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369aa369 (罗克斯)
看板LawService
标题[考古] 982 吴志光师 行政法 期中考
时间Thu Apr 22 19:31:18 2010
九十八学年度第二学期行政法期中考试题
注意事项:可参考任何资料,各题答案均请注明题号,考试时间13:40至15:35
选择题(每一小题2分)共20分
1.甲以书面向某乡公所申请核发某河川公地之使用许可,经呈报县政府核准,据以
核发,并做如下附记:(1)本许可自送达之日起一年後失效。(2)甲应分担使用期
限之河川防汛费用。嗣乡公所以有管理上之必要理由,发函通知甲:上开始使用
许可自送达之日起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附记(1)之名称及性质为何?
(a)条件(b)负担(c)期限(d)保留行政处分之废止权
2.承上题,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附注(2)之名称及性质为何?(a)条件(b)负担(c)
期限(d)保留行政处分之废止权
3.承上题,乡公所以有防汛管理上之必要为由,另行发函通知甲:「前核准之河川
公地使用许可自本函送达之日起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该函知名称
及性质为何?(a)更正(b)撤销(c)解除(d)废止
4.下列有关法规命令之叙述,何者错误?(a)法规命令没有法律授权不得自定行政罚
(b)法规命令本身可以再度授权下级机关(c)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命令时,须
在授权目的、内容、范围皆臻明确(d)以法规命令的规定作为行政处分之依据,仍
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之要求。
5.下列有关法规命令与行政处分之叙述,何者错误?(a)基本上,法规命令系抽象的
规定;行政处分则是具体的决定(b)法规命令是针对特定人的规定;行政处分基本
上是一般的决定(c)法规命令应有法律的授权;行政处分则为行政机关直接依据法
令做成决定(d)法规命令非有法律许可,不得再授权;行政处分在法律有明文规定
时,得作成付款。
6.下列有关公法上之请求权之叙述,何者错误?(a)公法上请求权之时效期间,请求
权所由发生之个别行政法律有规定者,依各该法律之规定(b)公法上请求权发生於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而请求权所由发生之法律无特别规定,且无性质相近之法律规
定者其时效期间准用民法之规定(c)公法上请求权发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时效
期间应准用民法之规定者,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民法规定之时效残余期间长於
5年者,仍应准用民法关於时效期间之规定(d)公法上请求权所由发生之法律,其规
定之期间短於5年者,不适用行政程序法之规定。
7.下列何种处分,行政机关於做成处分前,应给予受处分人陈述意见之机会?(a)综合
所得税之核课处分(b)教师不予升等之处分(c)避免相对人隐匿、移转财产或潜逃出
境,所为之保全或限制出境之处分(d)行政处分所根据之事时,客观上明白足以确认
。
8.某甲担任某机关之公务员,因涉嫌渎职,遭记两大过予以免职,请问对甲所为之免职
处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规定适用?(a)否,因为人事行政行为不适用行政程序
法之程序规定(b)否,因为公务人员考绩法已有完整之程序规定,故无从适用(c)是,
免职处分已影响甲服公职之权利,不适用人事行政行为之排除规定(d)是,因为行政程
序法为基准法性质,应优先於公务人员考绩法适用。
9.承上题,若某甲申请阅览卷宗,某乙若主张涉及其隐私,而行政机关同意某甲之申请
时,某乙得如何依法阻止行政机关之决定?(a)提起行政诉讼(b)请求进行听证程序
(c)请求召开公听会(d)向监察院陈情
10.承上题,若此一免职处分系经行政程序法听证程序作成,某甲应如何进行行政争讼?
(a)提起复审(b)提起申诉(c)提起诉愿(d)提起行政诉讼。
申论题共80分
1.教育部有监於留(游)学仲介业者衍生诸多问题但欠缺专法管理,乃依其法定职权制定
「留(游)学仲介业者辅导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留(游)仲介业者须经资格审查方得营
业,请问:
(1)此一管理办法之法律性质为何?其是否合宪?(15分)
(2)若此一管理办法尚规定所谓违规者将「撤销」其执照,此一「撤销」实际之法律
性质为何?处分相对人可否主张信赖保护?(15分)
(3)若业者A获得许可时,同一地区已获许可之其他业者可否主张此将形成恶性竞争,
侵害其财产权及营业自由?(15分)
2.以下是一群地政及不动产学者在报纸上的投书内容摘要:「我国土地徵收制度有严重
缺失,屡屡引发民怨及社会抗争,亟需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赶快改正,以臻人民权
益之保障及社会祥和。国家因公共事业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虽得依法徵收人民之
财产;但徵收行为,不仅使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财产权蒙受强制侵犯,甚至影响人民之
生存权与工作权。土地徵收所需具备之公共利益,须经过一个具体的公益与私益衡量
之方式来肯定之。然而问题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条例,对於判
断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机制规范,实可谓付之阙如。具体言之,土地徵收自需
用土地人提出徵收计画书,开始徵收程序起,以迄内政部作成徵收处分为止之过程中
,土地徵收条例完全未设有关於得由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等表达意见之机制规
定。於此情况下,导致台湾的土地徵收向来浮滥,致使许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
居民之宪法上基本权利遭受轻率地剥夺,进而引生抗争、冲突之情事亦屡见不鲜,这
已成为严重社会问题。因此,土地徵收条例修正之首要,应是尽速针对上述问题谋求
改进,俾於增进公共利益之同时,兼顾人民权益之确保。然而遗憾地,就本次土地徵
收条例修正草案内容以观,纯仅从行政便宜之观点,完全未考量(漠视)人民权益之
问题。建议内政部应於土地徵收条例中增订足以衡量土地徵收所应具备公共利益之机
制。例如:内政部受理土地徵收申请案件後,应将徵收申请案公开展览一定期间;於
公开展览期间,有相关权利人请求举行听证会或贵部认为有必要时,即应举行听证会
,徵求一般人士之意见,以供内政部审议徵收申请案参考。」请问:
(1)请就行政程序法之观点,评论「土地徵收条例完全未设有关於得由土地所有权人及
利害关系人等表达意见之机制规定,致使许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宪法
上基本权利遭受轻率地剥夺」此一看法是否合理?(15分)
(2)行政程序法中已有举行听证之相关规定,其运作有何疏失?何以上开投书仍建议土
地徵收条例应增订「有相关权利人请求举行听证会或贵部认为有必要时,即应举行
听证会」之规定?(20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7.137.181
※ 编辑: aa369aa369 来自: 118.167.137.181 (04/22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