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rdlaysers (小鸡)
看板Laser_eye
标题[建议] 近视雷射前,先打听医生的品德会比较好
时间Thu Aug 12 07:24:56 2010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
这个是有医疗纠纷眼科诊所
医生不止没品德
月收入20万,还欠800多万债务
如果你真的不适合开刀
还是可能成为他们赚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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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98,诉,325
【裁判日期】 980422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8年度诉字第325号
原 告 甲○○
4楼之4.
被 告 乙○○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於民国 98年3月25
日辩论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参万元。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三十分之一,余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第一项得假执行。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分别於民国97年9 月18、19日在网路奇摩
知识家讨论区匿名或冒用原告名义各发表一篇内容为近视雷
射手术产生後遗症,性格... ,阳委(痿),变短兼智障等
攻讦原告、虚伪陈述等不实之言论,不法侵害原告名誉,致
其精神上受有痛苦,并请求非财产上损害新台币(下同)10
0 万元。原告大学毕业,目前担职公职,月薪为3 万6 千元
,未婚、无小孩,有不动产约2 百万元,负债约55万元。爰
依民法第18条、第184 条、第195 条规定提起本诉等语,并
声明被告应给付原告100 万元。
二、被告则以其对原告所主张被告上述於奇摩知识家讨论区匿名
或冒用原告名义各散布有损原告名誉言论等事实,并不争执
,惟辩称系因原告於96年5 月4 日於被告所任职之合信眼科
诊所动完眼部准分子雷射屈光手术後,陆续於网路张贴数百
则不实於诊所之言论,造成被告工作及生活上困扰所致,原
告请求数额亦过高。被告大学毕业,医师,月薪约20万元,
已婚,小孩2 人,小一、小四,有不动产约1 百多万元,负
债约8 百万元等语资为抗辩,并声明驳回原告之诉。
三、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
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
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并得请求回复
名誉之适当处分。」民法第184 条第1 项前段、第195 条第
1 项、第3 项分别定有明文。经查,原告主张被告有上述於
网路奇摩知识家讨论区匿名或冒用原告名义各散布有损原告
名誉言论等事实,已经被告所不争执,自为真实可采。被告
散布同上有损原告名誉之行为,自属不法侵害原告名誉,并
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之非财产上损害,自应赔偿原告之损
害。被告虽辩称系因原告於网路上张贴数百则不实之言论,
造成其工作困扰始为同上言论云云,然此仅为被告之动机,
与被告对原告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责任无涉。爰审酌原
告大学毕业,公职,月薪为3 万6 千元,未婚、无小孩,有
不动产约2 百万元,负债约55万元;被告大学毕业,医师,
月薪约20万元,已婚,小孩2 人,小一、小四,有不动产约
1 百多万元,负债约8 百万元、本件侵权行为之情节、原告
被害程度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状,本院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
之慰抚金以3 万元为相当。逾此部分之请求,则属过高,不
应准许。从而,原告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给付
原告3 万元,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原告逾此范围之请求,
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四、原告胜诉部分,本判决所命给付金额未逾50万元,爰依职权
宣告假执行。
五、本件事实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之攻击或防御方法,及未经援
用之证据,经本院斟酌後,认为与判决基础之事实并无影响
,均不足以影响本裁判之结果,自无庸一一详予论驳之必要
,并此叙明。
六、诉讼费用负担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
中 华 民 国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张天民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於判决送达後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中 华 民 国 98 年 4 月 23 日
书记官 崔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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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1.7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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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嘘 ilovecrab:think和wind的分身又出炉啦,新分身呢!! 08/14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