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rl307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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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4学年度上学期司法ㄧ刑法总则期中考
时间Sat Nov 26 00:19:23 2005
一.某甲於民国90年6月,因私种菸草供自己使用,经检察官侦查後,以违反「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条例」
菸酒专卖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予以起诉。法院於91年2
月审理时,因91年1月1日起,「菸酒管理法」开始实施,依该法第四十六条但书规
定,私制菸酒供自用者,免予处罚;惟「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条例」并未同步废止〈
迟至91年5月22日始经总统公布废止〉试问:
1.何为法律变更?10分
2.何谓後法优於前法原则?15分
3.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能否适用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请详具理由以对。20分
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委托财团法
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处理两岸文书验证事务,则海基会承办文书验证之职员,其对於
申请验证案件所制作之证明书,性质上是否系刑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之公文书?请
分别就现行规定与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新制,予以说明。30分
三.甲男系我国籍之已婚人民,服务於中国石油公司,奉派至沙乌地阿拉伯处理购油事
宜。甲於驻沙期间,因缘与乙女邂逅,二人一见锺情,未久即在沙国结婚。按我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试问甲男之所为,应如何适用我国刑法?请详
细说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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