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ng (Leeng)
看板L_TalkandCha
标题Re: [附件4]申请撤销Gossiping/Leeng判决:水桶7天
时间Sat Jul 4 00:58:54 2015
本人主张,如同上篇与被检举人的沟通信函所示:
认为修改推闻者ID即视同修改推文,本应严惩;
唯考量操作失误而改轻判。
并已告知被检举人若仍不服,可至本板申诉。
※ 引述《eszerfrm (smallchu)》之铭言:
: 作者: Leeng (Leeng)
: 标题: Re: 关於被水桶的文章180416
: 时间: Sat Jul 4 00:09:57 2015
: 您好,
: 组务申诉均应附上与板主的沟通信件方成立。
: 本人判定,修改推嘘文者ID,属於窜改推嘘文之范畴。
: 唯本人认定在手机操作非故意之失误下,
: 可将原罚则,即退文与水桶一个月,缩减为警告一次并水桶一周。
: 若仍不服,可於组务板附上本信件完成申诉。
: 谢谢
: ※ 引述《eszerfrm (smallchu)》之铭言:
: : 我主张
: : 1.是引言内误加了字,并未修改对方嘘文内容及对方ID
: : 2.就算在ID上误加了字,我也未对对方嘘文内容做修改,
: : 对方ID也明显未做更动,只是误加了字在前面
: : 版规定义的是利用编辑"窜改"他人的"推嘘文"
: : 3.对方在本人知道他反映下,仍未告诉我误失之处,
: : 且本人有声明不对他的发文内容作更动,仍检举我恶意修改其推文
: : 此为恶意检举,故本人主张检举无效
: : 您认为呢?
: : 其实,我不想搞这麽复杂,我只是想拿回我发言的权力而已
: : 如果您愿意听得见我在说什麽,就知道我的意思了
: : 我希望这件事情能和平点解决...而不是搞到这麽复杂
: : 如果您还是未做回覆,那我也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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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szerfrm: 谢谢您的耐心回复^^ 07/04 01:04