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有人有遇过这样的情形吗?
时间Fri Jul 10 16:38:41 2009
※ 引述《pnLin (我脑袋的转速好慢喔)》之铭言:
: 我方是(附带)民事原告
: (附民)被告要入监执行
: 下次的庭期
: 法官:那被告出庭的提调费,(原告)你们先预纳
: 我:@@"
: 觉得这不太合理耶
: 民事被告出庭是他的权利
: 为什麽是我来帮他决定?
: 如果我不缴钱会怎样?
: 会出程序问题吗?还是一造辩论判决?
: 我还蛮不爽那个被告,我们当事人被她害得很惨
: 虽然刑事判她有罪,但民事应该是拿不到钱
: 我们这边还要出钱让她出监放风
: 诚彼娘之非悦也
: 有前辈遇到相同的情形吗?
: 我就是不缴费,法院能把我怎样吗?
: 附民会这样就被干掉吗?
小n哥,可以看看这实务见解
发文字号: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5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 47 号
发文日期:民国 95 年 12 月 13 日
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资料来源: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5 年法律座谈会汇编(民国96年1月版)第
206-208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94-1 条 ( 92.06.25 )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第 28 条 ( 91.07.10 )
法律问题: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 28 条第 1 项规定:「……,暂免缴纳诉讼费用。
」该诉讼费用是否仅指裁判费,而不含其他诉讼费用如登报、提解、勘测
费用等?
讨论意见:甲说:按该条项所指之诉讼费用,依文义而言并无排除裁判费以外之诉讼
费用,当然系指一切有关诉讼程序所发生之费用。
乙说:应仅指裁判费而已,不含其他诉讼费用,该诉讼费用实际上发生者
仍应由各该当事人自为先行负担。按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 28 条第
1 项规定:「被害人或本法第 6 条之人非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
序向加害人起诉请求本法第 9 条第 1 项各款之损害赔偿时,暂
免缴纳诉讼费用。」其中所指「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文实寓有
所得暂免缴纳之诉讼费用应不超过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得减免之
范围,故仅为「裁判费」而已;再者法文中「请求本法第 9 条第
1 项各款之损害赔偿时」,同法第 9 条第 1 项规定之损害赔偿
范围有其上限规定,亦只有在该范围内之请求得暂免缴纳诉讼费用
,超过该范围仍须缴纳诉讼费用,诉讼开始除缴纳裁判费为诉讼成
立要件之一外,并无何诉讼费用需支付,故该诉讼费用应仅指裁判
费而已,方符法文规定之意旨。若有裁判费以外之诉讼费用未预纳
,仍得依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之 1 规定办理。
初步研讨结果:拟采乙说。
审查意见:采甲说。
民事诉讼法第 1 编第 3 章「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第 2
节「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徵收」中,就诉讼费用区分为「裁判费或声请费」
(77-13 至 77-22)、「影印费、摄影费、抄录费、翻译费,证人、监定
人之日费、旅费及其他进行诉讼之必要费用」、「运送费、登载公报新闻
纸费及法院核定之监定人报酬」(77-23)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之人,经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场或依当事人讯
问程序陈述者,其到场之费用」(77-24) 、「法院或审判长依法律规定
,为当事人选任律师为特别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者,其律师之酬金」(77
-25) 等项;参诸刑事诉讼法第 503 条第 3 项规定之「应缴纳诉讼费
用」,与第 504 条第 2 项规定之「免纳裁判费」亦有不同,堪认「诉
讼费用」与「裁判费」,二者应有区隔。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 28 条第 1
项既规定「暂免缴纳『诉讼费用』」,其暂免缴纳者,自应包括一切有关
诉讼程序所发生之费用;纵有过宽之嫌,亦属立法有无疏漏问题。至暂免
缴纳後进行诉讼之必要费用,宜由国库负担,而无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之
1 规定之适用余地。
研讨结果:经付表决结果:实到 61 人,采甲说 48 票,采乙说 6 票。
提案机关: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5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 47 号)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94-1 条(92.06.25)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第 28 条(9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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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还真不知道要怎麽解套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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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看过跟你案子类似的情形,是个倒会纠纷
附民原告陈报说不爽缴提解费,
因为会钱都不见得可以跟被告要求赔回来了 XD
最後,本案还是有去提那个被告到庭
为什麽?因为那一天刚好有其他庭提他
所以本案就选在那一天去借被告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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