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0105 (黑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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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情报] 受虐子女 免扶养施虐父母
时间Fri Jan 8 14:34:06 2010
※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chihho1628 (Johnny) 看板: Examination
标题: [情报] 受虐子女 免扶养施虐父母
时间: Fri Jan 8 14:00:20 2010
受虐子女 免扶养施虐父母
更新日期:2010/01/08 04:11
〔记者曾韦祯、谢文华/台北报导〕
未来遭父母虐待、性侵、贩运、遗弃的子女,将免除扶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也不会因而
触犯遗弃罪!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案」及「刑法第二百九
十四条条文修正案」,将绝对扶养义务改为相对扶养义务。
监於父母弃养、虐待、性侵子女的事件层出不穷,受害子女成年後仍须履行扶养义务,
否则可能成为遗弃罪被告,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并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除有失公平,更违人道考量,因而孙大千等立委提案修法。
法务部长王清峰在法案初审时就表示,若父母违背伦理在先,就不该期待子女必须实践
扶养的义务;曾遭受家暴的子女,也应该有选择的机会。不过扶养义务人须负举证责任,
由法院进行裁量。
依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子女曾遭父母故意虐待、重大污辱,或遭身体、精神上之不法
侵害者,可请求法院减免其扶养义务;若父母曾对子女犯下最轻本刑六个月以上之罪行,
而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者,或对其进行性侵、贩运、遗弃等行为者,子女即便未履行
对父母的扶养义务,也不会因此触犯遗弃罪。
励馨:打破天下无不是父母窠臼
推动修法的励馨基金会等团体肯定立院打破「天下无不是父母」的窠臼,确认父母子女
应为「相对义务」,受害子女毋须对「不是」的父母尽「孝道」,是一大突破。
法律扶助基金会律师陈芬芬则遗憾修法未及「二亲等」,过於保守,将造成受害子女免
除扶养义务後,责任全落在兄弟姊妹或直系血亲上,将继续推动修法。
励馨执行长纪惠容强调,法官拥有裁量受害受虐子女「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的裁
量权,应接受专业训练,了解家暴及性侵案特殊性,尤其法官审理「家内性侵案件」,
应一律「完全免除」受害子女的扶养责任。
老人福利推动联盟秘书长吴玉琴说,不少年轻时抛家弃子,老病乏人照顾者,她呼吁政
府应担起照顾责任。
资料来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08/78/1yep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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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PO一个法源的新闻 内容比较丰富
立法院昨(八)日三读通过民法亲属编修正案,规定受父母为恶意遗弃、家庭暴力、性侵
害等不法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减轻或免除扶养父母的义务,并配合修正刑法相
关规定,当减免扶养义务者对父母不为必要的扶助、照顾时,仍不构成遗弃罪。这次修正
松动了「天下无不是父母」的传统规定,也更能强化扶养义务的正当性。
依据现行民法第1114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负扶养义务,而民法第1118
条但书规定,仅针对因负担对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扶养义务而无法维持自己生活的情形下,
才能减轻其扶养义务。但是当父母对子女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
家庭暴力罪行为的情形,可见父母并不重视子女的权益,子女也不愿意扶养恶意侵害自己
的父母,可是现行制度仍然规定子女要对父母负抚养义务,不但不符合民众感情,也违背
了扶养义务注重教养回报的的良善立法意旨。因此,这次修正添增了民法第1118条之
1第1款及第2款规定,当子女受到父母虐待、重大侮辱、家庭暴力行为或是无正当理由
而未受扶养时,子女得向法院请求减轻扶养义务,而法院审酌个案情形,认为免除扶养义
务较为妥当时,得免除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
另外,当子女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除了父母得请求子女履行义务外,刑法第294条第1
项、第295条也规定,子女对於依民法第1114条第1款规定应扶助的直系血亲尊亲
属,为遗弃行为或不为其生存必要的扶助、养育、保护等行为,成立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
罪,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加重二分之一刑度。为了配合民法的修正,增订
刑法第294条之1,使得减免对父母扶养义务的子女,在不为对父母的必要扶助、养育
、保护等行为时,不会构成遗弃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以避免出现合法依据民事法庭决
定为行为,却反遭刑事法庭判处罪刑的矛盾现象。
这次修正代表着,扶养义务不再是绝对义务,而是需要依照个案情势判断的相对义务,台
湾民众传统上有「天下无不是父母」的观念,这个观念也会因为修正而产生松动。推动立
法的民间团体人士及立法委员强调,这次修正并不会瓦解扶养义务制度下,对於直系血亲
间因血缘、教养等物理上或情感上密切互动,而施予回报义务的良善观念,修正反倒能更
符合扶养义务的意旨,使得父母、子女间能真正为彼此着想,促进双方的情感交流。
资料来源: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77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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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要考试的朋友注意噜
这应该会是热门的修法重点吧
多看一下吧
话说终於解决长久以来的问题了
真的是年终法案大清仓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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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54.241
※ 编辑: chihho1628 来自: 211.20.54.241 (01/08 14:07)
1F:→ gtr9915:想知道如何举证..= =|| 01/08 14:15
2F:→ su0105:孩子不懂得蒐证,长大後,靠亲友举证算吗?! 01/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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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lawyer:这考试实用性感觉不大。话说本版有不少要考试的朋友吗? 01/0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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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gadoma:这个条文似乎仍然无法适用... 01/09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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