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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pikapi 信箱] 作者: DAUCTER (是的,那里没有生命。) 站内: HIV_AIDS 标题: ■反对立委侯水盛等删除HIV+基本人权保障条款! 时间: Wed Apr 6 23:59:14 2005 http://praatw.org/~praatw/news01/index.cgi?job=news&file=63 法律提案查询网页:http://0rz.net/900fg(输入侯水盛查询)。 ■反对立法委员侯水盛等删除爱滋感染者基本人权保障条款! 立法委员侯水盛提案要修改防治条例(草案请见 http://0rz.net/0b0gH,为PDF 档),权促会认为法案若通过,将严重损毁我们原已相当脆弱的爱滋人权,因此 ,我们计画将要拜会相关人士(可能是卫环的召集人或者其他,确认中)进行游 说,说帖已备(请见下文,另有附件)。 权促会邀请各位朋友: 1.以机构名义加入连署;2.与我们一起出席游说工作(目前时间地点未定,如果 您愿意,我会与您保持联系) 爱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2005.04.04 ---------------------------------------------------------------------- 说帖: ■爱滋防治 人权垫基!-反对立法委员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 治条例第六条之一及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删除爱滋感染者基本人权保障条款! 爱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 民国94年3月29日 有关立委侯水盛等37名立委连署,於立法院本次会期所提起之「後天免疫缺乏症 候群防治条例第六条之一及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爱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等 民间关怀爱滋防治工作组织,以我们长期投入防治工作的草根经验,以及观诸国 际爱滋防治趋势,共同以为本次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内容若获通过,对於我国本已 亟待补漏之爱滋防治工作,不仅将产生莫大的挫伤,使我国爱滋疫情蔓延更不易 趋缓,绝非社稷之福! 本次提案修法重点条文为第六条之一,侯委员等37人建议删除原条文第一项後段 、第二项全文、以及第三项全文,亦即,原条文「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 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与保障,不得予以歧视,拒绝其就学、就医、就业或与其 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经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对其录音、录影或摄 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对於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所从事之工作,为避免其传 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将仅余「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与合法权 益应受尊重与保障。但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避免其传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 。」现行条文第二、三项所含括之爱滋感染者基本人权保障条款将全数予以删除 ! 提案立委於修法理由称「爱滋病毒防治已成为全球一致努力的目标,而本条第一 项却让本法成为爱滋『保护』法,弃国人健康於安全於不顾。为维护国人健康及 安全,防止无辜遭受爱滋病毒之感染,故予以修正之。」显见修法者所持防治逻 辑乃:「保障爱滋感染者权益,等於危害大众健康安全。」然而,我们必须指出 ,这类偏狭污名的防治思考,早在1989年联合国人权中心於瑞士日内瓦召开第一 届「爱滋与人权」国际谘询会议明白揭示「人权保障、预防教育与药物治疗,三 者共同为爱滋防治核心。」之後,已为国际社会所不取,更透过国际组织的催生 ,逐步确立爱滋平权的防治价值,爱滋感染者的基本人权受到保障,不仅是对於 一般社会大众具有正面的教育意义、达到鼓励可能已经感染的民众主动寻求筛检 、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良善防治目的,爱滋感染者自身也得以维持个人积极正 向的生活品质。 本条於1997年公布增订前,1995年之草案总说明中,已指出:「我国目前爱滋感 染情形虽不甚严重,但若干趋势却令人忧心:其一,危险群体与感染途径复杂化 ;民国76年以前大部分病患及感染者均属同性恋和血友病患,但自民国77年起, 异性间性行为反而成为重要传染途径,甚至静脉药瘾者间,亦出现感染者。