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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所在』~~~何谓刑法第三三九条所称之「诈术」 我想要跟大家讨论的问题,如果抽象成法律文字的话,系以下的叙述: 「行为人并未传递与事实不相符合之资讯,然其明知将使他人陷於错误 ,是否仍该当於诈欺罪中所称之『诈术』?进而若以上开手段使人将本 人或第三人物交付者,是否即该当於诈欺罪?」 引号之内所描述的一连串行为,最後是不是要将行为人以「诈欺罪」相绳 显然只有一个争点,就是到底有没有「诈术」的存在~~~应该同意这样的 「争点协议整理」吧!! 当然,并没有人因为看完那篇文章,很体贴的主动请我吃饭喝酒,解解闷 申言之,没有人因为我的行为而给付财物给我(其实这是最遗憾的部分) 我的行为自然不会该当诈欺罪~~ 惟讨论重心实已跳脱我的行为本身,而进入「诈术」此一「法条构成要件」 「解释论」的范畴为是。 二、学说见解 1、狭义说:诈术系指「传递与事实不符之资讯,进而使相对人有产生错误认知可能」 (黄荣坚,刑法问题,页八一;林东茂,知识论,页一二0。) 2、广义说:诈术系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错误认知可能之手段皆属之。」(甘添贵,体 系二,页二八二。) 三、实务见解:实务上多数判决例,并未直接就诈术为积极定义,惟观案件基础事实,所 谓诈术之态样多以伪造契约(二九上二一一八号例)、变造借条(二九上 九九0例)、谎称车辆必须送监理站维修(六六台非一四五例)、伪造肉 品检验及格戳章(六八台上六五例)等等,是以诈术之意涵於多数案件中 确属於「传递与事实不符之资讯」。 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所谓之诈术,并不以欺罔为限,即利 用他人之错误而使其为财物之交付,亦不得谓非诈欺。』最高法院二四年 上字四五一五号判例即对诈术之认定采取「广义之见解」。 四、管见:以後再写吧,反正管见不重要,学争及实务已经粗略整理出来了,不过实在是 懒得没去查各说理由(唉,我又不是刑法组的)。呼,都已经四点了为啥一丝睡 意也没有阿,~爆肝~的阴影挥之不去。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议各位讨论法律问题之前 要先明白把问题点挑出来 然後先从「解释论」出发去解决问题 解释论的思考方式 第一、一定要先从现行法为依据,不要一开始就天马行空的解释起来。 第二、整理学说(内国见解及外国相近立法例)、实务见解及其理由依据。 第三、提出取舍上开不同见解之「价值标准」(可能是立法目的之达成,可能是体系完整 性,或其他价。) 第四、依步骤三中所确立之价值,做出自己的选择,并公开自己的心证推论过程。 如果,你发现问题在穷尽解释论中各种可能(限缩或扩张解释、类推适用,准用,法 类推等等手段)後,或是依该法之性质无法适用部分法律解释方法(如刑法)导致问题无 法解决时,就必须进到第二部分,也就是「立法论」的层次 立法论的思考方式 第一:参酌外国近似立法例之处理方法 第二:依解释论步骤三中所选取之价值进行多数立法例之取舍。这部分同解释论步骤四。 第三:将外国立法例予以「本土化」,以融入本国现行法律体制。(立法论特有部分,也 是难度最高的地方,弄得不好就会像现在的某刑诉法一样,遭到四不像之讥) 以上整理自林秀雄、杨淑文老师课授,若有未尽及误会之处,本人概不负责 !! ※ 引述《maryjuana (说话是我的原罪)》之铭言: : ※ 引述《cwy0317 (只在乎一件事)》之铭言 : : 学长原谅我考完的懒惰 : : 在我还没翻法典稍微思考一下 : : 我记得诈欺当中 : : 好像有个重要的要素是"使人陷於错误"之中 : : 如果这是唯一的要件的话 : : 那学长真是相当成功orz...... : : 而且我觉得 : : 使人限於错误是重要的结果 : : 至於手段是谎言或是事实 我觉得并非重要 : : ============================================================= : : 好 如果回到这边的讨论 : : 学长已经有故意了 实害也发生了 : : (真是丢脸翻了orz)] : : 我觉得中间的部分当然要看这是不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 : 如果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当然就只好怪我笨 : : 不过如果苇怡也是一般人的话 : : (学长应该不敢说不吧^^) : : 显然是无法判断 : : 所以陷於错误也不是我的错呀>"< : : 好吧 : : 以上是管见..... : 我自己的想法是 : 要讨论是不是诈欺罪当然是整个构成要件都要检讨 : 所以在学长没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诈术 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任一不成立 那就没有这个罪的问题了吧? : 为什麽要讨论这些other than"诈术"的东西 : 是因为我觉得如果不是这些要件一起用的话 : 感觉单纯的"诈术"不能够怎麽去非难他 : 像我个人常常神经大条 头脑忘了带出门 又很容易相信别人 : 所以很容易就会搞不清楚别人是开玩笑还是什麽 就会被骗被耍>"< : 但这种时候也许自尊或是什麽不太有实质利益的东西会有伤害(这当然也值得讨论,但not here) : 我们在法律的评价上感觉就不会去重视这样的"诈欺"行为 : 所以 不才以为(ps.