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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vetteG (鸟)》之铭言: : ※ 引述《hana2231 (我包出了一只乌龟)》之铭言: : : 既然已知版规 : : "被标记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删除"为何还来争执呢? : 首先,就您提到上述此点,我先说明一下我的个案, : 我发文到删文中间间隔不过短短2分钟内,甚至1分钟都不到, : 我删文时根本不知道我已经被S= = : 这点我也已在您告知我要水桶时跟您说明, : 而且我有跟您说过我当初删文是因为我觉得全文我都想修改, : 所以我立刻就重发了一篇, : 相信您可以去查一下我的发文与删文记录(我是不知道有没有种东西) : 应该可以很清楚证明我所言无误, : 当我告知您我删文同时根本没发现被S,请您们在发文与S之间该给予缓冲时间 : 您并没有给我任何的回覆,只有告知我板规= = : 所以我认为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是基於 : 我认为「我自己发的文不能删掉还要被惩处这点」 先从第一点开始说明, 「我发文到删文中间间隔不过短短2分钟内,甚至1分钟都不到」 正确来说 从发文到删文中间隔了"2分29秒" 并非所说的连1分钟都不到 以下是备份。 ----------------------------------------------------------------------------- 作者 YvetteG (鸟) 看板 Chat82gether 标题 [转让] 日货vikii*OCT*高单价折扣付毛领小爱心麋鹿雪纺洋装 时间 Wed Nov 10 20:02:38 2010 ─────────────────────────────────────── 1.转让物品名称: vikii*OCT*249-高单价折扣付毛领小爱心麋鹿雪纺洋装(黑) 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d50751559?r=1388992863 2.原ptt合购板跟团主购ID 或洽特板的原转让者ID:我是主购>"< 原合购文/转让文之标题: [截止] 日货vikii 70元合寄-台北/公馆 原合购文/转让文在合购板/洽特板上之po文日期:11/03 3.物品现况: 全新,今天刚收到 我标到的是黑色的 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d50751559?r=1388992863 (需详细注明,含:size、颜色或附上图片,非全新品禁止转让 食品状态为全新没有吃过才可转让,除非有单独包装不会污染者 食品类并请注明保存期限。) 4.转让原因: 多标了一件>"< 所以要转让一件出去 不过质感很好>"< 附的毛也很舒服 (size不合请附上原转让者的size以供参考) 5.面交地点:台大/公馆/科技大楼站 6.价格计算: 680元(当初买的价钱) 运费我自己吸收:) 请喜欢的人来带走她喔~ 7.联络方式: ptt站内信 8.其他: 面交时间基本上晚上我都很OK 假日可以到中、永和 ---------- 可用ctrl+y&不要的部分 让阅读更加顺利喔!---------------- 1.ID: 2.真实姓名: 3.手机: 4.物品: 5.总金额: 6.面交地点/时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
1F:推 lvbftmv:团员来证明了~ 推好主购!140.112.218.1 11/10 20:04
※ Deleted by: YvetteG (140.112.218.1) 11/10/2010 20:05:07 ----------------------------------------------------------------------------- 而您这句: 「而且我有跟您说过我当初删文是因为我觉得全文我都想修改」 您的信里只说 "因为我发现我po错一些资讯>"< 想要重新发文" "当下我一po完顺过我的文後就觉得想重po" 完全没提到您是要大修 只强调想删文重po一篇 从您信里的话看来 我完全看不出您是想要大修 就我信中看到部份 我会认为应该修文即可 而非删掉整篇文章重po ----------------------------------------------------------------------------- 作者 YvetteG (鸟) 标题 Re: 请勿自行删除s标记之文章 时间 Thu Nov 11 12:40:20 2010 ─────────────────────────────────────── 不好意思我第一次在洽特版po文 我当下刚po完没有注意就立刻删了 因为我发现我po错一些资讯>"< 想要重新发文 结果我删掉才发现刚po完就立刻被你s了= = 只能说你们动作也太快了吧>"< 不能通融一下吗 我po完瞬间就删文了耶! ----------------------------------------------------------------------------- 作者 YvetteG (鸟) 标题 Re: 请勿自行删除s标记之文章 时间 Thu Nov 11 17:22:23 2010 ─────────────────────────────────────── 你好 我没有在版规里看到有删文重po要被水桶这个规定耶 而且照你这样的意思 只要是在洽特版po文 都不能任意删除 这样是不是有点不合理! 