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MAPING (萍妹妹)
看板LawDebate
标题Re: [问题] 包子..看这里
时间Thu Jun 3 19:17:52 2004
※ 引述《fightman (我爱法辩队)》之铭言:
: 包子
: 你这学期是修林秀雄的继承吗
: 可以问你一下
: 林秀雄上课的时候
: 说到继承回复请求权1146的时候
: 他认为真正继承人不可以向第三人主张1146
: 他理由为何
: 你可以帮学长查一下共笔吗?
你的问题实在是太笼统了啦
举一下例子
这样大家比较清楚
照你的写法
真正继承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1146,那要向谁主张阿???
问题主要的关键在於你「没有定义」谁叫做第三人
1146的适用主体是真正继承人
对象是 1.僭称自己是继承人之人
2.自己是真正继承人,但是否认其他真正继承人之人
这里应该没有争议才是
释字第437号前断说的很清楚,那其实是移植於实务见解
你设计一下案例大家讨论看看
如果这学说见解只是「听说」来的,建议就把它忘掉
毕竟只是「传闻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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