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ggs (YA)
看板Lawyer
标题[问题] 刑法339之3vs银行法125-3
时间Fri Sep 11 11:09:39 2009
不知板上道长有没有遇过类似情况
被告以诈术(电脑技术方面)使银行陆陆续续转出新台币 得利2700万
刑法339-3
第一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
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财产者,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银行法125-3
第一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银行将银行或第三人之财物交付,
或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银行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
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财产,其犯罪所得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
被告以一行为被起诉这两条罪名
主要问题在於:犯刑法339-3和银行法125-3的构成要件几乎完全一样(就本案件而言)
但本件被告得利2700万跟银行法125-3的一亿元有落差
银行法125-3的刑期比刑法339-3的刑期还要重
请问本件被告会构成银行法125-3吗?
如果构成,该如何竞合呢?
我的想法是:被告犯罪所得只达2700万应该不构成银行法125-3
请问板上道长可以解答咩?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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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41
1F:→ BEAKLIN:是否有其他共犯 所以合计的不法利益超过一亿元? 09/11 11:51
2F:→ Doggs:没有耶 单独正犯 09/11 13:03
3F:推 marxo10926:我记得是不是有判例就在讲一楼的问题? 09/11 22:10
4F:推 colinton:我认为银行法125-3应该是在金额超过一亿元才会适用。 09/11 23:41
5F:→ ikehunting:起诉书是不是在讲125-3未遂啊? 09/13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