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R (共渡难关吧!)
看板LawDebate
标题[公告]管理办法草拟!!
时间Mon Mar 10 11:10:10 2008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辩论队
讨论室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法律系辩论队讨论室,并保护法律系辩论队使用空间及其资产,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者,依本法处置之。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名词定义如下:
一、法辩队:指由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在学学生,由个人意愿加入、组织以辩论之
研究及活动为依据之团队。於本管理办法中简称:法辩队。
二、法辩讨论室:指法辩队讨论及运作之地点,位於国立政治大学集英楼3楼。於本管理
办法中简称:法辩讨论室。
三、法辩队长:由学长姐指派为法辩队之领导、决策、负责之同学。於本管理办法中简称
:法辩队长。
五、活动负责人:指向法辩队提出借用法辩讨论室之活动主办同学或单位负责人。
六、审查会:指由政大法辩队现任及前任队长及学长姐三名组成,并就抽象规
范审查、判断之单位。
七、系学会:指由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在学学生,按政治大学法律系学
会章程所组成之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会。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法辩队,对於法辩讨论室有绝对优先使用之权利,并得经由法辩队长依职权否决
他人使用之申请。
第四条 非法律系学生或与辩论性质无关之活动原则上不得使用本讨论室,例外时须详附
理由,并经法辩队长同意始可。
第三章 借用办法
第五条 法律系活动或有关辩论之活动有需借用法辩讨论室,负责人需於五日前向法辩队
长提出,违者不受理其法辩讨论室借用申请。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之突发状况,致使无法於五日前完成借用申请,不受前条
之借用办法限制。本条所谓不可抗力和突发状况之认定,由法辩队长依其职权认定。
第七条 同时段多人提出借用申请,法辩队长就活动之重要性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决定
法辩讨论室借用对象。
第八条 因筹备第六条所称之活动而需长期借用法辩讨论室者,活动负责人得向法辩队长
申请取得法辩讨论室钥匙,借用钥匙之保管由活动负责人管理,并须於活动结束三日内将
钥匙归还予法辩队长。法辩讨论室之短期借用,由法辩队人员负责法辩讨论室门锁之开关
,不提供钥匙予活动负责人。
第九条 法律系学会之活动,不属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称之法律系活动。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十条 禁止任意取走或使用法辩讨论室之物品,违者活动负责人须向法辩队缴纳五百
元使用费并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任意更动摆放於法辩讨论室之法辩队所有物品,违者活动负责人须向法辩
队缴纳五百元使用费
第十二条 活动负责人於活动期间内负责维持法辩讨论室之整洁,於活动期间内所制造之
废弃物,於活动结束後须全数清理乾净。禁止将因活动产生之废弃物或垃圾弃置於法辩讨
论室之内。违者活动负责人须向法辩队缴纳五百元清洁费。
第十三条 法辩讨论室为法辩队公用之空间,禁止私人将个人物品置於法辩讨论室中;若
私人物品於活动期间或法辩讨论室整理时,毁损或遗失,由放置人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活动负责人及其他使用人於租借前须就法辩讨论室所存有之财产予以确认,并
於使用期间负法辩讨论室财产保管讨论室财产之责,若有遗失请负赔偿之责。
第十五条 法辩讨论室为公共空间禁止不适当之举动,违者须缴纳一千元罚金并不得再借
用本讨论室。所谓不适当由第二条所称审查会予以认定,并得给於当事人答辩、澄清之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则实施前须经法辩队员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修订亦同。
第十七条 本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辩论队讨论室使用管理办法,自民国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辩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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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alamus:我可以把他弄成彩色的吗= =......这样好伤眼睛... 03/10 12:10
2F:→ KarlR:可以!! 03/10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