很想知道"管见以为"的典故:p) : 是不是诈术 看那个人理解的是不是你想要他理解的 : 也许跟贾公说的一样 以一般人会不会真的都陷於错误而言 : (再ps.我是一般人是需要强调的东西吗??<--疑惑) : 然而如果在没有真正实害发生的时候 : 所谓的"诈术"好像没有什麽法律上值得讨论的实益 : 所以啊 学长一向是说话高手 : 被错误的引导表示学长也的确能够知道系辩学弟妹敏感幼小的心思 : 知道基於我们对学长忠诚信奉的立场 我们永远只会往关心的方向去想 : 所以被骗到是当然的啦:p : 最後还是要恭贺硕志学长和尚修学长 : 今年是法辩丰收的一年 : 也非常期待将来有机会到法院旁听两位对簿公堂(..好像不太对..)的情景 : ^^b ※ 引述《maryjuana (说话是我的原罪)》之铭言: : ※ 引述《cwy0317 (只在乎一件事)》之铭言: : : 学长原谅我考完的懒惰 : : 在我还没翻法典稍微思考一下 : : 我记得诈欺当中 : : 好像有个重要的要素是"使人陷於错误"之中 : : 如果这是唯一的要件的话 : : 那学长真是相当成功orz...... : : 而且我觉得 : : 使人限於错误是重要的结果 : : 至於手段是谎言或是事实 我觉得并非重要 : : ============================================================= : : 好 如果回到这边的讨论 : : 学长已经有故意了 实害也发生了 : : (真是丢脸翻了orz) : : 我觉得中间的部分当然要看这是不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 : 如果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当然就只好怪我笨 : : 不过如果苇怡也是一般人的话 : : (学长应该不敢说不吧^^) : : 显然是无法判断 : : 所以陷於错误也不是我的错呀>"< : : 好吧 : : 以上是管见..... : 我自己的想法是 : 要讨论是不是诈欺罪当然是整个构成要件都要检讨 : 所以在学长没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诈术 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任一不成立 那就没有这个罪的问题了吧? : 为什麽要讨论这些other than"诈术"的东西 : 是因为我觉得如果不是这些要件一起用的话 : 感觉单纯的"诈术"不能够怎麽去非难他 : 像我个人常常神经大条 头脑忘了带出门 又很容易相信别人 : 所以很容易就会搞不清楚别人是开玩笑还是什麽 就会被骗被耍>"< : 但这种时候也许自尊或是什麽不太有实质利益的东西会有伤害(这当然也值得讨论,但not here) : 我们在法律的评价上感觉就不会去重视这样的"诈欺"行为 : 所以 不才以为(ps.很想知道"管见以为"的典故:p) : 是不是诈术 看那个人理解的是不是你想要他理解的 : 也许跟贾公说的一样 以一般人会不会真的都陷於错误而言 : (再ps.我是一般人是需要强调的东西吗??<--疑惑) : 然而如果在没有真正实害发生的时候 : 所谓的"诈术"好像没有什麽法律上值得讨论的实益 : 所以啊 学长一向是说话高手 : 被错误的引导表示学长也的确能够知道系辩学弟妹敏感幼小的心思 : 知道基於我们对学长忠诚信奉的立场 我们永远只会往关心的方向去想 : 所以被骗到是当然的啦:p : 最後还是要恭贺硕志学长和尚修学长 : 今年是法辩丰收的一年 : 也非常期待将来有机会到法院旁听两位对簿公堂(..好像不太对..)的情景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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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26.237
1F:推 cwy0317:学长借转唷^^ 61.220.124.127 01/15
2F:推 MAMAPING:不要借去法律相关版上嘿 ~"~ 61.230.126.23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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