决有罪定谳後,因经传唤而迟未到案,台湾云林
地方法院检察署依法签发拘票,该名律师昨(一)日上午至云林地院出庭辩护後
即遭警方拘捕,他本人与同庭律师都感到错愕,检方完成发监作业後,将前检察
官发监执行。
这位律师遭指控,於民国八十六年担任云林地检署检察官时,涉嫌收受贿选涉案人
金钱及喝花酒招待,因而将涉案人予以不起诉处分。民国八十七年,该律师遭起诉
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规定的对於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或不正利
益罪,全案经缠讼多年,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审理後认为,该律师成立该条例
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的对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或不正利益罪,判决七年二月
有期徒刑,前检察官提起上诉,但遭最高法院驳回,全案就此确定。
案件确定後,负责代为执行的云林地检署发出传票命该律师到案,但迟迟未见他
到案,检方便於上周四(二十五日)签发拘票。这名律师昨日依旧出庭辩护,委任
人知道他遭判决确定一事,担心无法完成辩护,该律师还安抚委任人,没想到他
一步出法庭,即遭警方发现,并出示拘票拘捕。律师感到错愕,由於事出突然,
於发监前还不断以电话交代处理事情。
心得或感想:
判决确定以後仍然继续为当事人辩护,也算相当尽责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审判长或检察官得开具拘票应记载事项,嘱托被告
所在地检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该地者,受托检察官得转嘱托其所在地检察官。
依据同法第469条第1项规定,受死刑、徒刑或拘役谕知,而未经羁押者,检察
官於执行时,应传唤之;传唤不到者,应行拘提。同法第84条则规定,如被告逃亡
或藏匿者,得通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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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80.133
1F:推 snowduke:蛮壮烈的!!!! 03/03 12:01
2F:推 Scholz:是吗?如果没猜错这应来是萧敦仁的案件,身为检座收当事人 03/03 13:26
3F:→ Scholz:贿款和花酒,如果没有错判,应该是十分可恶吧! 03/03 13:28
4F:→ Scholz:偏偏有些当事人觉得这种律师比较"厉害"会走偏门,反而委任 03/03 13:29
5F:→ Scholz:来打官!:个人感觉如果是这样人,公会应该有法源可以拒收 03/03 13:30
6F:→ Scholz:否则反而破坏律师已经不怎样的声誉 03/03 13:31
7F:→ POPSTAR5566:如果不是欠缴会费之类的,公会应该没理由拒收吧! 03/03 16:04
8F:推 rebica:推二楼 03/03 21:08
9F:→ rebica:判决确定後律师公会应该会除名 应该是趁除名硬前接案 03/03 21:10
10F:→ amurorei:他的对造委任律师刚好是同事务所的,听说表现还不错耶 03/03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