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闲聊] 受雇律师算不算劳工...?
时间Mon May 11 00:16:25 2009
※ 引述《Innnn (Solong,Etude)》之铭言:
: 理论上应该不算啦...
: 不过有个地方我很困惑
: 不算劳工的话,那,可以投保劳保吗?
: 劳保会给付吗?
: 我以前一直很理所当然认为给付没问题,
: 特别是,敝所算是强制投保
: 可是刚刚跟一位朋友闲聊
: 听说台中已经有劳保局拒绝给付的先例了?
: 呜啊那我之前被扣的部分负担跟老板缴的钱不就石沈大海了吗....〒△〒
: 本来还寄望生育补助的说.....
: 目前劳保局好像没有对此特别解释
: 哪位道长可以告诉我,这一切都是幻觉....
既已认定是「受雇」律师,当然是劳工身份无疑。至於是否加保劳工保险,依个人的了解
目前律师事务所无论雇用人数多少,都不是劳保条例第六条所称的强制投保事业单位,而
只是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受雇於第六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各业以外之员工。」只能自
愿加保。另可参看内政部台内社字第31139号、台内社字第51578号两则有关律师事务所加
保劳保的解释令。
其次,受雇律师虽属「劳工」但并非适用劳基法的「劳工」,此点不可不查。行政院劳工
委员会(86)台劳动一字第047494号公告法律服务业之工作者(律师除外)自民国八十七
年四月一日起开始适用劳基法,故律师事务所内之非律师受雇者(例如法务、行政助理)
自斯时起受劳基法保障,但受雇律师虽同为受雇劳工目前仍无劳基法之适用。可再参看行
政院劳工委员会(87)台劳动一字第059606号扩大适用之公告。医师、会计师情形相同,
附此注明。
劳工退休金方面,受雇律师既不适用劳基法,当然也就无劳基法第六章「退休」有关规定
(俗称:旧制)的适用余地。新制方面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受雇律师属
於「经雇主同意为其提缴退休金之不适用劳动基准法本国籍工作者」,得自愿提缴,换言
之每个月可自愿提缴最多九千元(十五万元的百分之六)之新制退休金,就当作是强迫储
蓄吧,我都建议受雇律师应尽可能自愿提缴为自己存一笔退休金。
剩下来比较有争议的是「实习律师」,既还不是正式的律师,但说他不是非律师受雇者他
又是「准律师」讲白一点有点「前不着村、後不巴店」的味道。目前尚无正式的解释令来
处理「实习」阶段的身份问题。但如参照劳保局有关办理劳退新制问答集的Q&A里面的说
明为:「法律服务业所雇用的律师不适用劳基法,所谓『律师』系指取得职业执照者,如
系尚未取得职业执照之实习律师,则仍适用劳基法而为劳退新制之强制提缴对象。 」则
显然实习阶段(我是指在事务所的实习阶段、非指律训所上课期间)应认为系「纯劳工」
身份。我个人认同此种看法。
希望以上的说明,对於「受雇律师」身份的法律关系能有一点厘清作用。但我如有论证、
引据错误的地方还请前辈道长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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