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gonDeath (无名氏)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会计和法律不能合开?
时间Sun Feb 21 22:20:12 2010
会计法律事务所不能合开
应该是根据这条法条
律师法 第 21 条 律师应设事务所,并应加入该事务所所在地及执行职务所在地之地方律师
公会。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不得设二以上之事务所,并不得另设
其他名目之事务所。
律师於登录时,应将律师事务所所在地通知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
简言之 一个律师在同一地方法院辖区应该只能加入一间事务所
也就是说 加入律师事务所 就不能再加入会计事务所了
但是 只加入会计法律事务所倒是可以
法令没有限制要加入哪种事务所
而且没有法令限制会计法律事务所的成立
在现行制度下 即使要成立记帐会计法律生物物理化学环境政治事务所
似乎也没太大问题
至於一般人可否开设法律事务所
就目前法令 应该是可以的
不过 有很多业务不能碰
第 48 条 未取得律师资格,意图营利而办理诉讼事件者,除依法令执行业务者外,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外国律师违反第四十七条之二,外国法事务律师违反第四十七条之七第一
项规定者,亦同。
所以 不要办理诉讼事件 就不会怎样
若要办理诉讼事件 那就祈祷能说服检察官 法官 或是 之前的功夫够...
※ 引述《n123456n (米修)》之铭言:
: 听学姐说
: 法律和会计事务所不能合开
: 是真的吗
: 那为什麽还有那麽多名为会计法律事务所
: 请问真的有法源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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