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song (longsong)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闲聊] 开庭
时间Thu Jul 2 13:50:52 2009
※ 引述《didadi (林林总总拎拎走)》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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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被告被诉共同伤害致死
: 然後所有律师急着跟我抗辩说被告们并无致死的犯意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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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这能不杠起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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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说这是实务见解 我想这是律师实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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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6.142.219
: 推 Roawen:客观推定主观...多数检察官或法官还是希望律师从客观要件 07/02 09:31
: → Roawen:去作推翻主观要件的论证吧? 仅在那边抗辩无主观犯意联络 07/02 09:32
: → Roawen:大概也没办法影响法官什麽心证.. 07/02 09:32
滴答滴检座 美丽与智慧兼具 理论与实务皆通 代替月亮赏善罚恶
她的心境转折应该没有上面这位道长所想的那麽复杂...
: 推 timetrave1er:没当过律师..但伤害致死的致死不是不用犯意联络吗? 07/02 10:55
: → timetrave1er:只要就致死部份有过失即可 无犯意联络的抗辩似乎并无 07/02 10:56
: → timetrave1er:重要性 会不会有点防御方向上的偏差? 07/02 10:58
: 推 ingridliu:推timetraveler大大!! XD 07/02 11:54
: → Snoopy1111:无犯意联络,所以不是共同正犯,是个别的单独正犯? 07/02 12:23
: → Snoopy1111:好像真的没有意义耶.... 07/02 12:24
虽然刑法是离我遥远一些些
但我想 t大说的应该就是正解了
检座起诉复数被告共同伤害致死
系论复数被告有共同违犯伤害罪之故意并分担伤害行为之实施
并发生致死之加重结果
就致死结果 被告虽有预见而未注意防止 仍系出於过失心态
既无致死故意 本无致死之犯意联络可言
(若有致死之犯意联络 那代志就大条了)
再者 既论共同伤害致死 虽於致死之加重结果无犯意联络
仍属共同正犯 而非个别的单独正犯
虽然刑法是离我遥远一些些
还是试着对症抓药:
被告可否认有伤害行为
被告可否认有伤害故意
被告可否认彼此间有伤害的共同犯意联络
被告可否认彼此间有伤害的共同行为分担
被告可否认伊能预见致死结果之发生
被告可否认伊有避免致死结果发生之注意义务
被告可否认其伤害行为与致死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被告可请求转成污点证人:P
.........
等着去采购申诉调解前 略陈浅见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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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让我一起玩Wii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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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54.128
1F:推 didadi:可以一起玩wii啊 不过你嘴巴太甜感觉有诈 XD 07/02 16:02
2F:推 ichliebedich:本版禁止联谊!!!!!!!!!! 07/02 20:55
3F:推 JackeyChen:讨论串要导向联谊这边了吗 ?? XDD 07/02 20:56
4F:推 ChandlerBing:二楼ID我本来很想要的说 @@ 07/02 21:43
5F:推 nel624:那就来联谊吧 哈哈哈 07/02 22:21
6F:推 watchmejoe:推2楼,禁止联谊.... 07/02 23:13
7F:→ zoonead:喔 我懂了 原来如此 太奥妙了!! 07/03 01:09
8F:推 NoPTT:W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 07/06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