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solo (键盘法官)
看板LawsuitSug
标题Fw: [爆卦] 我被告了(乡民被告要知道的事情)-通保法
时间Sat Jan 31 13:39:37 2015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Kp6dWf4 ]
作者: LLsolo (键盘法官)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爆卦] 我被告了 (乡民们被告要知道的事情)-通保法
时间: Sat Jan 31 13:36:25 2015
※ 引述《staff23 (笔名苏温永(政治清洁工))》之铭言:
: 一、PTT目前仍然会提供使用者注册资料给有权责单位侦查
: ,虽然我的资料有经过润饰了,呵呵。
: 二、我的学校一直以来仍然是政治民主的重要摇篮,
: 仍然坚守学术自主,拒绝提供学生资料给予侦查单位,
: 不过我的学校应该也很头痛,这应该已经是近半年内,
: 非第一次被要了,呵呵。
: 三、警方仍然会以调阅IP位址作为办案手段,请不要相信
: 没有事实根据的说法了。
没错,曾经我以为,有了通保法上路後,
我就可以安心的躲起来发废文,不用在处理棍棍的谘询相关事情了
连吕秋远律师都那麽说了,我也就信了,以後要乡民告人,
告诉人就是要自己找到对方是谁,不然就告不成。
但是,那只是一开始有这麽一回事。
让我们来看一下通保法11-1到底是怎麽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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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条
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
使用者资料於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
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声请书之应记载事项,准用
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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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里面有个小问题,在上路後一阵子确实好像安静了一阵子
然後有人就来问说,为什麽,被告还是会被查到,
一开始我以为是因为告诉人有附上IP位置,但是有IP位置也还是不能查阿
找了一下後发现了一件事情
来,老师划重点,这个会考。
『检察官侦查』
我们请师爷帮忙翻译一下
就是,检察官不可以,但是没有说其他人不可以。
所以就发生了检察官说
「网路警察侦查队上吧,就决定是你了,法律规定我检察官不行,那没说警察不行
你查好後再把资料给我就好」
瞬间通保法11-1被架空,变成一条没用的拉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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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但是第二项有规定警察阿,你又在那边耍废,叭叭,下台!
『司法警察官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认有调取通信纪录之
必要时,得依前项规定,报请检察官许可後,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调取票
。』
一样,老师帮忙标重点,这很重要会考。
『得依前项规定』
如果有对法律基本了解的就知道
得、应、必要时,三个效果里面最弱的就是『得』
得就是我可以这样做,但是我不这样做的话,就是给裁量者去裁判
那检警一般来讲只要开个大绝招说
「这是配合犯罪侦查之必要,没有违反比例原则」
其实法官也很难说些什麽东西,还是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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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更虾趴的来了
我们都知道 个资法、通保法其实是还没有规定得很完整的法规
所以说呢
根据修法草案拟定
我们决定先废除通保法11-1
WTF? 然後就又回到了原点
在证据调查的部分只要符合剩下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的规定
就可以查了。
给直接end的人
现在检警就是想查什麽就查什麽,因为没什麽可以阻止他们的了。
通保法之前在的时候那个法条就被架空了,被废除那更没什麽好说的了
现在能做的事情就是回到原点
程序上面不懂的,可以问法务部.网路谘询版.问问被告过的人
讲话不要踩线,只要不踩线严重辱骂那种都不要和解
顶多就是花一个下午去地检署校外教学
然後大概几个月到半年就会收到不起诉书
真的踩线这也是小罪,
这种小型前科记录不影响考公职、出来选代表甚至娶越南新娘
就是罚钱了事,和你闯红灯没戴安全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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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看不下去我实在太宅了,友人A和B就决定介绍妹子,帮忙安排约会。
A:我这边的妹子会用PTT唷!
我:加分,到时候安排个时间跟她见个面。
B:甘,我也要帮我朋友办一个帐号!不是应该要选比较正的吗!?
我:年华青春会逝去,但是,PTT将会流传千古,直到永远。
《你不可不知道的,鲁宅菜鸟法务站长 LLs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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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reen5566: 律师说的能信吗? 01/31 13:37
一开始看到我真的信了
※ 编辑: LLsolo (61.231.58.61), 01/31/2015 13:38:28
2F:推 medama: 推 01/31 13:38
3F:→ HamalAri: 这法在订定的时後就故意留後门了吧? 立委奸 01/31 13:39
4F:→ d9637568: 啊! 01/31 13:39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LLsolo (61.231.58.61), 01/31/2015 13:39:37
5F:推 Lailungsheng: 推。 01/31 13:42
6F:推 chinaeatshit: 基本上就是不完善的律法 法律只规定范畴内的不可以 02/01 00:01
7F:→ chinaeatshit: 范畴外就随便你扯 提告"公然"污辱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02/01 00:02
8F:→ NPITGOD: 吕秋远律师好像专长在渔民法婚姻那边(离婚官司?)XD 02/03 08:35
9F:推 bear58: 阿弥陀佛,少造口业,善哉善哉 02/09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