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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lyfelf (无情的城市) 站内: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立即停止滥权羁押/高铁案当事人 谢清志 时间: Thu Dec 4 20:36:10 2008 http://www.wretch.cc/blog/chinshieh/17812030 除了「危害自己或他人安全之虞」外,不得以「串供」或「湮灭证据」等理由,羁押任何 人。 文/谢清志 七月卅日,曾因所谓的「南科高铁减振工程弊案」被起诉的十位「贪官」、「奸商」与「 学术蠹虫」,一审全部被判无罪(厂商另因违反《公司法》被判徒刑得易科罚金),而我 就是媒体曾形容的贪官。 近来特侦组及部分地检署的种种作为,无异押人取供,不禁让我想起过去两年多的折磨与 煎熬,尤其是五十九天的收押禁见。 究竟谁在串供、湮灭证据? 二○○六年五月廿三日我到南检应讯,经过几个小时疲劳问讯後,检察官说我涉嫌重大, 要求当庭收押,我立即被戴上手铐;请注意,此时我还只是一位嫌疑人而已。 几个小时後才开始的羁押审理庭上,法官质疑检察官证据不足,检察官眼看情况「不妙」 ,竟要求延後审理,我的律师抗议无效;再过几小时,三位法官(又加入另二位法官)同 意了检察官的主张。 於是,我被收押禁见,随即送往看守所,开始在「五乘九台尺」的空间内与其他嫌疑人共 同生活,每回进出还得检查私处。请注意,在法院宣判之前,我还是一个无罪之身的人, 但已开始接受「犯人」般的对待。 五十九天後,也就是二个月羁押期届满之际,检察官还想继续羁押我,提出的理由竟包括 「还有一位证人尚未传讯到案」。这回,法官不同意检察官的主张,我因而顺利交保。 台湾的检察官办案动辄以预防「串供」、「湮灭证据」为由羁押嫌疑人,当时我被收押禁 见,检察官也持同样的理由。 我被羁押,我当然无法「串供」;结果竟是检察官在「外头」,透过传讯相关人士,开始 编撰我们的犯罪故事。 我被羁押,我当然无法「湮灭证据」,因为几乎所有资料都已被检察官查扣了;结果竟是 检察官片断、扭曲地拿出所谓不利於我的「证据」。後来,我在检方未查扣的资料中找到 一些有利於自己的证据,我直呼阿弥陀佛,如果当时这些也被查扣,我的有利证据岂不被 湮灭了? 直到今日,我已一审无罪,当初检察官从我这边所查扣的资料完全没有归还。一审过程, 我曾向检方索讨银行存摺,检方竟要我直接向银行宣称「遗失」,藉以换发新存摺。 换言之,检察官羁押了我,结果却是他开始进行他的「串供」与「湮灭证据」。 然而,更严重的是,我被收押禁见,不只无法串供、湮灭证据,我还在检察官不断侦讯、 洗脑下,开始怀疑起自己,以为自己真的就像检察官所称做了什麽犯法的事。 二千多年前,《战国策》上「曾参杀人」的心理学问题在我身上应证了;曾参的母亲在外 人连说三次「曾参杀人」後,也开始怀疑起自己的儿子真的杀了人。在看守所中,检察官 询问某项决策是不是我做的决定,某项资料是不是我泄露的,第一次我还自信地否认,第 二次我还是否认,但内心竟开始自我怀疑;直到我交保之後找出有利自己的证据之前,有 好一段时间,我还不时怀疑自己可能真的做了什麽不法的事。 朱朝亮凭什麽「教训」人? 目前特侦组检察官之一的朱朝亮,就是二○○六年台南地检署起诉我们时的检察长,他後 来在接受《今周刊》(二○○七年七月廿三日)访问畅谈其办案经验时竟说到:「检察官 办案不一定是要当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让他们得到『教训』。」 检察官凭什麽权力来决定一个人该不该接受教训?这不正是白色恐怖时期未经审判即无端 遭受「管束」的许多受害者的下场? 一个检察官,有本事就该拿出证据来起诉嫌疑人,如果明知无法定罪却还要以起诉来「教 训」嫌疑人,心态可议;检察官在声押嫌疑人时,何尝不是朱朝亮这种「整人」的心态? 我在看守所五十九天期间,曾有三位「牢友」和我关在一起。我有三位律师,时时逼着检 察官尽速查案,好让我这位当事人早日交保,但我那三位牢友命运全然不同。 第一位牢友被羁押近四个月後交保,第二位牢友被羁押五个星期後交保,第三位牢友在我 交保时已被羁押一个半月,他们在这段羁押期间,检察官从未就案情提讯过他们。检察官 在顺利将他们羁押进看守所後,似乎就忘了他们的存在;在法院判决之前,他们还是无罪 之身,检察官能用羁押来「整」他们吗?这就是朱朝亮所谓的「教训」吗? 