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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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诉讼]法官乱阐明,当事人遭殃!
时间Tue Apr 15 00:12:44 2008
法官乱阐明,当事人遭殃!
我最近看到一则台高院更一审判决(95年度重劳上更(一)字第15号),颇为讶异。因非自
己承办,故以下所述案情事实均仅
系根据判决书记载。
劳工在试用期间内发升职灾仍在医疗期间内,雇主则於试用期间届满後九日通知终止劳动
契约,劳工主张雇主所为终止劳动
契约之意思表示违反劳基法第十三条前段「劳工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医疗期间,雇主不得
终止契约。」之规定,依法无效。
故起诉请求确认两造雇佣关系继续存在、雇主应继续给付工资、给付原领工资等。一审判
决仅准部分原领工资请求,其余请求均判决驳回,简言之判认雇主终止契约有效劳雇关系
已不复存在。
劳工上诉二审後上诉声明似乎经过数次变动,但最重要的是本来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
」的这一项声明在二审审判长法官行使阐明权之情形下不见了,只剩下请求给付工资等部
分(或许是认为给付声明可包含并代用确认声明吧!)。劳方律师虽然听信二审审判长法
官的阐明改了上诉声明,但最後然然判决驳回劳方之上诉(台高院94年度重劳上字第8号
)。
劳方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七号将二审判决废弃发回。最
高法院在发回意旨中指出「被上诉人(按即雇主)以上诉人(按即劳方)因此职业灾害而
在医疗中不能工作为由,终止系争劳动契约,能否谓无权利滥用之情事,亦有疑义。乃原
审疏未审酌及此,遽以前揭理由,而谓系争劳动契约已经被上诉人合法终止,自嫌速断。
」言下之意似乎认为劳动契约是否合法终止仍待研求,且尚未经法院「判决确定」。
神奇的事发生了。台高院更一审95年度重劳上更(一)字第15号判决却突然大逆转认为劳方
就「确认雇佣关系存在」部分之请求於第一审败诉,却未上诉於第二审,故该部分请求已
告「败诉确定」发生既判力,从而劳方自不得本於雇佣关系还继续存在之前提,请求雇主
给付工资。至於这样的结果虽然是更审前二审法官行使阐明权所致,惟更一审的法官认为
:「再上诉人(按即劳方)未於本院就『确认两造间雇佣关系存在』败诉部分声明不服,
纵系发回前审判长行使阐明权所致,然上诉人就其为如何之声明有最後之决定权,亦不得
因法院行使阐明权而谓其得更为雇佣关系存在之主张。」这一段判决文如果翻成白话可以
说就是:「我的法官同事随便乱阐明你也相信?你听了只好算你倒楣,判你败诉!」
我不晓得当事人接到这样的判决书作何感想?相信法官接受法官的阐明却落到原有权益全
部丧失的地步(本案劳方最重要的诉求就是雇主解雇无效劳雇关系继续存在),人民能怎
麽相信司法?本案劳方历审也都有委任律师当诉代,如果当事人追究律师如何解释自处?
当然本件更一审判决还可上诉,将来最终结果如何还在未定之天。我只是觉得人民(也包
括我们这些律师)通常会相信并接受法官的阐明,但假如法官阐明後的结果竟使当事人权
益受损,是否应设特别的救济管道?否则无辜的人民岂能不怨怼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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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Vax:一审判5万 更一剩2万.......我的妈阿 没事还是别打官司 04/15 00:26
2F:推 VVax:更一法官有名喔! 第一次看到的时候还多看了好几眼 04/15 00:28
3F:→ Kazeyoni:是很有名...... 法官法赶快通过吧... 04/15 10:48
4F:推 jenlaw:很有名是指老大老二还是.. 04/15 12:31
5F:推 Homeyu:是指哪一位法官有名阿? 04/15 12:34
6F:推 advr:是邱派的审判长有名还是受命法官有名? 04/15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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