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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版主都被拔掉了,太久没登入 我的帐号在已经偷笑了 ※ 引述《KOTD (这只是代号)》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KOTD 信箱] : 作者: windom (一颗心遮蔽一双眼!!) : 标题: important 6 (fwd) (fwd) : 时间: Thu Oct 6 22:15:02 2005 :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赖唐诺), 看板: Administor : 标 题: 回应ptt2:in2站长的公开说明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 (Thu May 26 00:04:58 2005) : 转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 看到许多针对本案中有许多对事实不清楚以及因此意见恐怕出於误会的站长们 : 所发表的文章,我个人利用本篇文章当作起头做一完整说明於下。 : 让我把这整件事情整理一下, : 首先是针对我个人帐号使用的情形做一个报告: : 在3/21时in2告诉大家要更改密码之後我就想了如何取一个不容易被破解的密码。 : 後来在一次跟sallykoi聊天当中聊到改密码的事,他问我担不担心帐号被入侵 : 之类的,我跟她说应该很OK,因为我的密码改得很低级这样比较猜不出来而且 : 我也记得住~ : 不过他好像没多久就猜出来了 ,然後他就说他看板有时有一堆隐形的人 : 在看他的版,他想要知道那些人大概是谁。因此他有数次的向我提出借用帐号的要求。 : 当时他 好像感情状况很混乱,我认为不希望他因为这样影响他在ptt站务的处理 : 当时站上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愚人节的事和share版音乐档案的问题。我猜想那些 : 看他版的人当中或许有他男友在内,个人积极希望两人的感情稳定,无论是什麽理由。 : 所以才勉强答应他,并且当时我有说事情解决了就不要再用了。 : 同时我一再强调"不可以利用我的帐号做违法的事情" : 当时对於学术网路的规范"共用帐号"这一点,我查询站上的规定 : 8. ◇ <PttLaw> 0303 隐私权认定 Ricas [12/12/01] : 之中 : (2) 非帐号拥有人借用拥有人帐号,即有 ID 借用之情形时: : 原则上,借用帐号之情形,可能因如是:如服兵役等 : 常见长时间不上网之期间,交付与帐号之熟识者代为管理, : 由於此为帐号借用者之个人行为,站方不予干涉。 : 在後法优於前法的规则下他填补取代"帐号管理办法"当中的规定,尤其後者 : 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多重注册帐号。非在於借用行为。 : (附注帐号管理办法1999.8.13) : 2. 使用者若滥用注册帐号,进行买卖、赠与、相互借用 : │ 经检举、系统或站务员查明属实, : │ 司法站长需要求其限期改善或还原, : │ 或判定该使用者得删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复注册帐号。 : ---------------------------------------------------------- : 我有考虑这个规则跟学术公约,并查询站上帐号总管的公告(没提这部分) : 并且学网公约在现实法律的实务见解下不会认为有法律的拘束力。 : 这部分看93 , 国 , 16 说的非常清楚 : 又「台湾学术网路使用规范」﹑「台湾学术网路BBS站 : 管理使用公约」乃教育部针对连接台湾学术网路(TAN : et)之连线单位及使用者所订,其目的在建立使用者之 : 网路基本认知、使用行为规范,并无赋与连线单位及使用 : 者居於国家机关之地位行使统治权作用行为之权,至国立 : 中正大学BBS 站管理办法既系依据「台湾学术网路使用规 : 范」﹑「台湾学术网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约」订定,则 : 该管理办法所规范之各BBS 站管理者、使用者、及被告电 : 算中心於依该办法所为之管理、使用行为,自亦无行使公 : 权力(即立於国家机关之地位行使统治权作用行为)之可 : 言。 : 原告主张被告有违反台湾学术网路BBS站 : 管理使用公约(管理方面一、1 之规定)、国立中正大学 : BBS 站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 : 定之情事,故被告应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一 :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前段规定赔偿其损害云云,为被告所否 : 认,是原告上开主张是否属实已非无疑,而纵原告前揭主 : 张确属实情,然查台湾学术网路BBS 站管理使用公约之订 : 定,乃教育部台湾术网路管理委员会监於BBS(Bulletin : Board System) 具有讯息交换、线上交谈、问题解答、经 : 验交流等多项功能,举凡校园资讯、图书馆服务、学术活 : 动、交通资讯都尽在其中,为学校学生之最爱,在台湾学 : 术网路上甚为流行,为使网路资讯品质不流於浮滥,始拟 : 定该办法俾便BBS 站管理者及使用者遵循(卷附第71、72 : 页台湾学术网路BBS 站管理使用公约前言参照),故上开 : 使用公约制订之旨在网路资讯品质之维持,非以保护个人 : 权益为目的,故不属一般防止危害权益或禁止侵害权益之 : 法律。