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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谘询] 网路妨害名誉损害赔偿之请求权时效起算
时间Sun Oct 19 00:31:19 2014
民法第197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刑事首次告诉无法确认被告身分而不起诉,
後发现新事证再度提告而确认被告身分故起诉并判刑,
唯距发现侵权文章而知有损害已超过两年,
则民事所谓知有赔偿义务人得以刑事确认被告现实身分起算?
还是原告於民事应负完全举证责任而无涉刑事,
故以知有侵权之网路帐号即起算?
若两年间无法举证该网路帐号之现实身分并起诉,
则因未行使请求权而时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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