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ju (思汝)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有这条规定吗?
时间Thu Jan 17 18:23:39 2008
※ 引述《hide1213xj (哈罗 社工女孩)》之铭言:
: 请问如果在法院工作过後来退下来当律师
: 当律师的头三年是不是不能在之前工作过的法院的范围执业??
: 请问有这项规定吗
: 如果有是规定在哪呢
前不久在北部地区发生了一件有趣的案子,
有位法官自A地方法院退下来当律师後,
受一位被告之委任,担任侦查中之辩护人,
检察官开完侦查庭後,认为有羁押之必要,
随即向A地方法院申请羁押;
在羁押庭中,检察官即以律师法第37条之1为理由,
主张该名律师不得在羁押庭担任辩护人。
法院则以该名律师是向A地检署递委任状,
所以应认为是在A地检署执行职务,
而非在A法院执行职务,
并不违反律师法第37条之1,
准予该律师在羁押庭担任辩护人。
经羁押讯问後,法官认为无羁押之必要,裁定准予交保,
打了败仗非常不爽的检察官,就以该律师违反律师法第37条之1为由,
将该律师移送律师惩戒委员会。
只能说,这位检察官真是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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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de1213xj:检察官有权力将律师移送律师惩戒委员会喔 01/17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