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dadi (林林总总拎拎走)
看板Lawyer
标题Re: [诉讼] 缄默权
时间Wed Jul 9 18:39:06 2008
要看案件来决定是否行使缄默权较宜
罪证已得认定有罪,最好不要行使缄默权,选择坦承为佳
罪证不够充分,但加上经验法则推论得认定有罪时,同上
罪证具有瑕疵,兼之无法加上经验法则据以推论有罪,行使缄默权最为有利
而罪证是否足够与经验法则如何运用於该类型案件
可以参考之前相关判决的论述来决定
不宜主观片面执认罪证欠缺,以免权益自误
※ 引述《rebica (@@)》之铭言:
: 我又来乱问问题了
: 想请教大家有建议被告使用缄默权的经验吗? 我还没有过
: 突然想到很多案子是完全没有积极证据
: 只有「被告(或共同被告)的前後矛盾共述」+「告诉人的指述」
: 就被判有罪了 这类案子屡见不鲜
不是这样的,你误会了
最高法院很明确地说过数次
告诉人证词不得作为认定有罪之唯一证据,被告自白亦然
被告供述前後矛盾时,至少有一部分是为法院所采而与告诉人证词大致相符
这样才会得到有罪判决
若被告所述为A事实与B事实,告诉人则证称C事实,仍不会得到有罪判决
: 这样在某些类型的案子 很难有积极证据的案子
: 是不是乾脆从一开始就建议被告缄默 是最有利的?
不见得是这样
间接证据若得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之加持,几乎等同於直接证据的证明力
建议还是多先查找同类型案件判决认定之论述理由
方能得知己方答辩理由是否容有矛盾之处或可能据以得到无罪心证
有两种境况下的被告,最好保持缄默
一是没有想清楚答辩逻辑,所持辩解与客观证据诸多不符,那就不说不错
二是前述罪证具有瑕疵而经验法则无法使力的情形,但这一般无法达到起诉门槛
若欲行使缄默权,请从侦查阶段即予不答
可免於决定缄默前所为陈述难以圆说的窘况
: 应该不会有人用「被告缄默」+「告诉人的指述」 就判有罪吧.....
不会,缄默为被告固有权利,不得以之作为不利认定
剩下告诉人证词,无法成为认定有罪之唯一证据
不过,有时候被告会忽略其他证据,迳自误认只有告诉人证词为证
: 另外 如果实际操作缄默 会是什麽样的样子?
: 检察官一直问自己的 然後笔录都打缄默吗?
: 还是大家都僵在那里不说话 场面不是很尴尬?
倘若被告於该次庭期自人别讯问後便不予回答
书记官笔录中会打上问题,并记载被告不答之意,如「被告不答」等语
几个问题始终如此,检察官便会问明被告是否行使缄默权
被告称是之後,该次庭讯便告终止
并请注意者为,缄默权须以各庭期概括行使
亦即该次庭期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方是,不得选择性回答问题
如采选择性回答,非属缄默权之行使,法院自得将被告拒答之情采为裁判基础
: 想请教有经验的大大分享一下使用缄默权的时机及情形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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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0.9.178
1F:推 ioyrc:推一个! 07/09 21:13
2F:→ Robbit1024:有空这两位来LifeLaw回答问题一下噜...呵呵 07/09 22:31
3F:推 edison1003:推 07/10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