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bshencbsil (揪咪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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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地政系好可怕
时间Wed Mar 31 22:40:37 2010
【裁判字号】 97,易,3500
【裁判日期】 971222
【裁判案由】 伤害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7年度易字第3500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伤害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九十七年度侦字第
二五三八七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诉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下午
,在
国立政治大学後方篮球场内,因细故与告诉人甲○○发
生口角,竟基於伤害及公然侮辱之故意,先出手殴打告诉人
,致告诉人受有颜脸部及下唇、左手擦伤,复公然出言「地
政系叛徒」等足以贬损他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声誉地
位之用语,公然辱骂告诉人,因认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条第一项之伤害罪嫌,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之公然
侮辱罪嫌。
二、按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於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
诉;又告诉经撤回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且得不经言词
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
条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条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本件告诉人告诉被告伤害等案件,起诉书认被告涉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伤害罪嫌,及同法第三百零九
条第一项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前段及第
三百十四条之规定,均须告诉乃论。兹因告诉人具状撤回伤
害及公然侮辱之告诉,有撤回告诉状一纸存卷足凭,依照首
开说明,本件爰不经言词辩论,迳为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条
,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9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颜毓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送达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书记官 潘文贤
中 华 民 国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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