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1121 ()
看板L_TalkandCha
标题Re: [检举] Gossiping 板主 ubcs滥权删推文
时间Sat Aug 15 10:18:35 2020
经查检举主文提及的三篇文章
#1 文章代码(AID):
#1VCbkeeu (Gossiping)文章消失,请小组长协助
#2 文章代码(AID):
#1VCc9PLv (Gossiping)文章消失,请小组长协助
(无板主编辑、修文记录,且为使用者自删)
#3 文章代码(AID):
#1VCcKVFP (Gossiping)有取得授权转录。
除
#2 外,
#1 及
#3 皆有板主删除推文记录,
其删除推文记录之内容,均以文字、截图等方式,
公布本站特定使用者之姓名、就职机关(含单位、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资讯。
依据八卦板规第八条第4款
4.意图以影射、谐音字或近似字公开非公开使用者一部或全部之个人资料,如: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住址与电话号码等
行为游走於板规八公布个人资料规定之处者,
经当事人检举者。
及
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目
(二)未经同意,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
非经本人
公开之个人资料。
本案系争
1. 板主删除推文是否经当事人提出检举。
2. 违规推文公布他人的个人资料,是否属「非经本人公开之个人资料」。
针对第
1 部份
经查八卦隐板的板务记录,
当事人有寄信向板主群反应,对「个人资料」被公布在八卦看板上,
自身感到不适,希望板主能协助处理。
组务认为,
就当事人去信要求板主协助处理「公布个资」一事,
显然当事人不同意将个资公布在八卦看板上,
板主受理此案,未有不当。
针对第
2 部份
经查「被公布个资」来源,系当事人就职机关於公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就个资利用之目的,显然当事人仅同意就职机关於业务上之合理使用。
论公务机关网站上公布的当事人「个人资料」是否属经本人公开?
组务认为,
当事人仅同意就职机关於业务上之合理使用,
属就职机关取得当事人同意,并於公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非属当事人自行公开之「个人资料」。
综前说明,
板主受理当事人检举,删除不适当(有违个资法之虞)的推文,未有不当,
判定检举不成立,
--
本文转知
1) Gossiping 板主 seabox/mother/ubcs/hateOnas、
2) 检举人 arsonlolita。
※ 引述《arsonlolita (卍乂三重火爆浪子乂卍)》之铭言:
: #---------------------[ 提 出 检 举 案 应 注 意 事 项 ]----------------------#
: 1. 是否已详细阅读本组置底《组规》与《组务板规》? (是/否)
: 是
: 2. 检举前,是否已与板主进行站内信沟通程序? (是/否)
: 是
: 3. 是否已准备好下列相关证据文章,随案转录至组务板? (是/否)
: 是
: (a) 相关事证之文章。
: (b) 沟通信件记录(热线水球记录)。
: ※上列问题请先确认并回答,未回答或有一题以上答案为否者,将暂缓受理至修正为止。
: ※若为检举违反组务板规 #1P5REjBj (L_TalkandCha) 之案件,可仅回答第 1 题。
: ※撰写检举主文时,请尽量避免使用情绪性及攻击性字眼。
: ※提出检举前,请按 Tab 进入文摘区,并详读本组重要公告。
: #---------------[ 以 上 删 除 将 暂 缓 受 理 至 补 正 为 止]-----------------#
: 检举人 :arsonlolita
: 检举对象:ubcs
: 看板名称:gossiping
: 诉求内容:要求板主恢复推文并记警告或开罢免
: 检举事由:假借个资法大旗行包庇柯粉违规行为
: 以下文章皆有修文记录
: <证一>
: 文章代码(AID): #1VCbkeeu (Gossiping)文章消失,请小组长协助
: 文章代码(AID): #1VCc9PLv (Gossiping)文章消失,请小组长协助
: 文章代码(AID): #1VCcKVFP (Gossiping)有取得授权转录。
: <证二站内信>
: 向ubcs抗议,他说公告已说明清楚,本人不服。
: 滋事体大,
: 请小组长审视ubcs的修文合法性,要求小组长裁定,谢谢。
: 以下是正义乡民的怒吼
: #1VCnut4I (Gossiping)
: 少假借个资法大旗行包庇柯粉违规行为,
: 被抓包蹲在文章里面删推文还好意思说自己很公正??
: 另附上看板警察局的见解
: #1VCkmzKK (Board-Police)
: 6.综前,经考量後,
: 本局认为,
: 在前开问题有结论前,
: 似不宜提前介入板主管理权限,
: 故在本件原值班同仁之锁文认定上,
: 予以解锁,
: 交予板主决定文章是否适宜存在於看板。
: 惟若未来经有权人对本件再提检举或申请时,
: 本局仍将受理,
: 并予说明。 看板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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