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h0820 (shh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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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102北法盃在文化
时间Mon Sep 16 00:01:40 2013
第102学年度第十二届北部地区法律学系校际排球锦标赛企划书
一、主 旨:藉由比赛与他校排球队交流情谊
二、目ꂠꀠ标 :
(一)藉由比赛切磋技巧,从中学习并自我成长
(二)提倡排球运动
三、主办单位: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排球队、法律学系系学会
四、协办单位:中华民国大专院校系际运动联盟
五、指导单位: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
六、活动网址:
http://www.bsaila.com.tw/csl/cup/index.aspx?bsid=80349
七、辅导单位 :中国文化大学学生事务处课外活动组
八、比赛时间:102年12月14、15日
九、比赛地点:
ꀠ 预赛及复赛:私立中国文化大学校本部体育馆(大孝馆)二楼多功能球场
十、参加资格:北部大专院校法律系男、女子组排球队,或者历年有参加之学校,并鼓励系所之教职员工一同参与。
十一、报名日期:即日起至10月14日止。
十二、报名费用:每队6000元整。(包含500元保证金,於该队完成全赛程後无息退还)
十三、领队会议:
(一)第一次领队会议:於10月19日,确切时间以及地点将另行於网站上通知。讨论内容,以预算表、企划书、比赛规则与其他相关的事项进行讨论,莅时请各单位派员到。未出席者由大会对於讨论後之任何结果事後并不得异议,且无权对领队会议决定之事项发表意见。
(二)第二次领队会议:於11月23日,进行抽签及赛程排定,确切时间地点另行於网站上通知,莅时请各单位派员到场抽签。未出席者由大会代抽,事後并不得异议,且无权对领队会议决定之事项发表意见。
(三)领队会议地点:中国文化大学推广部(大新馆)
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地址:台北市中正区延平南路127号
十四、奖励办法:前四名将分别颁发奖盃一座以资奖励,另设有男女排各一MVP、最佳攻击手、最佳举球员、最佳防守球员等奖项。
十五、报名手续及费用缴交:
(一)报名自即日起至10月14日截止。
(二)报名费缴交方式:
邮局代号:700
汇款或划拨:
户名:李宜洁
帐号: 700 0031266 0573698
(三)报名费缴交期限:须於10月31日前缴交,以利赛程排定,未交者则不算报名完成,报名费可於第一次领队会议当天缴交。保险费请於11月23日前缴交,亦可於当天第二次领队会议时缴交,若逾期未缴交者视为不保险。
(四)各组各队缴交之保证金500元整,应须该队完成全赛程後无息退还,当日报到未到及中途弃权者没收其保证金作为大会基金。如因选手在比赛中受伤无法完成赛程者,无息发还保证金。
(五)若报名时无法确定球员名单者,可於第二次领队会议前一天,11ꂠꂠ 月23日当天晚上12:00以前,补足名单寄至本届北法盃的官方信箱,若不足六人,则视为未报名,报名费退一半。
(六)各队经报名抽签後视为完成竞赛报名程序,不得要求退出比赛及退还保证金。
(七)办单位报名联络人:
总召: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法学组三年级 李宜洁
电话:0988-301-553
(八)活动规则:
1.比赛方法
(1)采用国际颁布2013-2016最新排球规则。
(2)比赛制度采三局两胜,前二局为二十五分,第三局为十五分,采取落地得分制。
(3)不实施技术暂停,维持每队每局两次暂停,每次各队三十秒的暂停时间。
2.一般规定
(1)参赛队伍请准时,逾报到时间未出场者,没收该比赛不得异议。
(2)比赛队伍迟到10分钟即以弃权论,不得异议。
(3)凡参赛队伍於出场比赛前,请先至大会办理报到手续。
(4)球队之比赛服装之式样、颜色应整齐划一,球衣胸前、背後均应有明显号码,否则不准出赛。 (自由球员着与其他队员不同颜色(款式不同)的球衣)
(5)每队报名人数含队长一并登录,未登录於秩序册者不能上场比赛。
(6)对於对手人员参赛资格有疑义者,请於每场开赛前向裁判或主办单位提出查询,若经查证资格不符时则取消不符条件人员上场资格,但若开赛後 ,恕不受理。
(7)赛制
a.采三局两胜制。
b.以先得25分并至少领先两分为胜该局 (包括决胜局)。
c.决胜局采15分制,一方先得8分时,交换场地。
d.胜一场得两分,败一场得一分,弃权零分,以积分多寡判定名次。
e.如两队以上(包括两队)积分相等时,以相关各队在该循环赛,全赛程中所胜总分数除以所负总分数之商数多寡判定名次。
f.再相等时,则以相关各队在该循环赛,全赛程中所胜总局数,除以所负总局数之商数多寡判定名次。
g.如再相等,若仅两队,则以胜队为胜;两队以上则由大会主持抽签决定之。
h.某队弃权时,除该队取消资格外,所有球队与该队比赛之积分亦不予计算。(采大专联赛赛制)
(8)体保与体资资格报名限两人,上场一人。
(9)凡参加比赛之所有队伍均应遵守各项细节之规定。
球队因违反规定而利益有所损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会提出异议。
3.申诉
(1)比赛中之争议事项,如规则有明文规定及同等意义解释者,以裁判之判决为最终判决,不得异议。
(2)凡比赛中冒名顶替或非法球员下场比赛者,得没收所有该队赛事,并没收该队保证金。
十六、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大会得随时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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