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确认诉讼适於调解吗?
时间Thu Apr 30 23:00:48 2009
※ 引述《nqn77 (平凡人)》之铭言:
: 近来的一个案子是 打确认之票债权不存在之诉以及请求违约金的诉讼
: 法官将这件案子移付调解 但是这案子调解委员略有难色的说
: 调解笔录的内容只适合写可以强制执行的(言下之意好像只有给付之诉才能调解)
: 我想问的是
: 究竟确认之诉可不可以调解? 也就是 如果双方对於支票债权不存在的事实嗣後没有争执
: 那麽确认之票债权不在的事项可否记载於调解笔录中?
实务上似乎是认为形成判决所生之形成力, 无由以当事人调解或和解代之 [1],
学说上亦有主张:调解与和解之同一效力, 仅止於执行力.
举个例子: 本票执票人与发票人调解成立, 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
但是如果执票人又去声请本票裁定, 进行强执, 发票人无法以调解结果阻断这个强执,
只能提债务人异议之诉, 这样的调解好像达不到迅速合意止息纷争的制度目的.
对於这种案件, 实务的作法是巧妙地把调解笔录转换成可执行:
1. 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
2. 执票人应将如附件之本票正本交付发票人.
[1] 过去的实务认为离婚强制调解不能调解离婚, 因为没有登记离婚不生效力,
即使调解结果为离婚, 还是不生离婚的效力;
民法 1052-1 生效後应该会改变这种实务见解.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24
1F:→ supernoel:民法1052-1是什麽时候增订的? 04/30 23:23
3F:→ supernoel:谢楼上 04/30 23:35
5F:推 Dalwin:感谢楼上,好用捏~^^ 04/30 23:58
6F:推 Roawen:请问1052-1有溯及吗?? 05/01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