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95A01101 (besi)
看板Law-Pingpong
标题[心得] 读释字462号有感
时间Tue Jul 14 21:28:44 2009
释字462:本号解释处理教师评审委员会对教师升等所为的决定於用尽校内申诉途径後是
否得提起救济?大法官认为教师升等的评审决定,影响人民工作权重大,对教师身分上
权益有重大影响,於用尽校内申诉途径後自得提起诉愿和行政诉讼以资救济。不过,本
号解释,最重要者在大法官已经开始清除因承认判断余地而必然出现的肮脏黑箱作业。
而要求评审程序必须让多数人能信任评审结果的公正客观正确,因此要求对於学术专业
评监应委由公正客观之该领域专家组成小组评监,而校内的评审委员会除得对名额或年
资等事项为审核外,专业事项原则上应尊重该专家所做的评见
并且於审议程序亦应让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而行政法院自然得对该判断是否系
依据正当程序做成,是否基於错误事实而做出或是否违背一般事理等情况为审查。
笔者按:大法官在本号解释,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观念。那就是固然某些不确定法律概
念的判断司法承认行政机关有判断余地,但承认的前提是程序正义。如果行政机关在判
断时不践行公正公开能受人信赖的程序,那麽司法者便不能对行政机关的判断照单全收
。这也是判断瑕疵中不允许判断滥用的体现。
我感到痛心的是,照理说判断余地的承认必须以程序正义为前提,应该是所有教授都会
承认的事,但如今司法官考试和律师考试,却仍然是充斥着黑箱作业和程序不正义。例如
出题老师的出题从来没有任何委员会事前予以监督,从来没有公听会广纳究竟要如何的
题目才能公正而符合社会需求地测验学生。其他考试就算了,但各大法律系教授竟然
多年默认这种事存在,有些人甚至利用这种黑箱作业来暗箭伤人,实在让人痛心至极。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28.207
1F:推 byakko:这个林明昕很爱讲 07/14 21:48
2F:推 yoyo7917:所以我到底该不该学三阶层理论呢…… 07/14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