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dadi (边缘满张)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有这条规定吗?
时间Tue Feb 26 04:39:05 2008
※ 引述《colinton (YCL)》之铭言:
: 重点是刑事程序本与民事程序本质有别,刑事「不自证己罪原则」跟民事「利己
: 事实举证责任原则」何能类比?况「不自证己罪原则」系属宪法层次之原则,
: 「诉讼上协力义务」是否得以凌驾於「不自证己罪原则」,恐非无疑。
: 用制度上有拘提被告之规范设计,推断被告有刑事诉讼协力义务,是否过於跳跃?
: 被告的到庭义务能够直接认定为协力义务吗?还是说是不自证己罪原则之例外?
恕我直言,既然我已点出立论基础在相关书籍多有论述,而我文章仅反面论驳
正面求知的态度,应该是自省所学不足,自行查找相关书籍再来论战
你能不能将上网时间拨出部分去图书馆,看看立论基础中民事刑事共通的本质
不是在网路上回个几句,就要别人把立论道理说一遍给你听
我不喜欢也没义务进行教学说明
此外,光看我文章的文义解释
早已明言,无论是无罪推定或举证责任,都和诉讼上协力义务是两码事
不懂为何仍执意混淆,还来倡议谁的法律位阶高?
你前几句将两码事扯在一起,不会浪费打字的时间吗?
: 法院没有强逼?!似乎在本案不是这样子的吧。
: 而证人传不到就是没有证据能力?证据能力不是这样判断的吧。
: 况且,证据能力系由法院自行判断,若法院认为被告声请传唤之证人与本案无关,
: 自可不予传唤,本案系要求辩护人舍弃传唤,显系要求被告放弃主张对其有利之证据,
: 实有悖宪法不自证己罪之原则,显有违误,灼然至明。
这位大律师,我倒想请教,你知道证据三要件吗,我假设你知道
无法取得的证据有没有欠缺其中哪一要件呢?
敢问宪法不自证己罪原则是不是打退宪法其他所有精神,也可驱逐现实所有困境?
本案不是证人经传不到,请再多花一点无端慷慨激昂的时间回顾原文
本案是证人经拘两次不到,不知道这种情形下强调宪法的您将怎麽办?
该不会异想天开要求法院通缉证人吧?或是案件就摆到天荒地老有一天证人出现为止?
您的宪法读得真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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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推 honhong1598:di大可能以前不是诉讼律师,书又读的多,才有独到见解 02/28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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