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sirius (加油)
看板Lawyer
标题Re: [新闻] 司法的侏罗纪化(中国时报-林钰雄)
时间Sat Mar 7 18:16:31 2009
这边也贴一下持反面见解的尤伯祥大律师的文章
来源:民间司改会电子报第4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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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心语
为了逃离侏罗纪,所以公开播放侦讯光碟
民间司改会常务执行委员 尤伯祥律师
陈前总统的辩护律师团稍早仿效马总统特别费案的辩护律师,召开记者会,公开播放该案
的侦讯光碟,并据以主张该案有胁迫、利诱、笔录未如实记载及未依法全程连续录音、录
影等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之不正侦讯情事。
此举引起了一些批评,质疑这种透过媒体播放录音光碟的作法,侵害了侦讯者与被侦讯者
的隐私权,并且妨碍了司法公正,一时之间,呼吁立法禁止的声浪似乎响彻云霄(中国时
报2009年3月1日A10版所刊林钰雄教授大作〈司法的侏罗纪化〉,博雅淹通,乃此中佳作
)。笔者诚恐一旦此议被认真看待,甚至成真,势将扼杀司法改革乃至健全民主的生机,
特於此公共论坛敬表异议,俾供关心此事之公众卓参:
为何侦讯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影?两个理由。
第一,为了防止侦讯者免使用刑求、胁迫、诈欺、利诱等不正侦讯方法,以全程连续录音
、录影吓阻之。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判决中所指出者,受侦讯者关在与世隔绝
的侦讯室里,只身面对庞大的国家追诉机器。方此密室,强弱极为悬殊,过程至为秘匿,
滥权的诱惑也就格外巨大(打你又如何?教唆伪证又怎样?反正也没人知道)。侦讯室内
的录音、录影,正如同不在场的公众之眼,全程监督并吓阻侦讯者的不正讯问。
第二,检核侦讯笔录的正确性。稍有诉讼经验者均知,侦讯笔录至今仍是刑事诉讼的兵家
必争之地。然而,侦讯笔录却从来都是由侦讯者依己意记载对话要旨,既非逐字逐句记载
,受侦讯者除了最後要不要签名认帐外,对笔录内容之形成也几无影响力。当侦讯笔录记
载的正确性在诉讼上引发争议时,侦讯的影、音记录便可用以确认笔录的正确与否。由上
可知,录音、录影乃是公众监督侦讯过程乃至侦讯成果(笔录)的利器,先天上本即具有
向公众开放的性格。
套用林钰雄教授最喜欢引用的妙喻—潘朵拉的盒子,多少罪恶隐藏在权力黑箱作业的潘朵
拉盒盖中!正因权力者最害怕、痛恨的,就是权力行使的黑盒子被掀开,摊在阳光下让公
众彻底检视、监督,所以侦讯才要全程录音、录影,事後对侦讯过程乃至笔录有争议时,
要公开播放,以杜公众疑虑。
如果我们承认良善的侦讯实务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值得公众关注,则公众难道无权透过侦
讯的录音、录影,知道有检察官在侦查庭里用三字经咆哮被告、用法律上根本不许可的缓
起诉骗取被告自白、甚至有警、调人员刑求被告、教唆被告或证人伪证?公众若无透过媒
体知悉侦讯室内实况的权利,岂可能推动立法改革?
明乎此,则公开播放侦讯光碟,是否侵犯影(音)中人的隐私权?此一问题也就不难回答
。
侦讯室既是公权力行使的场域,其中发生之一切情事均应为公众监督之目光所及,则身处
此一场域中人岂有隐私权可言?当检察官用三字经骂人时,难道我们会因为场所是在不公
开之侦查庭,就允许他受隐私权保护?当警、调人员在侦讯室内进行刑求时,难道我们会
因为现场是侦讯室,就同意他躲在隐私权的保护伞後面,逃俾公众的监督?当被告或证人
在侦讯室内与侦讯人员合谋诬攀他人的行为,又岂是隐私权保障的对象?
