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inton (YCL)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有这条规定吗?
时间Mon Feb 25 14:38:00 2008
※ 引述《didadi (咻的一声)》之铭言:
: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务所)》之铭言:
: : 感谢大大的赐教拉,原本觉得没必要回的,
: : 不过既然板上有幸有不少司法官及准司法官参与讨论,
: : 有一些事还是澄清讨论一下比较好,免得误会越来越深。
: : 有没有做功课不是在网路上打打字就看得出来,这点我想不要太快下评论,
: : 对一个认真看待自己工作的人来说,听起来很刺耳。
: : 当然你想写什麽都可以。你可以指明是我,
: : 这样正好称老板的意「以後这种鸟事都派下面的去送死就好了,
: : 有事也不会算倒我头上」。
: : 你也可以写老板,或许会影响到老板的名声,
: : 但我偷偷告诉你,这影响小到远超过你的想像,
: : 而且,像这种在泥巴堆打滚的人是不怕多沾一点灰的,
: : 更何况,假设这判决书的法官本身就是众所皆知有问题的,
: : 这样的指摘恐怕难昭公信,反而会为自己招来反效果。
: : 且我还是想问,写这个有什麽意义?
: : 他是很爱吓人,不过似乎吓不了人。
: : 因为就那麽刚好,我第一次开这法官的庭就被他乱酸一通,
: : 开完庭刚好遇到同学就马上转述给同学听,
: : 同学跟我说「他上次也是酸我一样的话拉」,……,
: : 下次要骂人之前还是先换换台词吧,每次都骂一样的话,谁会重视你的骂词呢?
: : 协力义务要协力什麽我不太懂,似乎是要当事人促进诉讼使法院能尽快结案?
: : 这样好像有点诡异,要一个屡屡被判有罪的被告协力进行刑事诉讼?
: : 好像要被告自己开着有罪判决的高速列车,还要用最快的速度载着法官完成有罪判决?
: : 感觉上好像怪怪的。
: 其他部分不予回应,仅为仁智有别,避免流於无意义各抒己见的争执
: 而刑事诉讼上协力义务倒必须加以析明,以正视听
: 有点感慨的是,邱联恭老师许多着作内容,早已讲得非常明白,恕不查考
: 正面立论请参看上揭书籍,下仅加以反面论驳你的想法
: 照你的逻辑,刑事被告可能获致有罪判决的情形
: 相同於民事被告可能获致败诉判决的情形
: 身为受原告主张权利的被告,为了避免诉讼上不利益,只要摆烂就好?
: 那麽,民事除了消极确认诉讼,因由被告主张权利,方须责负协力义务?
: 甚而,於消极确认诉讼中,反过来是原告可以摆烂不予协力吗?
: 打到这里,你想法中有一个关键混淆点,至为灼然
: 我将刑事「不自证己罪原则」类比於民事「利己事实举证责任原则」进行说明
: 无须证明自己清白、无须举证抗辩的被告
: 不用先行为诉讼主张,不表示即无诉讼上协力义务
: 跳脱太快划上等号,逻辑上便产生推理谬误,忽略诸多规范所架构之体系
: 不求一方当事人尽举证责任,意同於免其诉讼上协力义务?
: 至一方当事人须举反证求取有利判决时,其方蓦然产生诉讼上协力义务?
: 诉讼上协力义务不是为了加速法院结案存在,这是源自宪法及诉讼法意旨
: 撇开司法资源有限性此一个案当事人感觉无关痛痒之大哉本命
: 诉讼上协力义务即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利益结果?
: 不利益结果,系由於其尽诉讼上协力义务所致?
: 倘其摆烂不尽诉讼上协力义务,即可规避不利益结果?
重点是刑事程序本与民事程序本质有别,刑事「不自证己罪原则」跟民事「利己
事实举证责任原则」何能类比?况「不自证己罪原则」系属宪法层次之原则,
「诉讼上协力义务」是否得以凌驾於「不自证己罪原则」,恐非无疑。
: 刑事被告得保持沈默,得为不实之陈述,不受伪证罪处罚
: 这是着眼於人性,某程度得想为法律规范不可期待性
: 但难以据此推论任何可能不利益於刑事被告之诉讼上需求,均具不可期待性而得脱免
: 否则不会有拘提被告之规范设计
用制度上有拘提被告之规范设计,推断被告有刑事诉讼协力义务,是否过於跳跃?
被告的到庭义务能够直接认定为协力义务吗?还是说是不自证己罪原则之例外?
: 进之,依你的想法,证据能力之有无,将可率由被告依是否有利於己为由滥行采驳?
: 何以独厚你案件中尽调查之能事仍无法取得之证据舍弃标准?
: 法院没有强逼你舍弃证据,是你执着於该项不具证据能力之证据
法院没有强逼?!似乎在本案不是这样子的吧。
而证人传不到就是没有证据能力?证据能力不是这样判断的吧。
况且,证据能力系由法院自行判断,若法院认为被告声请传唤之证人与本案无关,
自可不予传唤,本案系要求辩护人舍弃传唤,显系要求被告放弃主张对其有利之证据,
实有悖宪法不自证己罪之原则,显有违误,灼然至明。
: : 证人屡传不到,法官又不肯自己判决,反过来逼我们舍弃证人?
: : 说实话,站在「与法院维持良好关系」的立场,律师们绝对是很乐意配合庭上结案的,
: : 但是,被告怎麽可能愿意阿,
: : 抓去关的是他,又不是我们这些在黄线後看热闹的乡民,
: : 怎麽能逼他放弃咧,这很奇怪吧。
: : ps.後来这个受命法官收敛多了,开庭指挥权终於回到审判长身上了,
: : 还好座位有区分,不然我真不知谁是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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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nhong1598:柯林顿大讲得比较有道理....虽然didadi写的比较有学问 02/25 14:52
2F:→ honhong1598:想问一下柯大跟di大现在工作为何?为何想法有异... 02/25 14:53
3F:→ colinton:在当律师啊。 02/25 16:06
4F:→ honhong1598:果然律师同道见解比较接近...但没啥对错啦,仅系浅见 02/25 16:31
5F:→ honhong1598:司法官立场与律师不同很常见,但求给一个同理心,让人 02/25 18:56
6F:→ honhong1598:人民感受司法的温暖 02/25 18:57
7F:推 JackeyChen:柯林顿大可是中部地区有名的...科科科科 02/2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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