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yt (诚彼娘之非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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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学长姐们帮帮忙 表示点意见 为什麽死刑过程 …
时间Wed Jan 9 00:34:56 2002
※ 引述《hkfh (冷气团长)》之铭言:
: (法新社华盛顿十日电)美国最高法院十日驳回奥克拉荷马市爆炸案凶手麦克威处决时
: 容许全程录影的请求。这项判决,普遍认为已使反对死刑人士再遭一次挫败。
: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犯下奥克拉荷马市联邦大楼爆炸案的麦克威,十一日清晨将在
: 印第安纳州特雷霍特的联邦监狱,以毒针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爆炸案造成一百六十八人
: 丧生。
: 数名为另一件死刑案件辩护的律师向最高法院诉请容许他们将麦克威的行刑经过全程
: 录影,所持理由是如此做可能对辩护努力有所帮助。
: 不过,最高法院一名官员今天说,法院已在十日下什五时三十六分驳回这些辩护律师的
: 请求,且未对驳回行动提出任何说明。反对死刑人士也赞成将麦克威的行刑经过
: 全程录影,因此,最高法院今天的判决行动,无异使他们的努力再遭受一次挫败。
: 虽然传媒无法直播死刑过程,但届时会有三十人现场见证麦克维服法,
: 另有三百多位生还者及罹难者家属,将透过闭路电视观看整个过程。另一ꐊ: 方面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已推翻下级法院准许录影麦克维行刑过程的裁决。
: 该下级法院是应另一宗死刑案件的律师要求,以作为死刑残忍的证据而批准录影。
: 麦克维曾宣称,他不反对闭路电视转播,还建议全国电视联播。
: 他写给奥克拉荷马日报的一封信函中说,为了公平起见
: 政府应「执行一个真正的公开行刑,允许公开转播。」
这让我想起一部电影..."飞越死亡线"..西恩潘 主演
女主角的名字一下子想不起来
是主演末路狂花较老的那个女主角
我想先来切割一下事件的角度
死刑执行,基本上从客观面来说,排除一切对人主观评价,
其实就是一个”杀人的过程”,
有看过 15 minutes 这部电影的人应该比较可以明确的了解我想要表达的观点,
再来复原原貌,事件当事人是受刑人,杀他的目的是为执行刑罚,
在执行的方法上,应该是没啥问题的,从电椅ˋ枪决到注射,
我觉得都一样残忍,单纯只是杀人方法,在问题的讨论上面应该不会有所不同。
可否播放杀人过程?牵涉的是言论(新闻)自由界限上面的问题。
大部分新闻内容中只要牵涉到血腥色情,大家都知道会打上马赛克吧,
理由的话大家应该也都知道,是为了怕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简单来说,应该可以归入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但是,麻烦的是,
如果有人不认为这违反公序良俗的话,你是否有办法说服他抛弃己见。
这就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特点(缺点ˋ重点?)
自由权的界限,本来就是一个移动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会有不同的位置,
也随着时代的进步就会不断的出现挑战这个界限的举动(行为ˋ事件),
就本事件来说,言论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调和,也随着每个人就公序良俗
的观念不同而有不同的答案,但是如果加上被杀的人是受刑人,
杀他的目的是基於行使国家的刑罚权,是否会使结果有所不同?
同样的,这结果也一样见仁见智。
如果你问我的话,我并不同意言论自由可以这样运作。
言论自由是为表达意见而产生的防御权,监督言论又分为内容与方式的监督,
就是言论内容和言论方式的监督,(这部分实在是宪法里面最有趣的地方了)
在内容上不可以做事前监督应该是已经确立的原则,
但是在方式上就有很大的研究空间了,
要表达死刑的残忍,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你有表意的自由,
为达表意的目的,
用文字叙述 还是-->播出犯人的惨叫声 还是-->实况转播,
我特别用层升的方式写出,
相信大家可以发现这些方式越来越接近并挑战言论自由的界限,
我个人还是停留在仅能用文字表述的方式,
理由是,既然你已达到表意的目的,就不应允许你恣意加深接受言论的人的恐惧
至少,有此可能,但是只要有虞,我相信已经触及公序良俗的界限,
毕竟,言论自由在这里我把它当作防御权的一种,
我只要没把你不当的剥夺致零即可,况且我有比例原则的依据和立场。
所以尽管你是受刑人还是行使刑罚权,同样的我不认为你可以这样播放。
如果单纯就可不可以录影并播放,应该就是牵涉到言论自由的问题,
另外关於人格权,又有很多需要讨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人格权是集合概念),死人是否有人格权,
因为当事人既然都同意,在这事件上应该就没啥问题,
但是万一他不同意咧?这下次再说吧!
再来在刑罚论上,死刑的存废?执行死刑的影带是否可作为死刑残忍的证据?
是否可为了作为证据录影?