大法官在释字第585号解释的理由书中说,隐私权是保障「个人生活秘密空间」免於他人
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试问,在侦讯室或侦查庭内,有
何「个人生活秘密空间」或「个人资料」可言?指摘律师公开播放光碟将侵犯关系人隐私
权的说法,事实上是在「虚拟」一种根本不存在的隐私权。
申言之,若在记者会公开播放会侵犯隐私权,则在法庭公开播放,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
那麽以後法庭勘验侦讯光碟时,是不是要一律秘密审判?为了保障侦讯室内「虚拟」的隐
私权,却牺牲了「公开审判」此一法治国最基本的核心价值,是否值得?这或许是论者在
嘲笑律师之余,必须深思的。侦讯者想方设法要逃避录音、录影的监督,正如水之就下,
乃权力行使之本质,但隐私权不应该成为其逃避监督的藉口。
林钰雄教授的大作虽然引用了德国法的例子,作为其禁止律师对媒体播放侦讯光碟之主张
的张本,然而,德国的检察官会在侦查庭用三字经辱骂当事人吗?会以法律所不允许的缓
起诉处分诈取被告的自白吗?德国的警察会教唆当事人伪证或虚伪陈述吗?德国的审判实
务有像台湾这样重视侦查笔录吗?若没有具体斟酌以上疑问,恐怕不适合贸然引用德国的
立法例吧!
最後一个问题是,律师能否举行记者会,公开播放侦讯光碟?这是律师能否在审判外对媒
体发表评论的问题。只要想到个案中的辩护人,往往是孤身对抗庞大的国家追诉机器,我
们就不难理解个别辩护人力量的微弱。若不诉诸公众的理解与支持,辩护人几乎无力对抗
控方甚或院方对其当事人不公平的对待。尤其在许多社会瞩目案件里,侦查不公开几乎形
同虚设,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已被媒体审判定罪,辩护人为其当事人发表平衡性言论,更经
常是必要之举。
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3.6
条规定,若他人的最近公开言论或报导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公平受审等权利,则辩护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之权利所需,可反制性地公开发表言论,正是上述思维的产物。当然,辩护
人必须为其所发表的反制性言论负责,而且因其专业形象对社会大众有一定之公信力,必
须格外谨慎。
没有人希望侦讯室或侦查庭成为弱肉强食的「侏罗记公园」。侦讯全程录音、录影,并於
必要时向公众播放,正是为了使侦讯实务得以从侏罗纪进化到「把人当人」(请容笔者再
度引用林钰雄教授的话)的现代法治国,笔者谨以此语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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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85.214
1F:推 hotwingking:歪曲的现象 导因歪曲的制度 任何正当的制度到台湾都会 03/07 19:50
2F:→ hotwingking:变形 真是奇也怪哉的事?(!) 03/07 19:51
3F:推 AKIYAMA:如果什麽都要诉诸公众监督的话 侦查干嘛不公开? 03/07 21:37
4F:→ AKIYAMA:开放让老百姓也去旁听一下侦查庭不是很好? 03/07 21:37
5F:→ zoonead:证人隐私权的保障用林老师自己的三阶审查 好像也不用保障 03/07 22:08
6F:推 hotwingking:侦查不公开是控方自己的事 不要被大陆法系想法制约你 03/07 23:04
7F:→ hotwingking:身为国家机器的控方滥权起诉的情形太多了 是该思考朝 03/07 23:08
8F:→ hotwingking:向陪审团制度 以当事人进行主义方式迈进 03/07 23:09
9F:→ hotwingking:台湾的司法奇蹟就是建立制度的人都找对自己有利的说法 03/07 23:10
10F:→ hotwingking:侦讯笔录可以咨意书写 法官对证据采否可以不用理由 03/07 23:11
