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ON (有些事是躲不掉的....)
看板Lan-Yu
标题兵役__体位
时间Fri Jun 7 17:25:48 2002
体位区分标准条文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役龄男子经检查後,其体位等级区分如下:
一、常备役体位:区分甲、乙等。
二、替代役体位。
三、免役体位。
前项经检查难以判定体位等级者,应补行体格检查一次判定之。
体位区分标准表如附件一。
第 三 条 本标准规定各体位等级,应视为该体位等级之最低规定,
低於此规定者应依次降低体位等级。
第 四 条 役龄男子体检、复检,检查医师应确实按本标准签注检查
结果,遇有规定外疾病,应依据医学评注病况,由检查组
会核评等。另有疑难时层报主管机关处理。
第 五 条 凡役龄男子经体检、复检,难以判定体位等级者,自权责
单位会核评等日起,届满六个月後再复检一次,予以判定
体位等级。但体位区分标准表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前项经再复检一次如仍难以判定其体位等级者,应依第三条之规定降判
其体位等级。
第 六 条 凡役龄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受检人藉故拒绝某项病症检
查或不与医师合作致无法获得正确结果者,则该项体位等
级视为常备役乙等体位。
一、体检复检。
二、入营验退复检。
三、停役复检。
四、因医疗作业於短期无法确定其病症而需住院检查。
第 七 条 本标准内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连本数计算。
第 八 条 体格检查作业要领如附件二。
第 九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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