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74u11h27 (奕霖)
看板Lambda
标题[转录][转录][情报] 一人一信给法官 声援晶晶阿哲
时间Tue Mar 8 22:39:3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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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wl (像小兽) 看板: female_club
标题: [转录][情报] 一人一信给法官 声援晶晶阿哲
时间: Tue Mar 8 22:25:3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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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rei (54PloveT) 看板: gay
标题: [情报] 一人一信给法官 声援晶晶阿哲
时间: Mon Mar 7 13:48:0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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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rei (54PloveT) 看板: lesbian
标题: [情报] 一人一信给法官 声援晶晶阿哲
时间: Mon Mar 7 13:21:31 2005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phpBB2/viewtopic.php?t=1686
收件人: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地 址:20145 基隆市信义区东信路176号
关键字:被起诉人 赖正哲 妨害风化案件
晶晶阿哲的案子3/15(下下周二)要在基隆开庭了!
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妨害风化 目前好像是走秘密审理路线
所以除了被告以外 我们的声音都进不去
除了当天到场声援 还有一个很棒很简单的方式可以帮阿哲!!
这个方法就是
请大家在3/13以前,简单地写下你对晶晶书库一案的感想,寄到基隆地方法院
但是要注意 内容必须含上列"关键字" 才会被收录在记录里喔
让法官听听评议会以外的声音吧!!
参考连结:
反对假分级制度联盟网站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
2003-01-13 谁怕男体裸露?!晶晶书库要求公正审判记者会
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et_id=6
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的评议结果公文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Rania/0914result.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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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5
台湾第一家同志专业书店「晶晶书库」
遭基隆刑事组依搜索票内容「查扣相关猥亵刊物」,
带走五百多本完整封好胶套、并贴有警告标语之男体杂志。
2003/01/05
经过前後共四次侦查庭讯,93年01月05日基隆地检署侦结,
依妨害风化罪嫌起诉负责人赖正哲,
检察官更无视晶晶书库在侦查庭答辩时对所控罪状郑重质疑,
竟将如此具争议性的案件声请法院简易判决处刑,
声请书中也对晶晶书库的答辩内容只字不提,
企图让晶晶书库连上法院自辩的机会都没有...
这起刑事案件,侦查及认定过程凸显出检警的同性恋歧视心态,
并严重违反出版自由的原则。
被查扣的男体杂志均为合法之刊物,
除香港合法上市之《兰桂坊》、《雄风》等杂志外,
亦包括在台湾经「中华民国图书评议委员会」认证核可出版的《his》等知名杂志。
在香港机场皆有贩售的《兰桂坊》杂志,到了台湾晶晶书库竟成了非法刊物?(more)
2004/01/13 同志团体召开"谁怕男体裸露?!晶晶书库要求公正审判记者会"
被扣留的七百本书,多数已被焚毁;
剩下的98本於2004年9月14日送到『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
2005/01/20,评议结果终於出炉,
没有列出何时、哪些"专业人士"参与评议,只有许文彬的一个大印,
评议标准充满对性的恐惧以及对性边缘的歧视,
以下摘要评议会的公文,
有兴趣研读全文者欢迎下载。
1. 复贵院93年9月14日基院慧刑智93易137字第20224号函
2. 依据「出版品及录影带分级办法」第3条、第5条、第9条及大法官407号释宪文办理(内容
请看注2和注3)
3. 贵院委托本会监定98本书籍是否属於刑法第350条(注4) 之猥亵出版品,
业经本会「图书杂志评议委员会」93年度第13次图书评议会议决议,
其决议如下:
(98本总共有98条..简而言之限制级变逾越限制级的标准在於... )
A)阴茎明显勃起or套量阴茎动作-->非自然呈现or刻意恶意突显/碰触性器官
(恐有违反公序良俗之虞)
B)男性精液、肛门特写、男性口交、肛交、性交、杂交、舌头舔肛门之"淫荡动作"
(以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羞耻及厌恶感")
C)模特儿是否摆出猥亵表情或彼此爱抚、自慰、煽情挑逗动作/剧情
※p.15(六十二)...「第59页」更有同志性爱图片及淫秽不堪之文字叙述,
"足以引起一般人羞耻及厌恶感"
(请问是哪条法律规定同志性爱图片是逾越限制级????)
注1. 邱晃泉律师早於2004年11月声请法院将被查扣的书籍送往
「高师大性节教育研究所」监定,但是据说是还没送。
(个人揣测可能是因为剩下的书都在评议基金会那边)
注2.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第3条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第5条 出版品之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列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 之人不得阅听:
一、过当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窃盗、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者。
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语言、文字、对白、声音、图画、摄影描绘性行为、
淫秽情节或裸露人体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
羞耻或厌恶感者。
第9条 出版品之内容无第三条或第五条情形者,列为普遍级,一般人皆可阅听。
注3. 大法官407号释宪文(摘要)
...惟猥亵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
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碍於社会风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亵出版品与艺术性、医学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区别,
应就出版品整体之特性及其目的而为观察,
并依当时之社会一般观念定之。
又有关风化之观念,常随社会发展、风俗变异而有所不同,
主管机关所为释示,自不能一成不变,
应基於尊重宪法保障人民言论出版自由之本旨,
兼顾善良风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维护,随时检讨改进。
全文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phpBB2/viewtopic.php?t=4
注4.
猥亵出版品法源应为刑法235条。刑法350条是赃物罪而且94年2月已经删除
94年新版刑法
http://nwjirs.judicial.gov.tw/change/200502/29462.html
91年旧版刑法
http://www.opens.com.tw/bo02-2/f01.htm
中华民国刑法第235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
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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