你问我的话,我认为死刑还是有存在的必要。
这以後再研究吧。
--
羽球骇客 Badminton 02
我杀的死你 你杀不死我
我们时间已经到了 谢谢你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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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Re: 请学长姐们帮帮忙 表示点意见 为什麽死刑过程 …
时间: Wed Jan 9 00:34:56 2002
※ 引述《hkfh (冷气团长)》之铭言:
: (法新社华盛顿十日电)美国最高法院十日驳回奥克拉荷马市爆炸案凶手麦克威处决时
: 容许全程录影的请求。这项判决,普遍认为已使反对死刑人士再遭一次挫败。
: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犯下奥克拉荷马市联邦大楼爆炸案的麦克威,十一日清晨将在
: 印第安纳州特雷霍特的联邦监狱,以毒针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爆炸案造成一百六十八人
: 丧生。
: 数名为另一件死刑案件辩护的律师向最高法院诉请容许他们将麦克威的行刑经过全程
: 录影,所持理由是如此做可能对辩护努力有所帮助。
: 不过,最高法院一名官员今天说,法院已在十日下什五时三十六分驳回这些辩护律师的
: 请求,且未对驳回行动提出任何说明。反对死刑人士也赞成将麦克威的行刑经过
: 全程录影,因此,最高法院今天的判决行动,无异使他们的努力再遭受一次挫败。
: 虽然传媒无法直播死刑过程,但届时会有三十人现场见证麦克维服法,
: 另有三百多位生还者及罹难者家属,将透过闭路电视观看整个过程。另一ꐊ: 方面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已推翻下级法院准许录影麦克维行刑过程的裁决。
: 该下级法院是应另一宗死刑案件的律师要求,以作为死刑残忍的证据而批准录影。
: 麦克维曾宣称,他不反对闭路电视转播,还建议全国电视联播。
: 他写给奥克拉荷马日报的一封信函中说,为了公平起见
: 政府应「执行一个真正的公开行刑,允许公开转播。」
这让我想起一部电影..."飞越死亡线"..西恩潘 主演
女主角的名字一下子想不起来
是主演末路狂花较老的那个女主角
我想先来切割一下事件的角度
死刑执行,基本上从客观面来说,排除一切对人主观评价,
其实就是一个”杀人的过程”,
有看过 15 minutes 这部电影的人应该比较可以明确的了解我想要表达的观点,
再来复原原貌,事件当事人是受刑人,杀他的目的是为执行刑罚,
在执行的方法上,应该是没啥问题的,从电椅ˋ枪决到注射,
我觉得都一样残忍,单纯只是杀人方法,在问题的讨论上面应该不会有所不同。
可否播放杀人过程?牵涉的是言论(新闻)自由界限上面的问题。
大部分新闻内容中只要牵涉到血腥色情,大家都知道会打上马赛克吧,
理由的话大家应该也都知道,是为了怕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简单来说,应该可以归入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但是,麻烦的是,
如果有人不认为这违反公序良俗的话,你是否有办法说服他抛弃己见。
这就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特点(缺点ˋ重点?)
自由权的界限,本来就是一个移动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会有不同的位置,
也随着时代的进步就会不断的出现挑战这个界限的举动(行为ˋ事件),
就本事件来说,言论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调和,也随着每个人就公序良俗
的观念不同而有不同的答案,但是如果加上被杀的人是受刑人,
杀他的目的是基於行使国家的刑罚权,是否会使结果有所不同?
同样的,这结果也一样见仁见智。
如果你问我的话,我并不同意言论自由可以这样运作。
言论自由是为表达意见而产生的防御权,监督言论又分为内容与方式的监督,
就是言论内容和言论方式的监督,(这部分实在是宪法里面最有趣的地方了)
在内容上不可以做事前监督应该是已经确立的原则,
但是在方式上就有很大的研究空间了,
要表达死刑的残忍,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你有表意的自由,
为达表意的目的,
用文字叙述 还是-->播出犯人的惨叫声 还是-->实况转播,
我特别用层升的方式写出,
相信大家可以发现这些方式越来越接近并挑战言论自由的界限,
我个人还是停留在仅能用文字表述的方式,
理由是,既然你已达到表意的目的,就不应允许你恣意加深接受言论的人的恐惧
至少,有此可能,但是只要有虞,我相信已经触及公序良俗的界限,
毕竟,言论自由在这里我把它当作防御权的一种,
我只要没把你不当的剥夺致零即可,况且我有比例原则的依据和立场。
所以尽管你是受刑人还是行使刑罚权,同样的我不认为你可以这样播放。
如果单纯就可不可以录影并播放,应该就是牵涉到言论自由的问题,
另外关於人格权,又有很多需要讨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人格权是集合概念),死人是否有人格权,
因为当事人既然都同意,在这事件上应该就没啥问题,
但是万一他不同意咧?这下次再说吧!
再来在刑罚论上,死刑的存废?执行死刑的影带是否可作为死刑残忍的证据?
是否可为了作为证据录影?
你问我的话,我认为死刑还是有存在的必要。
这以後再研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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