11F:→ hotwingking:一句话人在屋檐下一言以蔽之 是不可思议的说法 03/07 23:12
12F:→ hotwingking:不合理制度是 要你尊重制度的人自己也不当制度一回事 03/07 23:15
13F:推 wang0309:不只德国,欧美国家会允许这种行为吗? 03/07 23:50
14F:→ wang0309:西方的当事人进行难道包括诉诸公众、人民公审吗? 03/07 23:54
15F:→ absolution:侦查不公开不只是控方的事吧?! 03/08 10:53
16F:→ hotwingking:那德国欧美国家的司法人员会像台湾这样嘛? 要比较就彻 03/08 12:15
17F:→ hotwingking:底一点比较! 你有听过法官主导问话的嘛? 03/08 12:16
18F:→ hotwingking:有听过审判进行到三更半夜的嘛? 人权都踩在脚底了 03/08 12:17
19F:→ hotwingking:再来 笔录用节录式 又卷证不并送 法官心证被都污染了 03/08 12:18
20F:→ hotwingking:严格一点 法官甚至审判期间 连电视 杂志都不能看! 03/08 12:18
21F:→ hotwingking:你不觉得法官问话的那套 不就是电视新闻的报导? 03/08 12:19
22F:→ hotwingking:究竟谁在主导审判呀? 这都是很严重的事情耶!? 03/08 12:19
23F:推 didadi:我敢说陪审团制度放来台湾 不到一年大家会痛惨 两年会冤狱 03/08 14:15
24F:推 Lectured:没人说所以要陪审团吧? 03/08 16:01
25F:→ Lectured:况且现在就没有冤狱? 03/08 16:01
26F:推 didadi:楼上没有细看推文 况且我的意思是冤狱激增 囿於字数没打 03/08 16:06
27F:推 Lectured:ok, 非常抱歉 03/08 16:08
28F:推 qoomii:侦查不公开什麽时候只是控方的事了?? 03/08 17:53
29F:推 LYGO:蹲过司训所後 还有多少法官讲人权 自己都没人权了(误) XD 03/08 17:54
30F:推 POPSTAR5566:司训时真的应该安排让学员去看守所住个几天,体验一下 03/08 18:37
31F:→ hotwingking:主导侦查的控方 有把握就该起诉 而不是把人传来套话 03/08 18:42
32F:→ hotwingking:至於被告想对外乱发表什麽? 就得看是否引起法官反感 03/08 18:43
33F:→ hotwingking:利益不利益就自己衡量 控方才会更珍惜自己出手的机会 03/08 18:43
34F:→ hotwingking:凭什麽控方没把握就可以乱出手? 而不用自负败诉结果? 03/08 18:44
35F:→ hotwingking:(现行法当然仍然是侦查不公开 但我要讨论不在於此) 03/08 18:45
36F:→ hotwingking:如果大家的思维还是绕在现行法打转 也很难有什麽改变 03/08 18:47
37F:→ hotwingking:法官跟检方一起对付当事人的事情 仍然是进行式 03/08 18:47
38F:→ hotwingking: (被告) 03/08 18:48
39F:推 AKIYAMA:你讲的那些缺点是大陆法系的缺点还是台湾的缺点? 03/08 19:42
40F:→ AKIYAMA:每次看到这种当事人进行主义较先进的讲法都会觉得莫名奇妙 03/08 19:43
41F:→ AKIYAMA:就跟某些学者老是以为改采当事人进行或是什麽起诉状一本 03/08 19:45
42F:→ AKIYAMA:就是拯救台湾司法的万灵丹一样天真可笑 03/08 19:46
43F:推 CrazyMarc:美派的乐观……… 03/08 21:14
44F:→ mattaus:没经过实证的东西一切都是纸上谈兵。 03/09 00:45
45F:→ mattaus:德派学者也好,美派学者也好,都是想师法彼邦制度。 03/09 00:47
46F:→ mattaus:但适不适合不是谁说了就算,没试怎麽知道? 03/09 00:51
47F:推 BverwGE:推楼上...学长你去哪边度假了啊...XD 03/09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