「无罪推定」与「证据裁判主义」是法学ABC的入门知识。无罪推定,就是在法院判决之 前,所有人,即使是嫌疑人,也要被推定是无罪的;证据裁判主义,就是检察官要指控他 人犯罪,法官要判人有罪,都要根据「证据」,而且,这些证据还不能只是一般的合理怀 疑而已,也就是要「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 例如,甲汇了一笔钱给乙。一般合理的怀疑,可能包括了:(一)甲「送」乙;(二)甲 「还」乙;(三)甲「贿赂」乙;(四)甲受乙胁迫而支付的金钱等等。然而,在法庭上 ,检察官有责任提出具体证据,让人确认就只有上述某一种状况,而不会有其他可能。 我与其他被告遭起诉,就是检察官依其「臆测推论」而编撰了一个虚构的犯罪故事;而我 们一审得以清白无罪,就是检察官的这些「臆测推论」或「合理怀疑」完全经不起证据的 检验。 然而,我们的声誉受损,如何补偿,我们的公道,谁能还? 在法庭上公平竞赛 假如,司法侦查与诉讼是一场「竞赛」,代表国家的检察官自始就居於优势,因为他拥有 搜索、调查、调阅(包括政府与民间资料、当事人隐私资料)、监听、限制出境等手段; 相反地,嫌疑人或被告,除了花钱请律师辩护外,几乎没有什麽力量与之抗衡。更甚者, 检察官任意指控,完全不负举证责任,被告还得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是一个民主国家司法制度应有的「游戏规则」吗?我不相信!然而,这确实存在於所谓 的民主化台湾社会中! 假如,这场竞赛要趋於公平,检察官的「权力」应受节制,检察官的办案「能力」该被提 昇,而不是检察官躲在制度的优势里来掩饰其无能与滥权。 现行的羁押制度,只会让检察官便宜行事,嫌疑人却因此丧失自由,被剥夺为自己寻找有 利证据的机会,羁押变成对他们的另类刑求与逼供。 在此,我以切身惨痛经验郑重要求:「立即停止『滥权』羁押。」今後,除了「危害自己 或他人安全之虞」外,不得以「串供」或「湮灭证据」等理由,羁押任何人。 同时,在法院判决之前,所有人都是无罪认定,且应受人权保障与合理对待;检察官要指 控他人犯罪应负举证责任;法院本於证据裁判主义,唯有在强而有力的证据下才可定人於 罪。 (作者为前国科会副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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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0.185.92
1F:推 wwrcjk:第一句就断章取义 一堆人不是都被羁押 有危害安全吗? 12/04 20:38
2F:→ ghostforever:2006?民进党纵容司法滥权?独裁?法律恐怖?科科 12/04 20:40
3F:推 xxyxx:所以陈水扁没改到现在换他被羁押 12/04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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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1.69.63
4F:→ Matsui:bs 12/04 21:48
5F:推 totom:不太认同当事人的论点。 12/05 12:59
6F:推 didadi:判无罪的就喊检察滥权 判有罪的就喊司法不公 无一例外 12/05 17:51
7F:推 wjck00383:当事人先被羁押再谕知无罪判决,对当事人来说当然不公平 12/06 00:50
8F:推 wjck00383:当事人既因冤狱而受有损害,出来表达检方滥权,何错之有 12/06 00:52
9F:→ wjck00383:该检讨的自不该是清白的被告。 12/06 00:55
10F:→ hotwingking:敢问d大 还能有第二种选择不成? 12/06 02:14
11F:→ hotwingking:无罪被羁押得自我检讨 判有罪得自杀谢罪不成? 12/06 02:15
12F:推 Matsui:1.一审无罪不等於无罪定谳 2.无罪定谳不等於清白 12/06 03:46
13F:→ Matsui:3.无罪定谳又清白的人被羁押不代表制度必须被全面推翻 12/06 03:47
14F:→ Matsui:ps.喊司法不公好像比喊政治迫害好那麽一点,哈哈哈 12/06 03:52