其二 ,(谈及中南部出现感染者。节略)。其三,由於一般民众对此种病毒及疾病颇 感恐慌,医院、学校与军中等处不断出现排斥感染者现象。其四,由於社会排斥 ,陆续出现病患或感染者厌世自杀或逃避国外的案例,且有甚多感染者不愿出面 受检,而失去早期治疗机会。」以及「为避免感染不幸曝光後,合法权益遭侵害 ,爰增订本条,确保其就医、就学、就业等基本人权。」 即使当时立法距今已将届满十年,衡诸社会整体,民众对於爱滋的恐慌未除,甚 有更加剧烈之势,感染者的基本人权即使在法有明文的前提下,仍处在不受积极 保障的晦暗角落,我们的爱滋平权环境仍然如此恶劣,立法者不思改善法律环境 、积极协助主管机关推动正向防治工作已是有怠,怎能跋扈的回头指控爱滋感染 者「多享人权、有碍防治」!甚至动手剥除整篇防治条例中唯一提供感染者基本 人权保障的条文! 社会的唾弃与排斥,非但不能达到防止爱滋疫情蔓延的目的,反而将使社会付出 更大的防治成本!怀疑者将隐藏不愿筛检,爱滋防治工作的推展也将失去感染者 这群最重要的盟友,人民对爱滋将更恐惧,爱滋的防治将更困难;而作为人权保 障最後底线的法律,若无能紧守而自废武功,不止於我防治工作毫无助益,更将 使台湾社会贻笑国际! ---------------------------------------------------------------------- 附件: 人权在HIV/AIDS脉络中重要性获得承认的历史 1.世界卫生组织(WHO)於1988年四月在奥斯陆举办了一场咨议会,主题关於HIV /AIDS相关领域的健康立法和伦理问题。世卫主张拆解感染者和非感染者之间的 藩篱,而着重於加强实体的障蔽(如保险套),以将病毒隔绝於人体之外。在19 88年五月,世界卫生会议(World Health Assembly)通过名为『避免对HIV感染 者和AIDS患者的歧视』的WHA41.24号决议;此决议强调,各国的爱滋防范和控管 计画成功与否,取决於对人权的尊重,此议并敦促会员国避免在服务提供、就业 和迁徙等方面的歧视。联合国人权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re For Human Ri ghts)和世界卫生组织/GPA合作,在1989年七月举行了第一次以爱滋和人权为题 的国际谘议会。这次会议的报告把焦点放在HIV/AIDS脉络下的人权议题,并且提 出了明确的准则。1992年五月14日编号WHA45.35的决议中表示,不应为了公共卫 生的考量任意限制个人权利,比如强制性筛检这种措施。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 在索尔(汉城Seoul)、布拉萨市(Brazzaville)和新德里(New Delhi)等地 举办地域性的工作坊,讨论HIV/AIDS的法律和伦理面的问题。第一批的工作坊发 展出一些原则,供以评估当前用来控管HIV/AIDS的法律手段,也述明未来这些法 律手段的应然走向;正在思考法律政策议题的国家都可用来当作检验标准 。199 1年十一月,WHO在欧洲的区域办公室以及国际权利与人道组织(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ights And Humanity)在布拉格举行了泛欧洲的谘议会,在公 卫和人权的脉络下讨论HIV/AIDS问题,并於会中议述权利与人道宣言和宪章(Ri ghts And Humanity Declaration And Charter),亦发表了共识声明(布拉格 声明The Prague Statement)。WHO欧洲区的办公室以东欧国家和中亚为对象, 又接续办理了三场谘议会,处理法律、法律改革的议题。 2.联合国发展计画(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则分别於19 93年五月在宿雾( Cebu,於菲律宾)和1994年六月在达卡(Dakar),举行以伦 理、法律和HIV的国家间谘议会(Inter-Country Consultations )。两场会议 都作成共识文件,再次确定各国承诺顾及感染者的自主性、伦理和人权(Cebu S tatement of Belief and the Dakar Declaration)。UNDP也於1995年在可伦坡 (Colombo)、北京(Beijing)和南地(Nadi)(斐济Fiji)针对亚太地区HIV 相关法律和法律改革,举行区域性的训练工作坊。 3.以人权为核心的法律改革计画已经持续在澳洲、加拿大、美国、南非和拉丁美 洲等地进行,同时并结合政府或社群各层次的律师和运动者的网络。这些团体的 一个具体成就是,他们成功地游说国家和地方层次的一般性的反歧视立法,好让 身心障碍的定义广泛而又敏锐地明确包含HIV/AIDS。在美国、英国、澳洲、纽西 兰和香港都有这类民法。在法国,这样的定义则包含在刑法中(Penal Code)。 有些国家对於人权则有宪法保障,并搭配实际的执行机制,像加拿大的权利宪章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4.联合国大会在199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1991年十二月二十日分别以45/187和46 /203达成决议,强调有必要对抗歧视、尊重人权,并表示有些歧视性的手段逼迫 HIV/AIDS隐身,让它变得更难对付,反而无法阻止病毒的散布。