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hong1598 (honhong)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闲聊] 请假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啊...
时间Mon Feb 25 19:09:28 2008
※ 引述《didadi (平凡传说)》之铭言:
: ※ 引述《hyperion (吃经济学家的恐龙)》之铭言:
: : 第70条(诉讼代理人之权限)
: : 诉讼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为一切诉讼行为之权。但舍弃、认诺
: : 、撤回、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再审之诉及选任代理人,非受特别委
: : 任不得为之。
: : 这是民诉第70条的原文。那麽可否请教一下各位道长,台湾实务上,当
: : 事人与委任律师之间签订委任状的时候,委任状内是否通常会授权委任
: : 律师得就第70条内「舍弃、认诺、撤回、和解....」等事宜作出决策?
: : 这个标题的原po是说「最好和解是我说了算啦」,显然他没有得到可以
: : 代表当事人决定是否和解的「特别委任」。当然实情如何要问原po。
: : [deleted]
: 不用问即知肯定有受特别委任,否则谁那麽有空逼迫无特别委任权限的律师
: 但有特别委任权限,很多时候仅为满足复委任之需而便宜行事概括授权
: 虽然律师确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本其权限达成完全有效无从推翻的诉讼上和解
: 可後续该怎麽向当事人交代,又是另一回事,这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但有特别代理权,意义有两种
一种是当事人全权委托,授权律师决定和解条件,
(但很少,几乎没有这种情形)
另一种,是跟当事人谈妥某个程度内授权律师去和解,
(如果这样,乱来恐有越权代理、背信的问题)
所以,有没有特别代理权之意义,
应理解律师是否可以代表(代理)当事人和解,
单纯这个行为,
而不是委任状有记载,就是律师可以自己决定
H大对於这个条文的理解可以说明如上(赞同di大部份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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