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MAPING (萍妹妹)
看板LawDebate
标题Re: [问题] 包子..看这里
时间Fri Jun 4 13:31:21 2004
※ 引述《fightman (我爱法辩队)》之铭言:
: ※ 引述《fightman (我爱法辩队)》之铭言:
: : 包子
: : 你这学期是修林秀雄的继承吗
: : 可以问你一下
: : 林秀雄上课的时候
: : 说到继承回复请求权1146的时候
: : 他认为真正继承人不可以向第三人主张1146
: : 他理由为何
: : 你可以帮学长查一下共笔吗?
: 第三人是指僭称继承或表现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
^^
表「见」继承----------这种错误跟「过失杀人」有异曲同工之妙
: 就是林秀雄1146的十大争点中的第6还第7个争点吧ꠊ: 甲死,其子乙在国外,由同居人丙僭称继承,丙把甲之遗产处分给
: 第三人丁。问以可否对丁主张1146,丁善恶意有何不同?
阿.....1146还有十大争点喔
我只知道2.3个ㄟ
那我想
我的答案应该会是错的
因为内容实在是简单的可以...
所以,能否把你的答案PO出来大家再讨论阿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一、丙是同居人,并非继承人,故就继承财产而言,属无权占有人,其对继承财产之处分
自属「无权处分」无疑。
二、依题意而言,丙就继承财产应已为必要之登记(继承登记以及移转登记),否则移转
不动产之契约皆因欠缺第758.759条「特别生效要件」而无效,与丁善恶意无涉,合先
叙明。
三、承上,若丁为善意,则就受让之财产,依据第801.948以及土地法43条「善意取得」之
乙对丁并没有权利得以主张。
四、设丁为恶意,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若丁「占有」财产,并且「否认」乙之继承权,
乙得对之主张1146 ; 反之,上开两条件未能同时具备者,则乙仅得对丁主张767。
错了不要骂我
这一切都只是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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