联合国防范歧视 并保护弱势附属委员会中专注对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歧视的报告专员(The Spe cial Rapporteu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On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IV infected People And People Living With AIDS)在1990到1993年间对附 属委员会提出一系列的报告 。报告专员的报告中特别强调必须由教育创造一种 尊重人权的环境,才能消弭那些与国际法抵触的歧视行为。(比如说政府)只能 用荐议人们采用防范措施的方式来执行健康权,另外报告专员也提及妇女和孩童 的处境让他们特别容易在HIV的散布中受害。从1989年起,附属委员会在每年的 议程中都采取决议,处理对HIV/AIDS 感染者的歧视 。 5.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从1990年起,也在会期采纳各种关於人权和HIV/AIDS的决 议,其中确认各种由HIV/AIDS衍生的歧视(不论是实际发生的或是推定的)都是 既存的国际人权标准所禁止的;决议中也澄清,用在这类文件中的非歧视条款( nondiscrimination clauses)中的『其他状况(or other status)』一词,『 应该诠释为包含健康状况,像HIV/AIDS』 。 6.也有颇负盛名的国际HIV/AIDS、人权学术研究:包括已故的Paul Sieghart为 英国AIDS医疗协会基金会(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 Foundation For AID S)做的研究 ;Francois-Xavier Bagnoud的健康和人权中心,以及哈佛的公卫 学院 ;国际红十字、新月组织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加拿大的国家AIDS顾问委员会 ;泛美洲健康 组织(PAHO) ;瑞士比较法组织 ;也有丹麦人权中心 和乔治城/约翰霍普金斯 大学法律与公卫计画所做的研究 。 7.特别强调或一般性地承认HIV/AIDS 感染者(people living with HIV/AIDS, 以下译作HIV/AIDS感染者)人权的诸多宪章和宣言,被各种国家或区域会议所采 纳,包括:◆伦敦AIDS防治宣言,世界卫生部长级高峰会,1988年一月二十八日 。◆巴黎妇女、孩童和AIDS宣言,1989年三月三十日。◆健康照顾和社会条件中 HIV感染的伦理议题建议,欧洲议会部长委员会,Strasbourg,1989年十月(rec . 89/14)◆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对会员国提出一对抗爱滋的欧洲共同公共健 康政策的建议R(87)25,Strasbourg,1987◆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对於「欧洲对抗 爱滋计画」的决定(包括dec91/317/EEC and dec.1279/95/EC)◆HIV/爱滋感染 者权利宣言,拉丁美洲对抗HIV/AIDS之以社群为基础之非政府组织网路,成立委 员会,1989 十一月◆HIV/AIDS感染者权利宣言,大英国协,1991◆澳洲HIV/AID S感染者权利宣言,国立HIV/AIDS感染者协会,1991◆布拉格声明,关於健康及 人权之泛欧HIV/AIDS会议,1991十一月◆权利及人性宣言集HIV/AIDS宪章,联合 国人权委员会,1992 ◆南非爱滋联盟之爱滋及HIV权利宪章,1992十二月◆宿雾 信念声明,UNDP 之道德、法律及HIV国际会议,菲律宾,1993五月◆达卡宣言, UNDP之道德、法律及HIV国际会议,赛内加尔,1994七月◆金边妇女及人权暨爱 滋/HIV挑战宣言柬埔寨,1994十一月◆巴黎宣言,世界爱滋高峰会,巴黎,1994 十二月一日◆马来西亚爱滋宪章,分享权,分享责任,1995◆千迈关於爱滋感染 者权利及政策提议,递於皇家泰国政府,1995九月◆亚太爱滋服务组织对人权影 响之会议,1995九月◆蒙特娄HIV感染者之普世权利及需求宣言;哥本哈根社会 发展宣言及社会发展世界高峰会行动计画;新德里HIV/爱滋宣言及行动计画,跨 学科国际会议:爱滋、法律及人性,1995十二月 8.这些国际、区域或国家活动的累积成果,加上尝试从前述文件抽绎出最佳特点 ,形成了目前的指导方针;重点乃是以策略性的行动计画来将指导方针付诸实行 。虽然我们已经注意到在国家层次有提升HIV/AIDS相关人权的积极作为,但口头 承诺的政策及具体的施行间仍存在着鸿沟。我们希望这些方针,可以作为实用 功具,让国家用以计画、协调、施行其HIV/AIDS政策及策略,藉以弭平原则和实 况的落差,并且帮助创造以权利为基础的、有效的回应,来解决HIV/AIDS问题。 译自《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1998, Unit ed Nations. EthanHuang:我仔细看了一下 不知道要去哪里连署 [04/07] KK 免费拨接 - http://www.kkcity.com.tw/freei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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