而国立中正大学BBS 站管理办法则系依台湾学术网 : 路使用规范、台湾学术网路BBS 站管理使用公约订定,以 : 为该校各BBS 站管理及使用者遵循,其订立主旨亦在维护 : 网路资讯品质(国立中正大学BBS 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附卷第48页参照),二者均非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 : 所指之「保护他人之法律」, : 所以我认为学网本身不当然成为现实生活法律位阶的规范,他也不一定比站规位阶为高 : 而各站仍然可以用有其弹性下的思考,我认定站规当中该部分既然承认这种行为, : 加上sallykoi本身担任ptt站长理应之所分寸的前提下,我另外以"不得为违法行为"来限制 : ,sallykoi也有答应我已经足够。所以我认为我的行为虽然在个人道德上有所瑕疵,但是 : 在当时我选择相信为ptt站付出许多努力的sallykoi在这件事可以处理得很好, : 我衷心期盼sallykoi能控制自己情绪并且再度全心投入ptt站务的管理上。 : 在这段期间之中偶尔网路不顺畅的时候我会利用中山工作站登录PTT2,而通常情形下我不 : 会去注意自己过去的上站记录,所以我自然不清楚之後sallykoi用了我的帐号多久以及多 : 少次。而且在外观情形看起来,sallykoi已经好很多了,我也认为他没有再使用我的帐号 : 。 : 直到5/11 sallykoi寄了一封信给我,告诉我他做了更动使用者部分资料的事。而当我 : 看信时,sallykoi正好在线上并同时告诉我他把这件事告诉in2,jdwreck等人,而事情 : 在我看信之前就已经处理好了。 : 当时我很错愕,因为如前所述,我认为他已经没有使用我的帐号而且之前没有做任何 : 违法的事,在此之前我根本对此事甚至连他使用我帐号登录PTT2一事毫无知悉, : 所以事情发生後我就很清楚的告诉他不能这样做以及他如此做的法律责任如何 : 。即使当时sallykoi因为我的警告哭出来,我还是明白的说这样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 只是当时考量到in2既然已经知道,sallykoi也告知我事情已经处理完,所以我就没有 : 进一步确认这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 之後,在5/21当晚,由於我家里电脑先前不断出现问题,因此我决定将Norton移除, : 并且改灌卡巴司基软体来防毒,并於当晚进行扫毒。扫毒结果非常惊讶,亦即在扫毒 : 的过程当中我的电脑里出现了五种病毒,包含木马、後门程式以及DDos等攻击程式。 : 这一点我可以把图片上传证明。 : 因此对於5/22 in2站长所发表文章部分,我认为在sallykoi借用帐号时在四月初 : 而已,对於之後情形我一无所悉。我并认为in2站长对於5/11的事情已有所了解 : 而推测其5/22文章内容中情形应该非关於该次sallykoi侵入事件。 : 在这样的认知下,我进一步推测我的使用者密码和登录中山工作站之帐号密码或许已经泄 : 漏,而更改密码及再度扫毒才是解决这件事情的方法。 : 所以我5/23做出相同内容的回文。必须再次强调,这是因为我认为in2站长已经了解5/11 : sallykoi对其说明的事情内容,因此我将此事排除在外。更何况5/22当天in2站长该篇文章 : 李我看不出来是指那一件事,纵使其中包含该次事件,我个人完全不知悉, : 自然无从推测帐号被利用的原因。 : 整件事情的说明大致如上,对於其他人的意见,我可以接受批评。 : 不过我对於整件事情里,我最初信任、借用sallykoi帐号(四月初)这件事,我承认有道德 : 上的瑕疵,并接受处分。但对於事後的一切我并不知情,而且我也针对我能防范的方式 : 进行因应。 : 因此对於部分站长的意见而言,我认为有澄清的必要。 : 至於 本案所谓"辩论""投票"之部分,我有以下说明表达个人立场: : 1.对於辩论意义为何,本人不明白。在刑事诉讼法中交互诘问部分 : 至少知道对方是谁,或是代号。从来没有不知道对方如何,对事实了解如何 : 而进行的交互诘问。尤其在本案之中有许多事实根本尚未厘清,即进行所谓的辩论 : 对於整个程序的进行不啻是一种破坏。 : 2.PTT与PTT2站各自独立运作,无从合并投票。无论站务决定以及事情处理,两站本各自 : 分开独立运作,彼此不相干涉。今天的处理方式不但混淆了彼此,更破坏了建制的分工 : 与独立。举一例而言,如果是p1一般使用者要求借用本人p2站长id,而发生同样情形, : 敢问该p1使用者也会需要p2站长群加以参与辩论、投票?反之亦然。 : 在整个论述的过程当中,本人只见到"合并投票"四字,却未见其理由。甚而对於整体编 : 制的负责情形本人一无所悉,如此作法我认为欠缺实质理由而无法接受。 : 3.关於投票,如果是采行投票制度则意味着投票者均为美国诉讼制度下之陪审团。 : 否则投票的意义是否可理解为直接排除司法部门的受理而如此? : 如果是陪审团,则有一定之要件限制,诸如选出人选以及排除隔离禁止私下讨论。 : 并且是以无反对意见为其结果,如此看来,本站采行之方式似乎根本不是如此。 : 则这样的作法理由为何?令人困惑。况乎辩论投票时间均属仓促,更不待言。 : 4.关於严禁隐版讨论一事,其宣示意义为何?全无说明,对於违反效果如何 : 更是放任,对於整件事情的厘清而言,只有口头作用,相反的看,我与sallykoi : 并未在任何版上讨论此事,如其他站长共同於他版讨论,则何来"辩论"之有? : 就公平性而言,又如何自圆其说?况站方坚持不得进入隐版,而强制片面宣布法务 : 对此无调查权限,更令本人觉得无理之至。如果要将本站法务限缩至此, : 则对於先前法务所提之部门报告,我将就此一部份重新提出,昭告使用者。 : 5.对於匿名意见内容,本人自有雅量气度与肩膀接受,不过相对而言,既然本案 : 宣示的意义在於"对站长罚则"的建立,我们理应就所有站长的言行部分以同一标准, : 检验。这一点相信坚持站长操守的大家必然不会反对,那麽就此部分,明显亦属於 : 辩论内容,如果有这样的共识,我想随着"辩论"程序的进行,分次提出来说明, : 请求不匿名答辩也应属於我的权利,谢谢。 -- 时间无涯的荒野里 没有早一步 也没有晚一步 只有刚巧赶上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43.92.24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n-Yu/M.1630178042.A.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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