15F:推 Scholz:避免押人取供的情形,才是当务之急…像限制侦查期间或禁止 12/06 10:58
16F:→ Scholz:侦查中延押,否则等於被告会因侦查机关怠惰受到处罚 12/06 11:00
17F:推 Scholz:大家实在很容易受到政治影响…科科…我们身为律师本来就要 12/06 11:06
18F:→ Scholz:相信陈水扁跟流氓、杀人犯、贩毒、强奸犯一样,应受到宪法 12/06 11:09
19F:→ Scholz:的保障,况且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没有真 12/06 11:10
20F:→ Scholz:实…否则大家请包青天来判罪就好了(高院、地院倒是还是有 12/06 11:11
21F:→ Scholz:很多现代『包青天』的)哈哈 12/06 11:13
22F:推 wjck00383:M大怎会说无罪定谳不等於清白?这是哪一家学说的见解?! 12/07 15:49
23F:→ wjck00383:作者并无说羁押制度要全部推翻,M大对文章理解恐有误会 12/07 15:50
24F:→ wjck00383:我不相信谢清志这种倒楣事情,连抱怨或骂骂检方都不行? 12/07 15:52
25F:推 vampirex:无罪定谳可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罪,也可能是因为犯罪了 12/07 15:54
26F:→ vampirex: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 12/07 15:55
27F:推 wjck00383:要看证据来决定有没有犯罪,非先断定犯罪再来慢慢找证据 12/07 15:58
28F:推 swimbert:王令麟兄弟被羁押时,不见那个人帮他们申冤,出来检讨制度 12/07 18:27
29F:推 Matsui:不能用串供或湮灭证据之虞声请羁押,不是推翻现行制度是啥 12/08 01:22
30F:→ Matsui:一个人清白与否,只有上天跟那个人知道 12/08 01:24
31F:→ Matsui:刑事法庭上是找不到正义的,这句话可不是我发明的 12/08 01:25
32F:推 vampirex:W大的观念似乎有 以程序定实体 之谬误。 12/08 11:35
33F:推 wjck00383:V大,我的意见是以证据定实体。非以程序定实体 12/08 12:41
34F:→ wjck00383:另外比起解释为谢清志要推翻现制,个人倒以为是检讨现制 12/08 12:43
35F:→ wjck00383:再者我是在世俗的法范围下讨论。不是在神的法之下来讨论 12/08 12:45
36F:→ wjck00383:因此没有上天来判断是否清白之类的问题 12/08 12:46
37F:推 vampirex:我的意思是实体上有犯罪(清白)的人,未必能於程序上证 12/08 15:46
38F:→ vampirex:明,所以受无罪判决之人未必清白。也许问题根本出在你我 12/08 15:48
39F:→ vampirex:对「清白」何所指的理解上有差异吧。 12/08 15:48
40F:→ vampirex:另外你所谓的以证据定实体其实就是我所说的以程序定实体 12/08 15:50
41F:→ vampirex:因为证据和证明是程序上的问题,故我称以程序定实体。 12/08 15:51
42F:→ vampirex:所以你说的以证据定实体..仍是我不赞同的 @@ 12/08 15:52
43F:推 Matsui:我也只是说绝对的真实(清白与否)难以透过诉讼程序发见 12/08 16:16
44F:→ Matsui:这不关世俗法或神法的区别阿。好像有点打击错误了吧 12/08 16:17
45F:→ Matsui:又不是提到上天就是在讲自然法.... 12/08 16:18
46F:推 wjck00383:同意楼上M大与V大见解,我也没把握透过现行刑事诉讼程序 12/08 18:33
47F:→ wjck00383:可以100%发现真实。 12/08 18:34
48F:推 s488716:有能够100%发现真实的诉讼程序吗? 12/09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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