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oyrc (IBT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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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法部力推 防堵潜逃 羁押无上限
时间Tue Feb 5 13:59:31 2008
中国时报 2008.02.04
法部力推 防堵潜逃 羁押无上限
刘凤琴/台北报导
重大经济及刑事犯罪被告,於判决确定後相继外逃的案例层出不穷,变成
司法耗时费力审判多年,被告被判刑确定後却落跑无法执行,法务部希望
修法仿德国法制,采取有罪判决羁押不受六个月限制;亦即未来只要检方
声押一经地方法院裁准,羁押时限将不受限制。
在检方起诉品质低落,起诉定罪率偏低,且此举严重违反人权及宪法保障
的无罪推定原则等前提下,法务部此项修法方向势必引发极大争议。
法务部常次朱楠指出,德国制度,宣判前的羁押不受六个月的限制,有罪
判决後的羁押亦无时间限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八条所定之羁押期
间有二个月或三个月的限制;尤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羁押期间最
多为九个月。
由於羁押期间短促、手续烦锁,法官都深怕出错被处分,比如於羁押时间
届满,一忙可能就忘了申请延押,为避免日後出错,乾脆将被告交保,落
得轻松省事。
羁押是侦审刑事案件的非常手段,非必要不宜羁押,因此,多数的法官在
证据已掌握下,会让被告交保。但重大经济罪犯,却常利用交保之机潜逃
国外,因此,不得不重新审视慎重交保的重要性。
法务部为防止刑案被告逃匿,曾订定「防范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联系作业要
点」,但这套要点又防堵了多少重大经济罪犯潜逃?去年四月廿六日中兴
银行掏空弊案判决确定,基於前车之监,次日北检即火速签发通知书,要
王玉云五月四日到案执行。
但王玉云却向高院声明异议,高院以确定判决等相关卷宗尚未移送地检署
,未给予缓冲时间,裁定执行命令不当、予以撤销,迟至七月四日高院始
将确定判决卷宗移交高检署。
等嘱托执行的公文转到高雄地检时,已是八月了,王玉云早就利用这段空
档从容外逃。
与王玉云同案,被依背信等罪判刑六年八月的中兴银行前总经理王宣仁及
判刑八年六月确定的台凤集团总裁黄宗宏,与王玉云有志一同,有罪确定
就逃。
王宣仁顺利逃亡上海,黄宗宏的案件本来在二审就确定了,但法院让他上
诉到三审,亦使他有机会安排逃亡,幸而去年十一月初他现身基隆八斗子
渔港准备偷渡时,意外被逮捕。
防止重大经济罪犯外逃,美国法律规定宣判时被告应到庭及有罪羁押的制
度,其实值得我国参考。
中国时报 2008.02.04
宁可错关心态 侵人权反潮流
王己由/特稿
监於重大经济罪犯屡屡在侦审中,乃至判刑定谳後、发监执行前空档潜逃
出境,法务部拟建议研修刑事诉讼法,增订「有罪羁押」制度,以及仿德
国宣判前和有罪判决後羁押无期限规定。这种「宁可错关一千,不可放走
一人」的心态,不但违反国际「无罪推定」的刑事潮流,更易侵害人权。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凡未经审判确定,都采「无罪推定」原则,除
了符合世界刑事潮流外,也符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古训,亦如
英国法学家福特斯克所说「宁可放过若干犯罪者,不愿使一无辜者处死」
。这正是民主法治国家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才符世界潮流
有罪羁押制度,明显和「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有罪羁押,就是在被告判
决有罪确定前,如果没有谕知缓刑,或判决可易科罚金之刑,就得马上羁
押,拘束其人身自由,可说影响重大。
我国的法制,被告在法庭上说谎,也不会罪加一等;被告判决有罪後会想
潜逃,这也是人性使然,固然有部分个案,发生被告潜逃,凸显悖离公平
正义的现象,毕竟只是少数,纵使有人真的潜逃,势必终生背负逃犯的「
枷锁」,难过一生。
此外,我国刑法总则,本就定有「追诉权时效」和「行刑权时效」规定。
前者是指犯罪行为可以追诉处罚的期间,如果触犯刑罚的被告,没有在一
定的期间内(依案件不同,最长卅年),接受侦查、审判,国家就不能再
加以追诉处罚。行刑权时效规定,则是被告判决定谳後,在一定时间内没
有执行刑罚(依刑度不同,最长四十年),就可逃过刑罚的执行。
法律如此规定,就是考量人犯经过长期的逃亡,无法见光的情况下,所受
的身心痛苦,已足抵偿应受的刑罚制裁,而且在长期间的逃避追诉下,也
已经达到刑罚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追诉权和行刑权时效,也是大多数国
家刑事立法所采用的制度。
为零星个案修法宜三思
为了零星的个案,法务部就要违背普世人权价值,建议修法采行有罪羁押
,以及起诉宣判前与判决有罪,羁押无期限限制,一旦未来改判无罪确定
,势必出现关错产生「冤狱」的结果,这不是单纯给予冤狱赔偿,赔点钱
就可回复遭错押当事人所受的损害,如此反人权,不但有损对国家形象,
人权指标也会产生深远的不利影响,岂能不慎。
中国时报 2008.02.04
无限羁押防逃 司院不以为然
黄锦岚/台北报导
监於重大经济要犯一再潜逃出境,法务部拟仿德国法制建议修法延长羁押期
限。对於此项建议,司法院有关官员颇不以为然,认为问题症结并不在修法
与否,而是在严格执行限制出境、住居,并尽速发监执行。
司法院有关官员认为,重大要犯的脱逃问题,有两大症结,一在境管、检察
、警察、调查等行政部门的执行力,一在司法审判部门是否保释不当。就执
行力而言,类似王玉云、王又曾之类的经济要犯,审判中获准交保,不论一
审、二审的承审法官,在重金保释之余,都会谕知限制住居、出境,在三审
定谳时,最高法院也会在公告当日以最速电传方式,立即通知检察机关,以
便检方得以尽速发监执行。
司法院官员指出,依法,检察机关一收受最高法院的判决主文,不待判决书
全文、卷证正式送达,即可检具二审判决书先行指挥发监执行作业。可是,
目前检方的执行作业总要全部卷证、判决书正式送达,才肯指挥执行,以致
延宕发监执行时日,再加上司法警察监控不力、境管与海巡失察,让经济要
犯有脱逃的机会,例如,中兴银弊案的王玉云、广三案的刘松藩,莫不是因
此而逃?这与羁押与否、羁押期限长短何干?
至於司法是否保释不当,是慎重羁押的实务问题。司法官员认为,目前一、
二审法官审查是否羁押,除非杀人、绑票撕票、强盗强奸等重大刑案,很少
以重罪为由羁押,重大经济要犯与贪污犯上诉二审以後,羁押案例也不多。
司法官员认为,我国这种审判实务,与日本大异其趣,日本实务,被告若犯
重罪,一旦羁押,除非极罕见的判无罪案例,否则,一羁押几乎就等於送执
行了。司法官员表示,日本的审判实务与起诉定罪率极高,有密切相关,这
点除了法官有待努力以外,也有待检方提昇蒐证、举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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