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ctured (唉)
看板Lawyer
标题Re: [新闻] 司法的侏罗纪化(中国时报-林钰雄)
时间Sun Mar 8 16:00:33 2009
吴老师的文章隔天就有人回应:
观点》公开侦讯光碟 有何不可?
2009-02-26 中国时报 【罗秉成】
近日扁案律师团召开记者会,公开播放该案证人或其他被告的侦讯录影光碟,
藉此抨击特侦组有制作笔录不实的程序瑕疵,据以主张相关笔录无证据能力,但此举
却引发部分检察官及媒体挞伐。
依司法院订颁之「各级法院刑事、行政诉讼及少年保护事件律师阅卷要点」第
十九条规定:「律师阅卷…得转拷刑事案件卷附侦讯过程之录音、录影」。上开规定
呼应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审判中律师阅卷权之规定,而此项资讯取得权是被告行使
诉讼防御权的重要核心领域,虽非绝对不可加以禁止或限制,但应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与比例原则。扁案律师公开之相关侦讯光碟应该是先经法官许可拷贝复制,取得来源
的合法性并无问题。
值得讨论的是:辩护人向法院拷贝取得的侦讯光碟该不该有使用上的限制?是
否应严格限於专供诉讼目的使用?辩护人若有不当使用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反对辩护人将侦讯光碟公开的部分理由,在於隐私权保护部分,固有相当的理
据,但若公开侦讯光碟的目的在於揭发执法人员的滥权行为(例如曾有检察官当庭三
字经辱骂当事人的侦讯光碟遭公开播放),不一定与案件之诉讼目的有关,也可能对
影像中人的隐私权或人格权有负面影响。但基於抑制权力滥用的公益目的,禁止将此
见不得人的侦讯光碟公开,到底是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或在掩护违法滥权的公务员
?
日本刑法第二八一条之五第二项禁止辩护人将复制之证据提供他人,限於「基
於对价关系而取得财产上之利益或其他利益之目的」;德国刑法第三五三D第三项非
仅适用於辩护律师而已,而是一般性的规定:「刑事诉讼…之起诉书或其他公文,在
未公开讨论或在诉讼终结前,将其全部或其重要部分公布於众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罚金」,类此立法严限公众知的权利能否适合移植於我国,颇有疑问。
况且,所谓「诉讼目的外使用」是高度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辩护律师将侦讯光
碟公开以凸显笔录不实之争议,固系法院诉讼程序外的行为,但能谓与辩护律师扞卫
当事人权利之诉讼目的毫无关系?
一般受社会瞩目的重大案件,检方通常早在起诉前就为被告开辟媒体战场,辩
护律师往往被迫接招回应。诉讼的战场最好别天真的以为只在法庭内,法庭外的诉讼
攻防辩护律师不能缺席,检方又何尝不是?
但辩护律师除坚守「当事人原则」的忠实义务外,是应独立判断其诉讼策略的
一举一动可能的社会观感及对其他人的负面影响,本件如果可以先声请法院当庭勘验
、播放有争议的侦讯光碟,让公开法庭将之公诸於世,或许是另一项避免不必要程序
冲突的选择。不过,这出法庭大戏的张力也将失色不少。
(作者为律师,民间司改会常务执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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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今天王兆鹏老师(要强调是博士吗?)也略有提及:
司法如弃儿 改革一拖再拖
* 2009-03-08
* 中国时报
* 【?王兆鹏】
论司法,马英九总统与前总统陈水扁先生实在太像了,这却是台湾人的悲哀。
他们都曾被起诉而称遭司法迫害;他们的辩护律师都曾将检察官讯问证人笔录公诸
媒体;他们都曾向人民传达司法不可信的讯息;他们都是台大法律系毕业生,但当他
们当总统时,却都对司法漠不关心。
所有的律师都知道,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但马总统候选人与前陈总统成为被告时,
他们的律师都将主战场自法庭转移至媒体,向全民控诉检察官是如何诱导证人、罗织
罪名,司法是如何迫害他们的。侦办马总统候选人的检察官,为此愤而追诉马的辩护
律师相关责任;特侦组检察官与少数学者,最近也批评前陈总统的律师,认为其违法
公开证人讯问笔录内容。
两位先後任总统都是法律高材生,所聘律师也都是全国首选大律师,难道他们不知
道诉诸媒体,非但无助於诉讼,反而常激起审判法官的反感?为何他们仍如此抉择?
明智或失策?他们的律师是否应受处罚?
这个问题有如早期农民带着青菜、猪仔北上占据凯达格兰大道;又有如早期之民进
党立法委员,霸占立法院发言台,以肢体动作表达抗议。辛勤不语的农民,为何不护
田犁地,却千里迢迢北上抗议?民选立委为何放弃议会协调,却以斯文扫地的方式表
达意见?答案应该是:对既有体制不能发挥功效的彻底失望与绝望吧。若能知彼原因
,即可明了两位总统何以放弃法庭,而诉诸媒体。单纯适用法条文字,农民与民进党
委员,当然皆已违法;依法处罚农民及民进党委员,只会加深人民对既有体制的厌恶
。处罚律师,亦复如此。
律师公布证人笔录,是秋毫、是浮尘;司法的不可信,是舆薪、是胜义。国人的通
病是见秋毫而不见舆薪,逐浮尘而不求胜义。
藉律师公布证人笔录,两位先後任总统其实是想传达:司法不公正、不可信。这一
点,两位总统倒是相当成功,也唤起了许多人民的共识。人民早已对司法无太多信心
,再加上侦讯光碟片的推波助澜,两位总统登高一呼,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如土崩瓦解
。根据中研院的最新调查,发现国内有百分之五十一的人不相信司法。司法的重要性
,毋庸赘言,但二十一世纪的台湾,司法却如此不受人民信赖,悲恸!
陈水扁哀鸣遭司法迫害,其多少应自负其责。毕竟执政八年,不见其好好改革司法
,却常见其以言语嘲弄或轻蔑之。抚今追昔,悔已晚矣。马总统是在上任前遭「司法
迫害」的,但在判决无罪当总统後,竟对司法改革漠不关心,不可原谅。
台湾的司法问题,在於执政者对於司法议题既无远见,也无智慧,又无魄力。执政
者常以为只要增加预算、增加司法人员,就算是对司法改革的支持。错!大错特错!
执政者殚精竭虑倾全国资源,拚经济,改造政府,那司法呢?司法首长提不出一套有
效的改革计画,行政首长也不愿意沾惹干涉司法之嫌,司法就任其自生自灭吧!殊不
知先进文明国家,都有设於总统或国会之下的司法改革委员会,长期监督司法议题或
拟议司法改革计画。台湾呢?在民国八十八年李登辉时代曾轰轰烈烈举办了三天的全
国司法改革会议,弄出了一大堆决议。经过十年了,有那一个执政者关心这些决议是
否被执行?执行成效如何?是否应予修正?未来应如何?司法有如弃儿!
当两位先後任总统都要人民不相信司法,而且有一半以上的人民已经不相信司法,
司法难道不需要改革吗?马总统要公务员如观世音菩萨闻声救苦,吁请马总统毋须向
外探求,只要回忆当时遭「司法迫害」的心境,再思维无权无势的苍生百姓,几可得
知非大刀阔斧改革司法,无以使人民相信司法。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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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urely:检察官要胜诉才有好的考绩才可以升迁 律师要胜诉才有佣金 03/11 23:42
6F:→ Surely:马总统说不定也是余恨未消 说不定花了不少律师费 03/11 23:46
7F:推 gadoma:楼上到底在说甚麽?律师要胜诉才有佣金?马总统余恨未消? 03/12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