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lwin (坂井泉水…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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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自由职业团体自98年7月1日起适用劳基法
时间Mon Jun 15 11:26:50 2009
劳委会98年5月13日劳动1字第0980130354号函:
主旨:订定自由职业团体适用劳动基准法,并自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三条第三项。
公告事项:
自由职业团体曾经本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劳动一字第○五九六○五
号函公告不适用劳动基准法。惟经检讨与评估,已无不适用之理由,爰自九十八年七月一
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
劳委会87年12月31日(87)台劳动一字第059605号函:
主 旨:有关劳动基准法扩大适用公告案。
依 据:劳动基准法第三条暨其施行细则第四条之一。
公告事项:下列各业及工作者不适用劳动基准法,其余一切劳雇关系,自即日起适用
该法:
一 不适用之各业:
(一) 艺文业。
(二) 其他社会服务业。
(三) 人民团体。
(四) 国际机构及外国驻在机构。
二 不适用之各业工作者:
(一) 餐饮业中未分类其他餐饮业之工作者。
(二) 公立之各级学校及幼稚园、特殊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业训
练事业等 (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级学校
、特殊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业训练事业、已完成财团法人
登记之私立幼稚园等之教师、职员。
(三) 公立学术研究及服务业 (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
立学术研究及服务业之研究人员。
(四) 娱乐业中职业运动业之教练、球员、裁判人员。
(五) 公务机构 (技工、工友、驾驶人、清洁队员及国会助理除外) 之工
作者。
(六) 国防事业 (非军职人员除外) 之工作者。
(七)
医疗保健服务业之医师、法律及会计服务业之律师及会计师。
所以看起来律师似乎是要适用劳基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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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71.212.131
1F:推 BEAKLIN:所以 法院5/1会放假? 06/15 11:59
2F:推 jorda:借转棒球版 06/15 12:23
3F:→ jorda:不够资深....Orz 06/15 12:23
4F:推 letita:自由职业团体指的是"律师公会的会务人员"..不是指律师。 06/15 14:09
5F:→ Dalwin:会务人员本来就适用劳基法,何须排除後再重新适用? 06/15 15:32
6F:推 GUILLEN:律师不是被列在『不适用之各业工作者』项目当中嘛? 06/15 16:49
7F:推 ichliebedich:上面那则函释是把下面那则推翻掉,所以..... 06/15 18:06
8F:推 zk5566:XDDD 06/15 21:22
9F:→ zk5566:谁可以跟我说 年假怎麽算 06/15 21:24
10F:推 colinton:律师还是不适用劳基法吧。 06/16 07:36
11F:→ colinton:不过函示的写法有点不清不楚的。 06/16 07:38
12F:推 Elleria:为什麽唯独医师被排除在适用劳基法的医疗业之外? 06/16 12:25
13F:→ Elleria:耶 所以现在看起来是适用的? 06/16 12:26
14F:推 vidar:自由团体属於人民团体的细类 不是 律师属於法律服务业 06/16 21:56
15F:推 ioyrc:实用文 07/26 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