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MAPING (被电久就麻痹了)
看板LawDebate
标题Re: 很抱歉,我无法信守对你的诺言
时间Sat Jan 15 04:05:17 2005
一、『问题之所在』~~~何谓刑法第三三九条所称之「诈术」
我想要跟大家讨论的问题,如果抽象成法律文字的话,系以下的叙述:
「行为人并未传递与事实不相符合之资讯,然其明知将使他人陷於错误
,是否仍该当於诈欺罪中所称之『诈术』?进而若以上开手段使人将本
人或第三人物交付者,是否即该当於诈欺罪?」
引号之内所描述的一连串行为,最後是不是要将行为人以「诈欺罪」相绳
显然只有一个争点,就是到底有没有「诈术」的存在~~~应该同意这样的
「争点协议整理」吧!!
当然,并没有人因为看完那篇文章,很体贴的主动请我吃饭喝酒,解解闷
申言之,没有人因为我的行为而给付财物给我(其实这是最遗憾的部分)
我的行为自然不会该当诈欺罪~~
惟讨论重心实已跳脱我的行为本身,而进入「诈术」此一「法条构成要件」
「解释论」的范畴为是。
二、学说见解
1、狭义说:诈术系指「传递与事实不符之资讯,进而使相对人有产生错误认知可能」
(黄荣坚,刑法问题,页八一;林东茂,知识论,页一二0。)
2、广义说:诈术系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错误认知可能之手段皆属之。」(甘添贵,体
系二,页二八二。)
三、实务见解:实务上多数判决例,并未直接就诈术为积极定义,惟观案件基础事实,所
谓诈术之态样多以伪造契约(二九上二一一八号例)、变造借条(二九上
九九0例)、谎称车辆必须送监理站维修(六六台非一四五例)、伪造肉
品检验及格戳章(六八台上六五例)等等,是以诈术之意涵於多数案件中
确属於「传递与事实不符之资讯」。
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所谓之诈术,并不以欺罔为限,即利
用他人之错误而使其为财物之交付,亦不得谓非诈欺。』最高法院二四年
上字四五一五号判例即对诈术之认定采取「广义之见解」。
四、管见:以後再写吧,反正管见不重要,学争及实务已经粗略整理出来了,不过实在是
懒得没去查各说理由(唉,我又不是刑法组的)。呼,都已经四点了为啥一丝睡
意也没有阿,~爆肝~的阴影挥之不去。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议各位讨论法律问题之前
要先明白把问题点挑出来
然後先从「解释论」出发去解决问题
解释论的思考方式
第一、一定要先从现行法为依据,不要一开始就天马行空的解释起来。
第二、整理学说(内国见解及外国相近立法例)、实务见解及其理由依据。
第三、提出取舍上开不同见解之「价值标准」(可能是立法目的之达成,可能是体系完整
性,或其他价。)
第四、依步骤三中所确立之价值,做出自己的选择,并公开自己的心证推论过程。
如果,你发现问题在穷尽解释论中各种可能(限缩或扩张解释、类推适用,准用,法
类推等等手段)後,或是依该法之性质无法适用部分法律解释方法(如刑法)导致问题无
法解决时,就必须进到第二部分,也就是「立法论」的层次
立法论的思考方式
第一:参酌外国近似立法例之处理方法
第二:依解释论步骤三中所选取之价值进行多数立法例之取舍。这部分同解释论步骤四。
第三:将外国立法例予以「本土化」,以融入本国现行法律体制。(立法论特有部分,也
是难度最高的地方,弄得不好就会像现在的某刑诉法一样,遭到四不像之讥)
以上整理自林秀雄、杨淑文老师课授,若有未尽及误会之处,本人概不负责 !!
※ 引述《maryjuana (说话是我的原罪)》之铭言:
: ※ 引述《cwy0317 (只在乎一件事)》之铭言
: : 学长原谅我考完的懒惰
: : 在我还没翻法典稍微思考一下
: : 我记得诈欺当中
: : 好像有个重要的要素是"使人陷於错误"之中
: : 如果这是唯一的要件的话
: : 那学长真是相当成功orz......
: : 而且我觉得
: : 使人限於错误是重要的结果
: : 至於手段是谎言或是事实 我觉得并非重要
: : =============================================================
: : 好 如果回到这边的讨论
: : 学长已经有故意了 实害也发生了
: : (真是丢脸翻了orz)]
: : 我觉得中间的部分当然要看这是不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 : 如果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当然就只好怪我笨
: : 不过如果苇怡也是一般人的话
: : (学长应该不敢说不吧^^)
: : 显然是无法判断
: : 所以陷於错误也不是我的错呀>"<
: : 好吧
: : 以上是管见.....
