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kelp (当我不在吧)
看板Law_Baseball
标题[转录]Re: [请益] 请教法律魔人
时间Thu Apr 29 23:02:30 2004
※ [本文转录自 Bulls 看板]
作者: crann (被报告鬼缠身中....) 看板: Bulls
标题: Re: [请益] 请教法律魔人
时间: Thu Apr 29 22:54:56 2004
※ 引述《CARNNIE (有你真好)》之铭言:
: ※ 引述《sseeaa (坎米斯翠(307))》之铭言:
: : 针对这次曾华伟被触身两次的事件
: : 让我想到一些问题
: : 虽然这样讲不太好 不过我真的觉得乔先生是故意的 (纯主观)
: : 离题了 ok~~anyway
: : 我想要问一个问题 就是如果曾华伟真的伤势很严重的话
: : 乔伊要不要负责!!!!!!!!
: : 如果不负责的话 未免太说不过去了
: : 虽然球场上棒球没有长眼睛
: : 也就是说 今天我在球场上失投砸死人的话也不用负责罗??
: : 如果不用负法律责任的话...........天理何在
: 手上没书....=.=
: 不过印象中有念过一段有关於这类问题的专题
: 是叫「容许风险」吗
这种情况不是容许风险
而是『得被害人之承诺』或『可推测之承诺』的伤害行为
就刑法的观点来讲根本不构成犯罪
一般在激烈的运动比赛中(如足球、摔角等)最常适用
: (请其他更专业的人有空给个答案吧)
: 以拳击为例
: 基本上在这类有风险的运动比赛当中
: 运动员本身参加这些比赛,理应明知会有一定的伤害风险
: 运动员在明知伤害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参加比赛,就该容许伤害可能发生的风险
: 一旦运动员受伤
: 假设对方不是故意,也没有其他客观情况证明运动员的伤害可归责於他人
: 那麽该名运动员只能自认倒楣
: 这次酷龙受伤,除非有人能证明JOE是故意的
: 不然在球场上的伤害是很难要求对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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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242
1F:→ CARNNIE:你是对的,谢谢指教...手上没书只能凭印象 推 61.217.186.9 04/29
2F:→ Rostow:应该是容许风险没错 推 218.167.223.76 04/29
3F:→ Rostow:一楼的你印象并没有错喔^^ 推 218.167.223.76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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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93.85
4F:→ cjp:照书上写的危险运动算容许风险吧 推140.119.193.218 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