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MAPING (被电久就麻痹了)
看板LawDebate
标题Re: [问题] 尚修学长
时间Tue Oct 19 01:10:00 2004
※ 引述《ieoieo (被='=!遗弃的小严)》之铭言:
: ※ 引述《MAMAPING (被电久就麻痹了)》之铭言:
: : 标题: Re: [问题] 尚修学长
: : 时间: Sun Oct 17 19:02:06 2004
: : 我不是不想要早一点睡觉
: : 我是有「失眠」的症头
: : 至於会不会爆肝阿
: : 我想那是迟早的事情
: : 常常有那种连续七八天平均每天没有睡超过五小时
: : 然後头很涨很胀,眼睛快要掉出来的感觉
: 会吓到女朋友吧
: : 目前没有再念研究所的东西,所以不会累
: : 不过昨天上来搬家倒是顶累的
: : 要上哪一种课?
: : 辩论的还是法律的?
: (狮子开小口) 都要 1. 那我们组读书会的时候 找学长当指导
你现在大二,那课程部分,基本的
刑法分则以及民法部分应该可以。
: 2. 上系辩的社课会请学长替我们安排上课内容
: 学长自由发挥
: 因为我本身主要是想看学长当老师的样子而已
: 并且让学弟妹学到有趣的辩论
ㄎㄎ,我当老师的样子,应该就是
在带辩论的样子吧。学业上的老师比较有趣
毕竟你们现在的课业部分我没有很认真的去
念过,都是当完兵之後很技巧的略读,so期
带有教学相长的可能。至於辩论,ㄟ,那是
很即兴的感觉,比较没有办法「教」,不过
如果我回去看你们的时候,欢迎多讨论。
: ps 如果可以开大口的话 可以请硕志学长 雯华学姊
相信我,他们会装作没有看到
: 也替我们上课吗 因为梓榕学姊和耀庭学长念大四压力很大
: 恐怕不能像以前一样帮我们上社课了
: : 基本是我的辩论流派是「本能辩论派」
: : 我理论部分知道的东西不多
: : 上课应该以聊天、讲八卦居多吧
: 学长的专长即在於此阿 可以激发我们的想像力和幽默感
: : 至於我的法律流派是
: : 「闲散法学派」为本,「高点补习派」为干,最後辅以「求神问卜派」
: : 所以,有问题大家一起讨论看看是没有问题啦
: : 不过我真的不保证我说的一定是对的
: 很务实耶
: 目前我属於九流最下
: : 好啦,说正题吧
: : 如果你个人有问题,就留言给我(MSN:[email protected])或写信给我
: : 我会尽量回覆。
: : 这样可以吗?
: 谢谢学长
: 那可以在此问个问题吗
: 关於强制猥亵罪与强制罪的区别
: 之前看到学林分科刑法中的"判例"中
: 甲男持刀强迫乙女观赏其手淫
: 构成强制罪而非强制猥亵罪
: 而强迫乙女为自慰行为则构成强制猥亵罪
: 其实还蛮奇怪的
: 因为强制猥亵罪中的构成要件应该上处两种情形都应该构成要件该当
: 不知道到底有何不同
实务的认定相当凌乱,基本上限在这两个应该都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才是
强制罪相较於其他法文中有「强暴、胁迫...等等相类字眼」的条文
皆属於「普通规定」,依据「特别关系」应优先是用他法条,举「强盗罪」为例
正是如此。所以林山田老师的书上就会说,强盗行为同时成立强盗罪以及强制罪
但是,两罪之间不是想像竞合关系,而是「特别关系」,应仅论以「强盗罪」。
那回过来看上面这两个例子,基本上「猥亵」的意思就是指「主观上出於满足性
慾之心态,客观上为足引起一般人羞耻感觉之行为」(其实有说跟没有说一样啦)
这是标准的「主客观混合说」适例。WELL 那依据这样的标准去检视前揭两案例,
应该都能得出行为人涉犯「强制猥亵罪」的结论才是。
举个简单的小例子去推想一下,一般我们所谓的「风衣遛鸟侠」,他们犯哪一种罪?
就是「公然猥亵」对吧,所以说「纯粹透气遛遛鸟」都是「猥亵」行为,那「手淫」
的行为显系重度行为,自属於「猥亵」无疑。
你说的那个判例我再去看看,基本上我这次上台北竟然把我的法条遗落在台中,所以
现在写啥东西都是「直觉」,参考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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