因为我第一次在洽特版po文 也看到前面有很多人会删文章 所以当下我一po完顺过我的文後就觉得想重po 你可以去看我两篇文章的时间间隔非常的近 而且我真的没有注意到被S 因为我po完就立刻删了 只能说你们版工也太瞬间了吧= = 都没有给别人缓冲的机会:( 既然这样的话,你们应该明确的让所有人都知道 在洽特版po文就不能删文,不然很容易让人觉得被水桶的很莫名>"< 不过 还是辛苦你了~ ----------------------------------------------------------------------------- 再者, 在此case中,我并不认为您新po的文章为您所谓的"大修"。 以下是文章前後对照,白色是新的,灰色是旧的部份, 若无标灰色则表示该项完全无修改。 ----------------------------------------------------------------------------- 作者 YvetteG (鸟) 看板 Chat82gether 标题 [转让] 日货vikii*OCT*高单价折扣付毛领小爱心麋鹿雪纺洋装 时间 Wed Nov 10 20:02:38 2010 ─────────────────────────────────────── 1.转让物品名称: vikii*OCT*249-高单价折扣付毛领小爱心麋鹿雪纺洋装(黑) 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d50751559?r=1388992863 2.原ptt合购板跟团主购ID 或洽特板的原转让者ID:我是主购>"< 原合购文/转让文之标题: [截止] 日货vikii 70元合寄-台北/公馆 原合购文/转让文在合购板/洽特板上之po文日期:11/03 2.原ptt合购板跟团主购ID 或洽特板的原转让者ID:我是主购>"< 第一次po转让文有点不懂= = 原合购文/转让文之标题:[截止] 日货vikii 70元合寄-台北/公馆 原合购文/转让文在合购板/洽特板上之po文日期:11/03 3.物品现况: 全新,今天刚收到 我标到的是黑色的 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d50751559?r=1388992863 3.物品现况: 全新,今天刚收到! 4.转让原因: 多标了一件>"< 所以要转让一件出去 不过质感很好>"< 附的毛也很舒服 4.转让原因: 不小心多标了一件>"< 5.面交地点:台大/公馆/科技大楼站 5.面交地点: 平日:台大/公馆/科技大楼/ 假日:中永和 6.价格计算: 680元(当初买的价钱) 运费我自己吸收:) 请喜欢的人来带走她喔~ 6.价格计算: 680元(我买的价格) 运费我自己吸收>"< 7.联络方式: ptt站内信 8.其他: 面交时间基本上晚上我都很OK 假日可以到中、永和 8.其他: 请喜欢的人来带走它吧>///< 质感非常好喔~ 附的毛摸起来也很舒服! ---------- 可用ctrl+y&不要的部分 让阅读更加顺利喔!---------------- 1.ID: 2.真实姓名: 3.手机: 4.物品: 5.总金额: 6.面交地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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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8.1 ----------------------------------------------------------------------------- 删文是因为要全文修改,但还是诚如前面所言, 大写E就可以改文,不管是不是全文需要修改喔。 且发文若有不合版规之处就标记S是本版基本版规, 就跟国际运费没有检附完整计算过程是一律看到就删文一样喔。 所以对於本版而言可否主张 「因为您违反本版版规而予以处罚,此结果并无不适当之处。」 : : 新进入一个看版, : : 看版规再为发文应该是基本要求吧。 : : 就跟开车前记得先加油是一样道理吧XD : : 至於所主张的是 : : "并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认为上述该法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言论自由, : : 如果板主认为此条板规合理,也应该有明确的立法理由使人信服," : : 首先,立法部分,若是您需要讨论。 : : 基於我们洽特版沿袭传统版规,仅作部分修正, : : 需要花些时间查询当初立法之目的,所以这部分容後再补。 : : 但是若是就言论自由限制部分, : : 我想宪法第23条告诉我们的 : : 「各条所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 : : 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 或许在本案件中,没有"避免紧急危难"的成分, : : 但是若以ptt的洽特版作为一个缩小版的社会的话, : : 那我想剩下三个要件应该都可以符合吧。 : 再者,您提到所谓的宪法第23条,(原本我根本就没想扯这麽远= =) : 如果针对个案解释上来看, : 我认为该条文不适当的原因是因为我完全没看到任何立法理由, : 您所谓的符合上述三种要件, : 可能要先请您提出所谓的立法理由, : 然後就比例原则与密度审查上来看, : 关於被S文发文者不能自删这点是否符合第23条所谓的限制 : (关於言论自由的事前限制部分,必须依造严格的审查标准, : 所以若要事前限制我们的言论自由,必须是追求重大迫切利益) : 但是在本案中,因为您未提出立法理由, : 所以我们也无重检验您所谓的符合要件, : 在於保护基本权利下,应不能适用宪法第23条。 不不,既然您提出了有关言论自由的部分, 自然而言要提出最上位的法律的概念处理才是。 毕竟民、刑法只是其下位规范啊。 条文适当与否, 首先应该是判断条文本身, 作一比例原则或是审查密度考量才是。 (我们姑且就不要讨论是采美国还是德国派好了) 不过基本上立法理由,或许是参考因素之一, 但是推想往来所谓的「立法者」即前任版主群们, 当然如同G版友所谓的 「洗版不是主观「想洗」才是洗,客观事实上已经形成洗版了呀... 这是公平性问题,为什麽我每三天po一次,您可以不用等三天? 删除重po这种行为,俗称「手动置底」,也就是把文章往前推到最新,提高阅览率, 所有人都必须3天才能当一次「最新文章」,这样才公平,很合理。 : 是否已经构成"过失"? 没顾虑到客观事实上已然产生洗版,是过失...不过解释手动置底应该不用那麽累XD」 我想或许是个好理由。 至於您所谓的言论自由的事前限制部分, 我想, 这是个人观感部分, 也不尽然是我说的对,故一样,或许循修改版规投票是最好方式。 这个或许一定得讨论到大法官解释有关言论自由的部分。 释字第414号是有关言论自由的事前限制没错, 不过个人以为应该比较像是时间、地点、方式的限制, 或许应该是释字445号的问题? 所以也许在「限制发文时间的部分」 应该纳入後者而非前者的适用余地, 自然而然也没有所谓的「必须是追求重大迫切利益」的可能性。 或许可以提升至「中度审查标准」即可。 但不论何者,或许和您主张有所出入。 : : 此外,您所提出的 : : "但是我认为如果板友认为自己的文章有部份需要修改, : : 欲修改之文可能占了多数想直接删除修改," : : 也许版主已先有定见,认为按大写E就可以完全作到修正的必要性。 : : 所以至少在版主的立场下, : : 在「没有版友有疑义的情况下」维持「原有版规」应该是最恰当的作法。 : : 若是「有版友有疑义的情况下」, : : 自然应该发文至版上讨论以及进入表决程序才是。 : : 并非如您主张般的 : : "我认为此条板规相当的不合理应该修改或废止。" : : 除了有违修改版规程序外,亦无法表达或许是大多数的版友的意见。 : 是问,我在被您水桶的情况下,有任何机会在chat82gether板po文吗? 您好,您只被水桶七天, 并非终身水桶,七天後即可发文。 : : 基本上, : : 若是要讨论到主观是否具备故意或是过失,那就要看处罚的程度可言。 : : 然而主观意图求取真意之不可能性,所以不管是何版,都是以客观作为辅助判断标准。 : : 当然,谈到刑法部分,或许欠缺意图就不成罪。 : : 可是在民法上"过失"就可以受到相当处罚,不知道您未於po文前研究版规, : : 是否已经构成"过失"? : : 而且,像是L版主,也曾经因为疏忽而多po, : : 虽说版主没有被水桶之可能性,但为维持版规处罚之一致性, : : L版主仍旧有自行处罚自己。XD : 我今天根本就不是想要讨论刑法或是民法上的问题, : 我只是针对该板所谓的三天一po并未做明确性的解释, : 容易使人误解,应该订立出一套标准,使po文者与被水桶者直接明了, : 而不是事後双方之间就被惩处与该条板规定义性做误解。 : 加以 若您今天要拿刑法与民法的规定来讲, : 只要具有一定的惩处行为这就又牵涉到我们的言论自由= = : 我认为这样子根本就讲不完,所以我提出来认为此条不恰当, : 是希望可以得到一个明确且定义性并使板有信服的回应。 因为您讲到了意图... 而又讨论到言论自由,自然民刑法稍微讨论一下,或许不为过。 