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oyrc (IBT好难...><)
看板Lawyer
标题(转录)专利代理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智财局函释
时间Fri Jan 11 00:29:01 2008
您好:
您於96年12月24日询问关於专利师法疑义请求解释一事敬悉,
兹就所询事项,答覆如下:
按专利法第11条第1项规定,申请人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
得委任代理人办理之。次按专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代理人,除法
令另有规定外,以专利师为限。又按专利师法第35条第1项第1款规
定,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且有证明文件者,得申请专门
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专利师考试全部科目免试:一、经专门职业
及技术人员技师、律师或会计师考试及格,且领有专利代理人证书,
从事第九条所定业务一年以上。合先叙明。
经查律师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律师得办理商标、专利、工商登记、
土地登记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务。」即为前揭专利法第11条第3项规
定之「法令另有规定」,意即律师可依该项规定代理相关专利事务。
至於律师从事专利工作之范围为何?律师得为代理人,依专利法第11条
第1项规定,自得代理申请人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此项业务
范围,因专利法与专利师法并无特别之限制规定,故其业务范围,解释
上等同专利代理人及专利师之业务范围。
又查专利师法第35条第1项规定,须於本法施行前,具有该项3款所定之
资格,故 台端所询专利师法第35条第1项第1款一年以上期间之计
算,限於专利师法施行前之期间。
如您有任何宝贵的意见,也欢迎随时来信指教,或致电专利服务专线:
(02)2376-7250,2376-7253,本局派有专人很乐意为您服务,敬请
不吝赐教。谢谢!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敬上
中华民国96年12月28日
转录於:宇法知识工程网讨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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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仅为了得到一时心理上.情绪上的平衡,
而践踏自己的尊严,
换来的,却是誓言承诺的破除.人生愿景的让步,
我相信,你将会为此懊悔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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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30.220
1F:推 crann:所以 是否过了1/11之後 律师一样可以去登记成为专利代理人 01/11 00:37
2F:→ crann:之前听人家说要赶在这天前去申请 是申请成为免试的专利师 01/11 00:37
3F:→ crann:而不是申请专利代理人的最後期限 是吧? 01/11 00:38
4F:→ ioyrc:我的印象中,那个应该是申请专利师的期限喔... 01/11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