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angepig (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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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心 好奇
时间Thu Mar 25 01:56:16 2004
中选会禁止选民进入投票穿着或挂着
「支持公投」「反对公投」之标章有无侵犯人民言论自由
我方是不认为中选会有侵犯到人民的言论自由的,我们要强调的是
若中选会采此种动作是一种限制而不是侵犯,侵犯与限制是不同的.
所谓的侵犯是指政府在不合理的状态下,无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以至於人民权利受损.
但限制是指政府依法行事,合於比例原则所做出的行政命令.
再来看看中选会为何会做出这种决定?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第三十六条 (竞选活动期间)
总统、副总统选举,候选人竞选活动期间为二十八日。
前项期间,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
其每日竞选活动时间,自上午七时起至下午十时止。
可知其投票当天是禁止任何政治宣传活动的,
但今日的选举我们可发现一旦贴上支持公投或拒投公投的贴纸无疑是有某种程度的泛蓝
或泛绿倾向,而避免此种政治表态影响总统大选,及暗示性的宣传活动,中选会应限制之.
又公投法48条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轩嚷,干扰或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经警卫人员制止後仍继续为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公投法不允许人民干扰他人投票.
而中选会是否合乎比例原则,以符合限制的定义?
在适宜性方面,中选会是有权利做出此种行政命令并限制人民.
这个限制公投贴纸的措施无疑是达成中选会避免政治表态的最佳方式.
在必要性方面,在一切适宜的措施中限制公投贴纸是最佳且唯一的方式.
至於狭义比例性,如果我们限制了人民这项动作,
会对人民有任何损失吗?不会,完全不会有任何损失的存在.
但在正方的状态下不限制人民公投贴纸会带来什麽後果?
我们都知道投票应以秘密,不记名方式进行,若选民主动表明拒领或支持公投
无疑有某种129之明文规定程度的泛蓝或泛绿倾向,形
同政治表态,而违反无记名投票之精神.
严重打击了宪法129之规定~
反方论点:
1限制与侵犯不同
2总统选举罢免法36条
3公投法48条
4符合比例性
5攻击正方侵害法益…
…………….
1侵犯与限制的定义达到共识
2公投贴纸与政治倾向的关联…..首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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