有关三天一po的解释 「3天一po 违者删文+水桶3天 以日期为准 (ex.6/1转让 6/4才可再度转让)」 诚如上篇跟这篇我所主张的, 「并无其他版友就本条反应过规定不清楚」 (或许就您的意见中,应该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吧?) 大多数版友并无不信服之情形, 所以..... 请问 「所以我提出来认为此条不恰当, 是希望可以得到一个明确且定义性并使板有信服的回应。」 的意义在何处? 是为了证明版规不清楚? 还是为了表示被水桶很无辜,版主故意让您被水桶? : : 不晓得这部分版规有何问题呢? : : 对於已经施行将近2~3个月的版规, : : 基本上版主对於处理版主代证规定认定的并非如版规般严格。 : : 毕竟不能期待每个主购或是团员都把所有的相关信件备份留下。 : : 所以当版主发现版友提供资料不甚完全时, : : 会另行写信告知,并询问是否有其余资料或请主购来信沟通等方式, : : 以补充万一有"必须检具「白单」及「主购的通告信」"的情形。 : 针对此条,我承认并未先跟您做进一步沟通,是我的疏失, : 但是因为在我po文前,我的团员遇到此类的问题, : 我提出来的目的是认为您们可以妥善具备替代方案, : 很多板友可能因为是板规而不敢对你们做出任何的抵抗, : 既然我看到有认为不恰当的地方,我当然有表达我意见的权利, : 如果是如您所述,可以有请主购来信沟通等等, : 那也请您明确的在板规上注明,以免产生误会。 : 因板规有提到资料不足板主会当没看到= = : (再者,我认为主购、团员与板主之间这样一来一往, : 或许已经超过被S文会备删除的24小时期限内,是否应该也把此点列入考虑, : 而设计出更具有裁量空间的板规) 谢谢。 有关版规部分,当然可以表达自己意见,不过或许应该在洽特版讨论较佳。 「很多板友可能因为是板规而不敢对你们做出任何的抵抗」 请不要表达成版主的一言堂, 不管何种新的版规或是活动,都是经过投票过程所表决出的,谢谢。 此外,发文前若是有违反板规之虞,或是有所不清楚的部分, 是否来信先询问是最好的方式呢? 若发现主购或是团员信件确实有如此情事, 虽说法律规定凡有原则必有例外, 您的意见当然有采纳的必要, 但基於洽特版主间的分工 (我们不能期待三位版主都同时在线上或是同时处理版务) (甚或,版主间其实并不熟悉彼此之背景,联系因素仅仅为洽特版, 最多只是版聚见过一次面,若有如此情事实则缓不济急) 故若有此一情形, 为免干扰到其他版主处理版务的权利,故暂且不设例外规定。 且基本上,洽特板本来就是禁止删除旧转让文, 所以不会有S前S後的问题。 只是为了给板友们一个方便,所以并没有严格惩处, 但不代表这样就是对的。 感谢您的建议,之後将在板上起讨论文, 并投票表决是否申请禁止自删文章及其他板规修正。 : : 实行此项板规以来,幸而无其余版友质疑此一版规有问题之部分。 : : 所以您所主张 : : "板规却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这点也会造成板友的不便。" : : 或许在版主看来并无此情事, : : 若有疑问或是真的觉得有改进之必要, : : 诚如前面所述,或许发文於洽特版讨论胜过於组务主张。 : : 或许这是比例原则中,所谓的「手段有助於目的达成」的部分吧:) : : 诚如前述, : : 我以为往来信件已资表达我的意见, : : 或许仍有不足之处以致原po需要上组务表达意见, : : 若有必要可公开信件至版上, : : 以证明并未有您主张"没有明确的回应,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 : 此一指控不只让人气愤, : : 亦影响到未来执行版务受人质疑有无具备正确性, : : 更无法使洽特版另两位版主信任本人有独立处理版务之能力。 : : 因此之故,个人不客气的认为您的主张, : : 不论是哪一部分,均不存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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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184.21
2F:推 ganbaday:其实爬过之後我想说...一开始水桶理由直接拿禁止自删来 11/17 23:00
3F:→ ganbaday:当理由就不必打这麽多字了(翻桌 11/17 23:00
4F:→ ganbaday:删掉的瞬间就违规了,s或重po都不太重要了=_= 11/17 23:01
5F:→ YvetteG:可是我在洽特板没看到转让文不准删除的规订耶= = 11/18 17:09
6F:推 ganbaday:版规同一行阿... 11/20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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