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dadi (平凡传说)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闲聊] 请假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啊...
时间Tue Feb 19 03:44:11 2008
※ 引述《hyperion (吃经济学家的恐龙)》之铭言:
: ※ 引述《Innnn (Solong,Etude)》之铭言:
: : 然後法院就会来压诉讼代理人
: : 说什麽你有受特别委任,赶快决定要不要和解
: : 和解这等事最好是我说了算啦.....
: : 很讨厌这种不知丧亲之痛的法官
: 和解与否的决定权,应该在当事人,而不是在委任律师身上吧?
: 至少在上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的时候,课本上都是这
: 样说的。(啊?台湾不考也不教喔?)律师可以建议,但无权替
: 当事人作主。
: 万一律师屈服於法官的压力,自作主张决定和解,事後被当事人
: 告 malpractice 的话,不知道律师可否拿出法官的指令当挡箭牌?
: 不过,台湾嘛,有认为「律师伦理规范」是「低阶的法律问题」的
: 司法官,当然就会有强迫律师决定和解的法官大人罗。
司徒你真的蛮无聊的,与其总刻意在文章中夹枪带棒地刺我
不如将这引起别人注意的时间,拿来多充实自己,好好研读宪法及诉讼法
懂得别人在说什麽,不致扭曲误解,甚且了解衍自诸多上位规范的设计用意
你若有诉讼进行的架构体认,不会拿下位规范有无明定来说嘴
比起宪法诉讼法甚至是律师法隐含之法意精神
我看不出我称律师伦理规范为低阶法律问题,有何值得见教之处
和解这门课题,局局主导者不同,操作手法不同
决定者和主导者不见得同一,如有问题可以参看坊间许多教授谈判的书籍
基本的出发点并无二致,均为两造双赢局面的创造
尽管谈判引导书籍内容各家有别
我个人认为至少在诉讼中的谈判,适度揭露主导者心意将有助於和解的达成可能
至於前面有朋友提到法官逼迫律师和解,我相信实务上确实存在这种情形,但非常态
尤其形式委任状上虽载有和解权限,但实质上和解与否及其条件需再与当事人磋谈者
他山之石可以攻错,足供自省
主导和解的情形,主导者必应先确认全体参与者的和解权限可到什麽地步
如果参与者的权限不足,而该事件十分有达成和解之必要方得获致双赢时
多数主导者会要求律师回去与当事人确认或下次携同当事人到庭
提供一点小小想法,这或许是谈判手法的问题
如果主导者明知律师并无实质上谈定和解条件之决定权,而仍「有意识地」逼迫律师
这样的作为,先不论是否有情有义,或有无委屈不平之处
重要的是我们应当藉此推敲出裁判心证,或是主导者的谈判手法背後决意
这才能使我们得以斟酌下一步进行方向
对我们想达成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或事务所利益最大化)等不一目的有所助益
先前旁听的经验,或许是旁观者清
不用看卷,我很清楚可以感知逼迫式谈判手法的用意
不过是在催促谈判代表即诉讼代理人因当庭感受压力
进而回去转知当事人时,带着这份压力对当事人分析法律上强弱之理
或是无奈敦邀老不出庭的当事人来看看主导者是多麽不近人情
明显可知主导者必有想对实质决定者说的话,某程度得再推知并非全然有利
个人前任律师时,同样遇过我认为不讲理的法官检察官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法官检察官律师均然
无论法意昭灼已明,各人修业有别
问题迎来时,我们能从这问题中得到什麽收获,化为己方谈判掌握胜点
这对律师而言,较诸律师伦理规范有无明定,该是更为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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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0.9.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