: 我自己的想法是
: 要讨论是不是诈欺罪当然是整个构成要件都要检讨
: 所以在学长没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诈术 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任一不成立 那就没有这个罪的问题了吧?
: 为什麽要讨论这些other than"诈术"的东西
: 是因为我觉得如果不是这些要件一起用的话
: 感觉单纯的"诈术"不能够怎麽去非难他
: 像我个人常常神经大条 头脑忘了带出门 又很容易相信别人
: 所以很容易就会搞不清楚别人是开玩笑还是什麽 就会被骗被耍>"<
: 但这种时候也许自尊或是什麽不太有实质利益的东西会有伤害(这当然也值得讨论,但not here)
: 我们在法律的评价上感觉就不会去重视这样的"诈欺"行为
: 所以 不才以为(ps.很想知道"管见以为"的典故:p)
: 是不是诈术 看那个人理解的是不是你想要他理解的
: 也许跟贾公说的一样 以一般人会不会真的都陷於错误而言
: (再ps.我是一般人是需要强调的东西吗??<--疑惑)
: 然而如果在没有真正实害发生的时候
: 所谓的"诈术"好像没有什麽法律上值得讨论的实益
: 所以啊 学长一向是说话高手
: 被错误的引导表示学长也的确能够知道系辩学弟妹敏感幼小的心思
: 知道基於我们对学长忠诚信奉的立场 我们永远只会往关心的方向去想
: 所以被骗到是当然的啦:p
: 最後还是要恭贺硕志学长和尚修学长
: 今年是法辩丰收的一年
: 也非常期待将来有机会到法院旁听两位对簿公堂(..好像不太对..)的情景
: ^^b
※ 引述《maryjuana (说话是我的原罪)》之铭言:
: ※ 引述《cwy0317 (只在乎一件事)》之铭言:
: : 学长原谅我考完的懒惰
: : 在我还没翻法典稍微思考一下
: : 我记得诈欺当中
: : 好像有个重要的要素是"使人陷於错误"之中
: : 如果这是唯一的要件的话
: : 那学长真是相当成功orz......
: : 而且我觉得
: : 使人限於错误是重要的结果
: : 至於手段是谎言或是事实 我觉得并非重要
: : =============================================================
: : 好 如果回到这边的讨论
: : 学长已经有故意了 实害也发生了
: : (真是丢脸翻了orz)
: : 我觉得中间的部分当然要看这是不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 : 如果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当然就只好怪我笨
: : 不过如果苇怡也是一般人的话
: : (学长应该不敢说不吧^^)
: : 显然是无法判断
: : 所以陷於错误也不是我的错呀>"<
: : 好吧
: : 以上是管见.....
: 我自己的想法是
: 要讨论是不是诈欺罪当然是整个构成要件都要检讨
: 所以在学长没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诈术 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任一不成立 那就没有这个罪的问题了吧?
: 为什麽要讨论这些other than"诈术"的东西
: 是因为我觉得如果不是这些要件一起用的话
: 感觉单纯的"诈术"不能够怎麽去非难他
: 像我个人常常神经大条 头脑忘了带出门 又很容易相信别人
: 所以很容易就会搞不清楚别人是开玩笑还是什麽 就会被骗被耍>"<
: 但这种时候也许自尊或是什麽不太有实质利益的东西会有伤害(这当然也值得讨论,但not here)
: 我们在法律的评价上感觉就不会去重视这样的"诈欺"行为
: 所以 不才以为(ps.很想知道"管见以为"的典故:p)
: 是不是诈术 看那个人理解的是不是你想要他理解的
: 也许跟贾公说的一样 以一般人会不会真的都陷於错误而言
: (再ps.我是一般人是需要强调的东西吗??<--疑惑)
: 然而如果在没有真正实害发生的时候
: 所谓的"诈术"好像没有什麽法律上值得讨论的实益
: 所以啊 学长一向是说话高手
: 被错误的引导表示学长也的确能够知道系辩学弟妹敏感幼小的心思
: 知道基於我们对学长忠诚信奉的立场 我们永远只会往关心的方向去想
: 所以被骗到是当然的啦:p
: 最後还是要恭贺硕志学长和尚修学长
: 今年是法辩丰收的一年
: 也非常期待将来有机会到法院旁听两位对簿公堂(..好像不太对..)的情景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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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wy0317:学长借转唷^^ 61.220.124.12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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