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bird (阳光月影)
看板Law-Pingpong
标题Re: [疑问] 这个到底叫什麽?
时间Tue Sep 19 14:11:15 2006
※ 引述《yinda ( )》之铭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918/4/475n.html
: 我有疑问
: 如果这个不叫「义愤」伤人
: 那有什麽其它方式可以解套吗?
: 恩 在还没结婚前 批腿的确在法律上无罪...只能说女的有道德瑕疵...
学者所谓的义愤系指
「基於道义之理由而生愤慨,故必先有被害人之不义行为,而在客观上足以引起
公愤,依照一般人之通常观念,确无可容很或激愤难忍者。」
实务上认为,若客观上不存在足以引起公愤之事实,行为人系因私仇而生愤怒,
则无义愤可言。
一般来说,这条在使用上,大多是使用在通奸的状况。
也就是说,有婚姻关系存在时,才有「足以引起公愤」之行为存在。
因为婚姻制度系为一法律制度,大家必须加以遵守与尊重,故若有违反或是意图
破坏时,始会有「公愤」存在。
我想法官应该是指既然尚未有婚姻关系存在,则不能构成足以引起公愤之事实吧!
所以这个不能构成义愤杀人....喔不,是义愤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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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觉得如果是我,我应该会把那个女的干掉丢到海里去....
毕竟我觉得这真的还挺夸张的。
不过如果那个女的是很放浪形骸的那一种的话,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我想我应该也不会衰小到去喜欢那种女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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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iverbird:附带一提,那个"违反正义"应该是妓者乱写的... 09/19 14:13
2F:→ riverbird:法律上没有一个构成要件叫做违反正义= =... 09/19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